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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资料,供您参考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4篇】【前言导读】由三一刀客最美丽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4篇】”文档资料,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这篇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第一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XX,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XX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1982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XXXXX.诉讼请求: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右侧第十根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鉴定费元、精神抚慰金元等,共计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精编资料,供您参考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此致XX县人民法院具状人:关XX二O一0年八月十九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最新范文【第二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兵,男,汉族,1986年12月出生,化州市官桥镇六角?村委会水尾村人,电话:1368677~。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男,汉族,化州市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诉讼请求: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支付原告人人身伤害医疗费10010元、误工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交通费100元、营养费3000元,合计21957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1月25日夜晚10时许,被告人在化州市第六中学路口将原告人打伤,致原告人左侧外伤性血气胸、左第9后肋骨骨折、右手掌第1远节指骨骨折、右拇指、右小腿软组织损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挫伤。原告人于2010年1月26日至2010年2月12日在化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18天,住院期间陪护人1人,出院后按医嘱休息2个月。原告人共用去医疗费10010元,误工78天,原告人为道路运输业者,参照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3568元,按劳社部发[2008]3号文日工资的'折算方法(法定月计薪天数天),日工资为23568÷12÷=元/天,误工费为×78=元。护理人简少清(原告人母亲)为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者,参照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3111元,日工资为13111÷12÷=元,误工18天误工费为×18=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50元×18天=900元,交通费仅为出院日从人民医院住院部至官桥镇六角?水尾村的出租车费100元。营养费系因没有住院康复时间,遵医嘱出院后休息2个月,又因出院康复期间没有住院伙食补助,故参照住院伙食补助50元/天×60天=3000元为营养费,具有合理性。精编资料,供您参考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现由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原告人于2010年10月8日收悉该院相关告知,故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此致化州市人民法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0一0年十月八日附:证据一卷共24页本诉讼及证据副本各三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第三篇】上诉人:孙娟,女,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新村,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上诉人因不服凤台县人民法院(20**)凤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凤台县人民法院(20**)凤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一、二项判决。2、依法判决上诉人无罪,不予赔偿。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故意隐瞒本案的关键证据,不仅有失公正,且显然违法。1、本案在审判阶段刚开始,上诉人即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20**年2月13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合议庭当庭宣布,本案予以重新鉴定,并休庭。后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朱丹左耳耳聋与20**年12月26日外伤的因果关系不能明确”,即原告耳聋的原因不明,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判决上诉人无罪。而原判决书对上述鉴定结论故意隐藏,只字未提。2、本案在侦查阶段,上诉人即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并交了鉴定费500元,凤台县公安局委托淮南市公安局予以重新鉴定。上诉人亲属及被害人朱丹均一起到市公安局接受检查、询问。但鉴定书至今仍未下达,也未说明原因。3、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上诉人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并提出书面申请,公诉人口头拒绝,并拒绝告诉不予重新鉴定的原因。二、原凤台县公安局(20**)凤公法鉴字第84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明显违法,应为无效。1、原鉴定书没有鉴定单位、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2、原鉴定书只有两名鉴定人,明显违法20**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精编资料,供您参考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四)项“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的规定。上诉人认为,违法做出的鉴定当然无效。3、上诉人在审判阶段依法申请原凤台县公安局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原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鉴定人员也未出庭作证显系违法。4、原鉴定书依法应该因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而无效。三、原判决故意隐瞒对被告方的有利证据,显失公正。1、审判阶段,被告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朱丹于20**年12月28日至20**年1月11日在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脑外科住院病历,以证明被害人案发后没有受伤,被告人无罪,原法院以依法调取,但判决书只字未提,而仅采信其五官科的病历,显失公正。2、上诉人原审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朱丹于20**年9月份在凤台县中医院所做的《高中生体检表》,以证明案发后朱丹体检时听力正常,原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也未调取,而仅采信20**年5月16日朱丹的体检证明,而该体检表未在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之内。3、上诉人愿审时依法申请证人高亮、蔡明喜、邵伟、苏荣华及鉴定人张军、刘军出庭作证,原判决书只字未提。而原判决书认定的苏体云、蔡萍等人的证言均不在刑事证据目录之中,显系原法院硬擅自加进去的。四、原判决所采信的有关证据违反诉讼程序,不能成为定案依据。1、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20**)017号医学鉴定书因该医院原系治疗单位,依法应当回避,该证据依法不应采信。其次,该鉴定中故意回避20**年12月28日至20**年1月11日该医院检查、治疗的意见和结果。第三,该鉴定结论模糊不清,未能解决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即“耳聋的原因”。2、蔡明喜的证言不足为信,首先,蔡明喜不是医生,没有医师资格证,系非法行医。其次,没有病历。第三,没有转院证明。第四,该证言与20**年12月28日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中“CT扫描,未见血肿”完全相反。五、被害人朱丹的`耳聋原因不能确定,原判决的认定既与鉴定结论不符,且与有关证据相矛盾。根据有关医学检查和鉴定分析,上诉人认为,导致耳聋的原因有包括先天性、传染性、耳毒性、特发性在内的十余种病因。而创伤性耳聋只是其中一种。并且创伤性耳聋必然有耳道损伤、鼓膜破裂、听骨骨折等外在性的实质性损伤。而所有医疗病历均没有检查出其有外精编资料,供您参考在的实质性损伤。原判决书认定纯属无中生有,主观臆断。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违反诉讼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竟置合法的最终鉴定结论于不顾,主观臆断,完全丧失了起码应有的公正立场,故意歪曲事实,隐藏关键证据。对上诉人提出的申请只字不提,对权威的鉴定结论只字不提,强行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从而造成了这一起典型的错案、冤案。为此,上诉人表示强烈的不服,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此致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孙娟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第四篇】原告人XXX,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江县锦江镇乐泉村李家组,经常居住地玉山县冰溪镇,身份证号码XXXXXXXXX,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被告人XXX,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玉山县岩瑞镇王家坝五里弄2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被告人XXX,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玉山县岩瑞镇五里洋村,私营业主,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诉讼请求:1、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XXX、XXX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处罚;2、判令被告人XXX、XXX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事实与理由:**年7月9日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XXX、XXX在玉山县冰溪镇西商苑“自家居”旅馆门口附近因琐事与原告人等人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XXX、XXX使用匕首、()菜刀等凶器将原告人等人捅伤。经鉴定原告人的伤情为重伤乙级,伤残为九级。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人认为,被告人XXX、XXX因琐事发生冲突,便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故意伤害原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对造成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致玉山县人民法院原告人精编资料,供您参考
本文标题: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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