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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县级工会主席培训教学提纲目录第一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和工会维权观》第二讲《企业民主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第三讲《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第四讲《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五讲《公司制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第六讲《非公企业工会的任务和工作机制》第七讲《工会自身改革与建设》第八讲《工会法实施中的若干热点问题》第九讲《劳动法实施中的若干热点问题》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组织编写2007年5月第一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和工会维权观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院长、教授李德齐一、时代背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按照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确定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我国社会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健康的发展态势,社会政治稳定,人民物质文化生活不断改善,社会呈现出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然而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伴随国内市场化改革愈益深入的强劲步伐,我国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继续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其中劳动关系领域的变化尤显突出。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如何适应劳动关系业已发生的变化,通过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注入活力,是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为此,我国工会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从劳动关系不断变化的客观实际出发,通过理论创新不断推动工会工作创新,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和工会维权观的内涵(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内涵。第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第二,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工会的领导。第三,必须服从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第四,必须坚持切实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五,必须坚持实行工人阶级队伍的广泛联合和工会组织的高度统一。第六,必须坚持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开展工会对外交往。第七,必须坚持推进工会的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工作创新。(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的内涵。王兆国主席在2006年12月8日全总十四届十一次主席团(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首次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概括为: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这一论述是工会维权工作的根本宗旨、重要原则、核心理念、途径方式的集中体现。具体就是:坚持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具体利益相统一的维权原则;坚持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维权宗旨;坚持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维权理念;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维权方法;坚持党政主导、工会运作的维权格局。三、探索发挥县级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一)正确把握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推动实现和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社会。(二)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着力于推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机制建设。(三)不断加强和完善县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队伍的建设。第二讲企业民主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欧阳骏一、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理论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根本特征,是广大职工在企业中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是从中等发达、落后甚至最落后的国家首先产生的。在这种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中,由于经济和文化的落后,只是基本上建立了经济上的公有制,而政治上的巴黎公社民主却无法立即全部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正如列宁所讲,又使“官僚制度复活”了,又使官僚主义有了大量滋生的现实土壤。官僚主义发展到严重阶段即是腐败,任其发展最终将会葬送社会主义。苏东剧变已从反面令人痛心地证明了这一点。从官僚主义危害的广泛性和严重性来看,要求我们必须痛下决心消灭之。然而从官僚主义的深刻根源来看,又很难在短时期之内把它消灭。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唯一的办法就是对各级领导机关和企业行政机关实行坚强有力、系统严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人民监督。尤其应以自下而上的,即由工会组织的广大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为主要的方法和途径。列宁曾指出:“工会参加经济管理并吸引广大群众参加这一工作,也是同苏维埃政权的经济机关的官僚化作斗争的主要方法。并提供了对生产结果实行真正人民监督的可能性。”(《列宁选集》第四卷,461页)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前身是建国初期实行的职工代表会议制度,这是我国企业民主管理的最初形式。1956年中共八大提出要将企业中的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改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957年4月中共中央发布文件要求在全国企业中正式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文革”时期,职工代表大会停止了活动。自1978年开始,职工代表大会走上了恢复之路。198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宗旨、职权、组织原则,职代会与工会的关系等作了规定。它的公布及实施有力地推动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和发展。(二)职代会的职权。职代会的职权包含职责范围和权力性质两方面的含义,它指的是职代会在什么范围内的问题上,行使什么性质和级别的权力。依据《企业法》的规定,职代会共有五项职权。第一项职权的职责范围涉及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一系列根本性问题,是关系企业命运的头等重要问题。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听取和审议厂长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力,即参与权。第二项职权的职责范围,是企业中那些与职工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问题,其中分配问题居于首位。在这些问题上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审查同意或否决”的权力,即监督权。第三项职权的职责范围,涉及职工的福利问题,在这个领域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决定权。第四项职权涉及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的问题。第五项职权规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主管部门批准。职代会在改革形势下发挥了作用,取得了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问题和不足,表现为到目前为止职代会的维护、监督作用还未充分得到发挥,主要原因在于:第一,职代会现有的监督权力不到位。第二,职代会现有的职权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落实。(三)职工代表与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1、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是企业成员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代表他们参加企业管理的职工。职工代表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主体,他们的比例构成及产生方式对职代会宗旨的实现有重大影响。职代会是广大职工对企业行政领导进行监督,维护自身利益的机构。要做到这点必然对职工代表的比例构成有一定的要求,有关文件对此做过明确规定。《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指出:“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有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它工作人员,其中工人代表一般不得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以上规定表明,职工代表的构成中普通职工代表必须占绝大多数,尤其是工人代表必须占到一半以上,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保证职代会是职工群众监督领导干部的机构。2、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是保证职代会作用得以发挥的制度基础。它涉及如下主要问题:第一,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第三,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第四,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以上制度中,第二项制度尤其重要。职代会闭会期间的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权力颇大,有权解决重要问题。为了保证职工代表大会是广大职工和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必须对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的权力加以限制,明确哪些问题可以在这种会议上解决,哪些问题必须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防止出现用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取代职代会的倾向。同时在职工代表团(组)长的产生方式上,一定要坚持由职工代表自主提名,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避免由上级简单指定部门负责人的错误作法。否则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就很可能转化成干部会了。第三讲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许晓军一、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的概念和作用(一)概念。所谓平等协商(集体协商)是指职工通过自己的组织(工会)或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或雇主组织,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协商的行为;集体合同也称团体协约,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之间签订的,关于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及劳动关系问题的书面协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工会运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方式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矛盾,避免冲突,从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劳动法律制度(在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框架内,包括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等组成部分)。(二)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功能作用。1、劳动者权益实现功能。弥补个别劳动关系强弱的失衡;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利益;有利于企业管理的民主化,促进职工民主参与意识的发展。2、企业利益实现功能。有助于求同存异、取得共识,体现双方合作而不是对立的原则;保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通过权利义务的交换,强化了企业的管理;形成制度化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3、国家和社会利益实现功能。劳动关系稳定是社会政治经济稳定的基础;劳资利益的平衡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前提。(三)我国法律规定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原则要求。1、承认劳动关系双方在协商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2、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调整中的劳资自治;3、当事人是法定的工会组织或职工选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雇主组织代表;4、集体合同的订立必须以平等自愿为基础;5、集体合同是个别劳动合同的基本依据;6、集体合同的双方义务性质有重大区别(用人单位义务是法律义务和责任,工会义务只是道义义务和责任);7、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经主管机关登记备案才具法律效力。二、目前我国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主要特点(一)自上而下的推进方式。优点:指导思想统一,组织措施得力,责任目标明确。缺点:一哄而上、形式主义、互相抄袭。(二)政府起主导作用——政府劳动部门试点、发文、审核优点:有利于打开局面。缺点:表明劳动关系双方自治能力不强。(三)以企业为主的实施范围——主要在企业范围内推行和建立。优点:符合劳动关系企业化的改革方向。缺点:无法适应企业内劳动关系不平衡的局面。(四)有待成熟的集体协商主体——工会组织尚未适应市场经济的转型;雇主组织也未到位。三、当前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和发展趋势(一)当前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1、在主体上存在错位问题。2、在程序上存在缺位问题(缺协商程序)。3、在内容上存在空洞化问题。4、在法律上存在的若干问题。(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2)部颁规章缺乏权威性;(3)实施范围要求窄;(4)违约责任不明确。(二)我国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发展趋势。1、加大专门立法力度。2、扩大协商范围。3、明确违约责任。4、形成追究制度是必然趋势。四、《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对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法律规定五、集体协商的程序要求(一)集体协商准备阶段。1、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和权利义务。2、提出要约。3、双方代表需要作的准备工作。4、工会需要做的准备工作。(二)集体协商会议阶段。1、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形式。2、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3、集体协商会议程序。(三)集体协商的签约生效阶段。1、草案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2、草案经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3、劳动保障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5、生效的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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