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精编资料,供您参考实用行政答辩状5篇【前言导读】由三一刀客最美丽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的“实用行政答辩状5篇”文档资料,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这篇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呢!行政答辩状1答辩人: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局局长答辩人因与李某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基本事实二〇xx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八时二十分,答辩人执法人员王某某、王某和赵某某在城区巡逻时发现县府东街李某卤肉店门口有一流动摊贩殷某某在占道贩卖蔬菜,执法人员王某某、王某向殷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责令殷某某到交警大队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经营,殷某某当即准备骑电动三轮车前往,就在此时,李某醉醺醺地从自己经营的卤肉店里跌跌撞撞地出来破口大骂,指责执法人员未及时清理卤肉店附近的流动摊贩,影响了他的生意,并拉住殷某某的三轮车不让离开。答辩人执法人员见李某已醉酒,劝其到执法局办公室反映问题,此时李某的卤肉店里又走出来一名40岁左右的女性,和李某一起辱骂答辩人执法人员,并且多次用口水唾执法人员某某强和赵某某。答辩人执法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并按照领导指示极力保持克制,反复劝阻李某,让其酒醒后到答辩人办公室反映问题。这时现场已聚集很多人和车辆,为避免阻碍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执法人员准备离开。而李某却越骂越凶,并上前扯住执法人员王某某、赵某某的衣服不让离开,王某拿出手机欲对李某阻碍正常执法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对现场情况进行取证时,那名女性见状便抢王某手中的手机并撕扯王某。随后还采用上执法车辆和挡在执法车辆前面的方式不让执法车辆离开。最后李某和那名女性在周围群众的指责和劝说下,才离开执法车辆,执法人员和车辆方才离开现场。事件发生后,答辩人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事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人员十条禁令》,面对李某和那名女性的无精编资料,供您参考理挑衅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终保持克制态度,坚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没有对李某造成任何人身伤害。20xx年6月16日,李某向答辩人书面申请国家赔偿,目前答辩人正在研究是否进行赔偿,至今尚没有给李某正式答复。此后李某又到县信访局信访,县信访局接访后要求答辩人对李某信访问题给予书面答复(某信转〔20xx〕128号信访卡)。20xx年7月8日,答辩人就李某信访问题作出某城管信访〔20xx〕3号“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对其信访问题依法进行了书面答复。20xx年7月22日,李某将答辩人起诉法院要求进行国家赔偿。对李某诉讼请求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于20xx年6月16日书面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逾期没有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于20xx年6月16日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期限是2013年8月16日,答辩人如果逾期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李某才可以提起诉讼。李某在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明显违反的法律的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此致某某县人民法院答辩人: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最新行政答辩状范文精选2答辩人: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所在地址: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218法定代表人:黄典民,职务,电话:3357296精编资料,供您参考关于代龙玉诉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其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二、本案被告没有剥夺原告的有关权利。2010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龙玉到大圩镇监察中队反映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无故将原告辞退一事。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大圩镇监察中队口头明确告知原告,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不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请原告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原告代龙玉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在接到原告代龙玉的投诉后,因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口头通知其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单位投诉,属于依法行使职权。三、本案被告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告并未收到原告诉称的编号:XA08450120234的挂号信,该编号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查询系统查询为无效单号。被告更没有将原告诉称的信件退回,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四、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受理代龙玉投诉事宜,受理登记编号(2011)165号,主办监察员陈华香。原告反映的现代机械职业学校违法辞退一事,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目前正在调查取证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会依法给予处理。综上所述,原告将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不适格的。大圩镇监察中队依法行使其行政职责,没有剥夺劳动者的投诉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此致包河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公章)2011年8月9日行政答辩状3答辩人xx县xx区经济局。所在地址xx县xx镇xx路6号。法定代表人何xx,局长。因上诉人章xx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xx)X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精编资料,供您参考一、我局和各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而非行政领导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千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我局负责管辖xx区行政范围的十三个村委会,虽不是乡建制,但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是明确的。在管理过程中只能而且必须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村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而不是行政命令。这种指导和支持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与政府机关上下级之间的指导、指示有区别。二、上诉人是否应享受村民福利待遇,是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的事项,我局无权干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xx村委会完全有权利对上诉人的村民福利待遇问题进行决定。三、此案不属于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xx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是正确的。请求上级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xx县xx区经济局(公章)20xx年7月28日最新行政答辩状范文精选4答辩人:京华市民政局地址:京华市城东区永安大街147号,100991法定代表人:李××职务:局长答辩人于2011年5月25日收到京华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转来蓝天要求答辩人撤销于2011年2月15日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的起诉状。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经京华市民政局调查,证实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下称“京华中心”)确实接受了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黄金叶公司”)捐赠1000万元,并设精编资料,供您参考立“金叶发展基金”,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母亲水窖”及“金色童年快车”两个公益项目。在上述公益活动过程中,黄金叶公司确实打出过“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赞助用语标幅;在赞助活动后,京华中心在周边县域组织了以上述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京华中心为依法成立的公益组织,有国家法律和政策许可的从事公益活动的资质和能力。相关的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开发?。该公司所在地的西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出具证明,认定该公司网站上报道的赞助活动内容及赞助活动现场多处竖立的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大幅标语和各种展示牌均为公益活动的标识,不含烟草促销元素,不构成商业广告宣传。“母亲水窖”和“金色童年快车”两个项目均为国家妇联和教育部等机构大力倡导和支持的全国性公益项目,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和效果。与该公司合作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公司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是“金色童年快车”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非该公司的商业推广或广告宣传活动。因此京华中心和黄金叶有限公司的如上所述的活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妥之处。而原告在起诉状中称京华中心接受黄金叶有限公司的赞助,与该公司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有限公司的赞助用语为标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的一系列活动是违法的,原告的此种观点是错误的。二、起诉人蓝天不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适格当事人,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答辩人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的决定是正确合法的,其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也不可能在将来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并没有侵犯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起诉人与答辩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起诉人蓝天在本行政诉讼案中不具有原告资格。三、原告认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精编资料,供您参考已经经我国的有关机关批准,该公约已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因而在起诉状中直接适用该公约第13条的规定,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我国虽然已经签署和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禁止烟草公司从事公益赞助等社会公益活动,该公约的条文不能直接在我国适用。因此,原告要求答辩人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的决定》、《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和我国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京华中心违法接受黄金叶公司赞助的行为、与该公司合作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公司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以及与该公司合作在上述活动中进行烟草广告宣传等活动予以查处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况且答辩人对于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也不具有行政监管权,无权对其合法的活动进行干预。答辩人不可能因为原告的要求去为非法的行为,而是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所以答辩人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于法有据,而且是合理的。四、尽管蓝天并非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行政诉讼原告人,答辩人也一直本着执政为民的理念和向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对其提出的要求尽可能圆满地给予答复。可见,答辩人并非造成其相关复议和诉讼开支的当事人。因此由答辩人承担其诉讼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的要求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答辩人不可能承担毫无法理基础的责任;这些费用应由其自己和推动其不断支出上述费用的人和组织来承担。综上,该起诉状原告提出的行政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而2011年2月15日《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是正确的,有事实根据,合情合理合法,故请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以予维持。行政答辩状5答辩人XX市建设环保土地局。所在地址xX市xX路xx号。精编资料,供您参考法定代表人王Xx,xx市建设环保土地局局长。因被答
本文标题:实用行政答辩状5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59591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