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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灯工培训教案编写人:魏颖浩2011年7月21日大纲:1、法律法规(本节重点通过学习职工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认知)。2、充灯工操作规程(本节重点信号工在作业中应注意的事项)一、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2002.11.1)•2、《矿山安全法》;(1993.5.1)•3、《煤炭法》;(1998.12.1)•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12.1)•5、《煤矿安全规程》;•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等。(2005.9.3)•国务院第446号令的立法目的: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五条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则,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生产的,属非法煤矿。•《煤矿安全规程》第六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国务院446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愈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煤矿1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育活动,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第17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监督检查应当作为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开展一次对重点地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监察。二、充灯工操作规程(一)、充灯工必须对收回矿灯,自救器逐个检查,保证悬挂正确,并安标准进行充电。1、充电前准备:开箱前检查,矿灯在开箱前,应检查包装箱是否有损坏,开箱后应检查箱内说明书,合格证和装箱单是否齐全,并检查零件是否有损坏松动现象;灯头内装有锂电池充电管理系统,充电式将充架电压调到5.5V2、初次使用矿灯在出厂时电池内存有少量点,可以进行短时间照明,应先进行初次充电,充慢点后方可下井使用;3、充电电压最高不得超过7V,最小不得低于5V。4、发灯时不得发出不合格矿灯。5、按交接班内容进行交接班记录。6、收灯时,严格认真检查,有损坏者拒绝收灯。7、对超过下班2小时为交灯者,记下灯号报调度室。8、停电时应当及时把灯扭过来。9、保证电池的检修质量。10、经常保持矿灯清洁卫生、完好。11、若连续长时间不使用,应将矿灯从充电架上收下。日期姓名7月25日7月26日7月27日7月28日洪凤鸽胡春玲马艳芷机电车间2011-7-24
本文标题:充灯工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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