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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esc.5d6d.com/forum-71-1.html国国国土土土管管管理理理执执执法法法培培培训训训试试试题题题及及及答答答案案案QQ:445142530一、填空题(共30题,每题2分)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2、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原则有:(1)(依法原则);(2)(及时原则);(3)(准确原则)。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督办的方式主要有(口头督办、书面督办和派员督办)。口头督办时,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承办人应当就督办的(内容、要求和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采取书面方式督办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正式文件发出督办通知(函)。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指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交资料,责令停止开采,责令赔偿损失等)。5、根据《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法》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7日内作出如下处理:①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6、立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决定成立行政案件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1)立案的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natesc.5d6d.com/forum-71-1.html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部门有管辖权。(2)立案的程序。立案一般按下列步骤工作:(一是受理)。受理的国土资源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待的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规范的行为,应予受理。(二是审查)。国土资源行政机关对受理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认真进行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的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三是立案)。国土资源行政机关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立案调查和备案。7、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国土资源执法标志和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土资源执法证件)。调查取证程序包括(询问、勘验检查、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鉴定等环节。8、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生效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当事人自觉履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的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执行要坚持以下原则:(①合法原则;②复议与诉讼原则;③不适用调解原则;④全面履行原则)。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管辖主要可分为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职能管辖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的职能确定其管辖范围。一般均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职能管辖一般较为单一,即每一事务由对其负有管理职能的一个处罚机关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1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11、破坏耕地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占用(耕地建窑、://natesc.5d6d.com/forum-71-1.html建坟);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三是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认定破坏耕地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耕地(质量)遭到破坏。12、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买卖,从理论上讲,是将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为此支付价金的行为。由于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单位和个人只享有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转让),因此,只要实际上发生了一方违法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金,则可以认定为买卖。除此形式之外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将土地权利转移的行为,即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对买卖土地”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虽然对其处罚并无区别,但仍应准确把握其行为性质。对在实质上非法将土地权利完全地、(永久地提供给另一方),另一方为此支付价金的,应定性为“买卖土地”;对将土地违法有期限地提供给他方使用,或者一方支付金钱以外的标的物,另一方使用土地的,则应定性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3、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二是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三是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四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土地。14、治理整顿非法圈占集体土地主要是指单位和个人擅自与乡、村、组签订“征地”、占地协议而圈占土地问题。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与乡村签订协议圈占土地。对于签订这种协议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要进行认真清理,所签协议一律无效。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以此规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凡是通过炒卖各种(协议、立项批准书、规划许可证)后变相取得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承认,不得办理用地手续。15、非法批地行为行政上是一种渎职行为,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对非法批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natesc.5d6d.com/forum-71-1.html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时,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处罚。16、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行为。“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国家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17、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18、破坏耕地的行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破坏耕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形式:①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②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③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④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破坏耕地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或者治理;②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处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罚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处土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依法注明其用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0条的规定,构成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由://natesc.5d6d.com/forum-71-1.html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20、行政处罚的种类:⑴(警告);⑵(罚款);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⑷(责令停产停业);⑸(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⑹(行政拘留);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中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机关)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的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2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⑴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⑵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⑷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⑸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⑹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⑺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23、国土资源信访接访程序包括:(“登记、接谈、处理、催办、特殊情况处理”)五个步骤。其基本要求是:热情接待,认真听记,恰当处理,并对来访人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24、行政处罚的原则是;
本文标题:国土管理执法培训试题及答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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