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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试行)》系列通知1.《进一步规范申请入党的要求和条件》2.《发展党员重大事项预审备案和报告、回避制度》3.《入党积极分子的储备和培养教育制度》4.《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制度》5.《发展党员公示制度》6.《入党宣誓制度》7.《发展党员材料存档管理制度》8.《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列席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重要会议制度》9.《发展党员工作交接制度》进一步规范申请入党的要求和条件第一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遵循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第二条每年年初,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全县党组织和各乡镇(街道)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年度全县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培养和发展党员。第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第四条在外地发展,但未满18周岁的党员,因工作生活需要,要求将组织关系转入我县,各基层党(工)委要认真审核,若是在20xx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后,未满18周岁发展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在20xx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前,未满18周岁的,本人入党手续完备,具备党员条件的,由基层党(工)委召开党(工)委会认定其党员身份,逐级上报上级组织部门,并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原因。第五条发展党员工作应严格根据管理权限操作。农村(包括农村社区)党组织原则上发展在本村的工作、生活对象入党,重点发展有文化、有一技之长、能带头致富并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优秀分子,主要包括村委干部、村民代表、年轻后备干部和群团等配套组织中的优秀分子、产业工人和青年农民。城市社区党组织重点发展社区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其中,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等人员应在长期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申请入党,不得违规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党组织入党。第七条基层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一般为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并填写《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表》。发展党员重大事项预审备案和报告、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了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带病入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入党程序等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省、市委组织部有关发展党员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发展党员重大事项预审备案制度。第二条重大事项是指发展对象具有以下事项:(一)违法记录,刑满释放,或因涉嫌“黄赌毒”受到行政处罚,或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二)曾受过党政纪处分;或受到劝退、除名、开除党籍等处分;(三)曾参加过邪教组织,现已主动脱离邪教组织,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并深刻揭露邪教组织问题的;(四)失信情况;(五)曾违反计生政策;(六)与现任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主干属近亲属关系;(七)经商办企业或长期在外务工经商;(八)其他按规定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第三条预审是指入党积极分子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列为发展对象,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前,将其有关材料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工)委审查。第四条发展党员重大事项预审备案主要程序:(一)发展对象报告:发展对象如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在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时,或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期间,主动向谈话人、培养人和党支部报告。(二)党支部审查:基层党支部要对存在重大事项入党人员进行严格考察,加强政治审查,充分征求和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认为合格后,上报上级党委预审。上报预审主要材料有:1.入党申请书和思想汇报材料;2.同入党申请人谈话情况;3.公示情况;4.入党积极分子民主推荐表;5.《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6.发展对象备案表;8.发展对象政治审查材料;9.发展对象参加短期集中培训相关材料;10.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人选会议记录材料;11.拟发展对象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12.其他需要报基层党(工)委审查的材料。(三)基层党(工)委预审:基层党(工)委要指定专门党务工作者对有重大事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审议,由党(工)委负责人签署意见。基层党(工)委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预审,预审主要内容有:1.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2.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措施是否真实有效。3.是否经过政治审查,本人主要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是否清楚。重要问题是否查清,是否已过影响期:①曾被清除出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接受处罚完毕、刑满释放、参加过邪教但已与其划清界限、戒毒后没有复吸等类型人员,是否有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正,是否经过党组织五年以上考验并有较好表现;②曾被治安管理处罚人员,是否有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正,是否经过党组织三年以上考察并有较好表现;③曾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人员,是否有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正,是否经过党组织两年以上考验并有较好表现;④正领办企业人员(企业法人)是否征求统战、市监、税务、环保、应急、人社等部门意见且无异议;⑤在外务工经商人员,是否定期回乡参加党组织活动并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是否属于违规异地发展人员;与现任本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主干近亲属人员,是否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阶段向党(工)委进行报备,是否存在排挤他人发展近亲属入党情况。4.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群众反映是否好,群众威信是否高。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政治觉悟是否高,道德品质是否好。5.工作、学习、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四)组织部门备案:具有上述事项的发展对象,基层党(工)委应深入考察、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第五条实行发展党员报告回避制度。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在农村,发展与现任村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有以下关系的人员入党时,相关村干部需要全程回避。具体有: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养父母、继父母、养子女、继子女等;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等;4.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直系血亲,如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5.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回避方式:1.不能作为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2.不得主持或负责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测评、谈话;3.不得参与入政审工作;4.不得参与其他影响发展党员工作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的行为;5.一般不主持相关会议,包括: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会议,但不影响正常行使党员权利。第六条报告回避的主要程序:1.定期报告。每年年初,村级党组织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报送本年度拟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对其中属村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近亲属的入党申请人、发展对象,要作出专门报告,主要内容括;入党申请人(发展对象)基本情况,近亲属关系情况,现实表现以及培养计划或发展理由等。2.分析确定。对拟确定村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近亲属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程序主要有:(1)公开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将乡镇(街道)党(工)委统一把关后的拟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人选条件、结构比例、人数和时间要求进行公示;(2)民主推荐,召开由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和党员、群众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推荐人选,也可由10名以上党员联名或群团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推荐人选;(3)民主测评,组织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和村级党组织半数以上党员参加的民主测评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经过民主推荐产生的人选进行民意测评;(4)研究确定,结合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素质及现实表现,综合评析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由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人选,并按发展党员工作要求履行相应程序。以上征求意见、民主推荐、民意测评工作一般应由挂钩的乡镇(街道)党员领导或包村干部主持。3.审核备案。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及时对村级党组织上报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人选进行条件、程序、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发展人选符合标准党手续完备、工作程序规范、党员权利充分行使到位。党组织关系在本县其他党组织的村级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近亲属,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得转入该村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储备和培养教育制度第一条实行入党积极分子储备制度。各基层党(工)委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后备人选信息库,按入党积极分子人数与发展对象不低于3:1的比例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要定期更新入库人员信息,对出现不符合发展入党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库。第二条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不少于10人)、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从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在征求党员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无异议后,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充分讨论,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报上级党委备案。发放《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册》。第三条党支部应当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进行个别帮助,应当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由培养联系人向党支部汇报情况。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以书面形式主动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党支部收到培养联系人的报告后,要及时召开支委会,提出培养考察意见。第四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及时转交材料;接收单位党组织认真审查材料、做好接续培养,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掌握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政治表现,避免不符合党员条件人员入党,确保新党员政治标准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政治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问题及结论、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家族成员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家族成员指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其抚养的养子女、共同居住的兄弟姐妹。主要社会关系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旁系亲属。第三条各支部在确定发展对象前,必须征求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组、综治(信访)、计生、司法、公安等部门,并严格填写《发展对象政审表》,工作地、户籍地(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实行双向联审。联审合格的,由党支部按照统一样式,在本单位(村、社区、企业)的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工作地、户籍地(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实行双向公示。第四条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工作一般由发展对象所在基层党组织负责,各基层党(工)委要充分发挥领导把关作用,负责抓好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工作,发展对象所在基层党组织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报告(由政审对象所在支部出具并盖章,同时加盖上级党委公章),并存入党员档案。不得以外调证明作为政审报告,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展入党。农村(包括农村社区)党支部的发展对象,如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须由党支部负责人会
本文标题: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试行系列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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