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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区纳税人学校农业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税知识讲解协办单位:河北冀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曹妃甸区分公司注册税务师:代涛联系方式:0315-871125213663158518农业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税知识讲解•第一部分:税收优惠•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纳税人学校纳税人学校第一部分:税收优惠一、增值税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实行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学校第一部分:税收优惠•一、增值税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学校第一部分:税收优惠•一、增值税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学校第一部分:税收优惠•二、营业税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营业税的减免政策。纳税人学校第一部分:税收优惠•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纳税人学校第一部分:税收优惠•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注: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l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纳税人学校第一部分:税收优惠•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纳税人学校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纳税人学校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学校第一部分: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学校第一部分:税收优惠•四、印花税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l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纳税人学校第一部分:税收优惠•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l2月31日修改)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水利设施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学校第一部分:税收优惠•六、契税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纳税人学校第一部分:税收优惠•七、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学校第一部分:税收优惠•减免税注意事项:•《减免税办法》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同时兼营应税劳务或销售货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销售额和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学校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小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小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小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纳税人学校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一、消耗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代售的牲畜等。•本科目核算企业(农业)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价值。•本科目应按照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纳税人学校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消耗性生物资产账务处理•(1)外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应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2)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按收获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郁闭前发生的必要开支,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自行繁殖的育肥畜,应按出售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应按出售或入库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纳税人学校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消耗性生物资产账务处理•(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不同方式下确定的应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天然起源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4)产蓄或役蓄淘汰转变育肥畜时,按转群时的账面价值,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按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期账面余额,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纳税人学校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消耗性生物资产账务处理•(5)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应归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费用,按应分配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农业生产成本”科目。•(6)消耗性生物资产收获为农产品时,应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农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7)出售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纳税人学校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消耗性生物资产账务处理•例如,A园林企业一次性购买4000株幼苗,支付的价款共计100000元,此外,发生的运输费为2000元,保险费为1500元,装卸费为1000元,款项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分录为:•借:消耗性生物资产—绿化苗木104500贷:银行存款104500纳税人学校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本科目核算企业(农业)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价。•本科目应当分别“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所属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纳税人学校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生产性生物资产账务处理•(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应计入生产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二)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应按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三)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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