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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科技培训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星火科技培训是星火计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科技培训是星火科技培训的主要内容;依托星火计划,加强农民科技培训,造就亿万高素质的农村劳动者是农业与农村科技工作的一项战略性、长期性、基础性任务。为加强星火科技培训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年-2010年)》和《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制定管理细则。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星火科技培训的宗旨是:坚持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以提高农民的科技致富能力和非农就业能力为重点,加快农民知识化进程,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为农村小康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做出贡献。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星火科技培训的任务是:以农业生产者、农民工、乡镇企业人员、农村经纪人和基层管理干部等为主体对象,传统培训与现代远程培训相结合、适用技术培训与就业创业培训相结合,建立健全星火科技培训体系,实现“县县有星火学校、乡乡有星火课堂、村村有星火带头人”的目标。第二章星火科技培训管理体系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星火科技培训实行国家、省、地、县四级管理,分级开展工作。各级农业科技部门都要依托星火计划,设立专项培训经费,安排专人负责星火科技培训日常工作。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科学技术部星火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部星火办)负责研究提出星火科技培训的宏观战略和政策;组织制定《星火科技培训专项行动》方案;发布星火科技培训年度工作要点或项目指南;指导、协调、推动全国星火科技培训工作;检查、监督地方星火科技培训工作。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地方和有关部门星火科技培训管理机构,负责贯彻落实《星火科技培训专项行动》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星火科技培训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的初审、申报、实施和验收;指导、协调、推动下级星火科技培训工作。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科技部星火办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农民科技培训专家组,负责农民科技培训战略咨询、调研和培训项目的评审、监理工作。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星火科技培训协作网是星火科技培训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区、市)之间加强协作、交流和组织跨省(区、市)培训的重要平台和组织力量。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全国分为三个星火科技培训协作网,分别由各省(区、市)星火科技培训管理机构组成。(一)星火科技培训协作网的主要职责是:1.在本协作网内协调跨省份星火科技培训工作;2.加强星火科技培训经验交流;3.组织编写培训教材;4.开展星火科技培训调研并向科技部星火办提出相关建议;5.组织评选星火科技培训优秀单位;6.完成科技部星火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星火科技培训协作网的日常办事机构是星火科技培训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由协作网内各省、区、市星火科技培训管理机构确定1名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小组成员轮流担任,任期1年;执行秘书1名,由小组成员选举产生,任期3年。星火科技培训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和执行秘书的变动必须报送科技部星火办备案。(三)星火科技培训协调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研究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确定下一年度组长、总结和评选优秀单位等。协调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组长和副组长组织制定会议方案,经报送科技部星火办批准后召开。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由他人代替出席全体会议的,不能参加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参加的全体会议视为有效;各项表决议题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小组成员赞成才能通过。(四)星火科技培训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向科技部星火办报送协作网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工作总结、会议纪要、调研报告和经费预决算等。(五)星火科技培训协作网活动经费由各成员单位平均分摊,科技部星火办适当给予支持,建立专门帐户管理,本着节约和提高效率的原则,专款专用。第三章国家级星火培训基地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国家级星火培训基地是指由各省(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建设和管理的,以提高农民科技素质、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为宗旨,经科技部认定的各类培训机构。星火培训基地可以是国家事业单位、中介机构,也可以是服务于农村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申报与审批。国家级星火培训基地采取逐级申报制度,由其所在省(区、市)或相关部门星火科技培训管理机构负责申报,由科技部审查、认定,建设2年经评估达标后正式批准挂牌。国家级星火培训基地应具备如下条件:(一)符合星火科技培训宗旨,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和充足的培训任务,有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二)有与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有热心于农村人才开发和有开拓精神的相对稳定的专职领导班子;有一定数量、能够胜任培训任务的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三)有基本的教学与生活条件,如教室、教学设备、食宿条件等;专业型培训基地还要有实验、实习示范场地。(四)有适应农村科技培训的教材和课件编写、编制能力。(五)有较为稳定的经费来源,具有良好的自我发展、自我运行的机制和能力。(六)综合型培训基地应建在交通和信息较为方便,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专业型培训基地的建立应紧密结合星火技术密集区、产业带、区域性支柱产业或星火龙头企业的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七)以远程培训为主的培训基地,应当有覆盖5个县、20个乡镇的接收或组织站点,并有良好的组织运行机制。(八)由地方申报的国家级星火培训基地应具有两年以上省级星火培训基地资格。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级星火计划主管部门要重视培训基地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星火培训基地教师队伍的再培训,提高从业素质;加强培训教材、课件的编制,促进星火培训教材的规范化、系列化。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星火培训基地坚持以学养学的办学原则,提倡与星火技术密集区、产业集团、企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联合兴办实体,不断提高面向社会办学和开发、推广、服务能力,不断提高经费自给能力。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省(区、市)星火计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地方星火培训基地建设。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科技部星火办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星火科技培训专项行动提出的任务,每年发布年度星火科技培训工作指南或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一批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的申报。(一)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的申报条件:1.承担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任务的省(区、市),必须具备较为完善的星火科技培训体系,具有稳定和较强培训能力的师资队伍。2.项目组织实施突出地方或部门星火科技培训整体的推动,培训内容和方式要符合当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并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3.星火科技培训项目具体承担单位以星火培训基地为主。4.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组织单位要有较强的培训教材和课件编制能力。5.要有从省(区、市)或部门到基层的星火科技培训组织领导机构和高效的运行机制。(二)省(区、市)或部门星火管理机构根据星火科技培训工作指南或工作要点的要求,于每年12月底之前与其他星火计划项目一并通过星火计划网络管理系统组织培训项目申报。星火科技培训申报单位必须是非行政机构的独立法人单位,要如实填报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经省(区、市)或部门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科技部星火办。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的评审和审批。(一)科技部星火办制定《星火科技培训专家评审手册》,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地评审、认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的评审要重视星火科技培训工作绩效,上年度各省(区、市)或部门星火科技培训组织实施绩效占该省份或部门申报项目评审分数的30%。(二)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的批准,要体现区域合理布局原则。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立项1个月内,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与科技部签订星火计划项目任务书,一式四份报送科技部星火办。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一)签署项目任务书后,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按财政拨款制度规定下达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国家财政支持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条款,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报送省及部委星火计划主管部门,抄报科技部星火办。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监理。(一)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组织实施期间,科技部星火办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或专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二)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监理内容包括:1.星火科技培训项目基础条件的落实情况。2.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的管理情况。3.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的具体开展情况(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人员、教材编写等)。4.星火科技培训项目培训效果情况(计划完成率、接受培训人员的收效、培训效率)。5.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三)国家级星火培训项目的监理要保证独立性,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干涉监理过程。监理机构或人员要定期向科技部星火办报送监理报告。(四)科技部星火办根据监理报告,与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核实。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要限期改正。不能按时改正的,停止该项目的实施,并追缴培训项目经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的验收。科技部星火办组织或委托省(区、市)及部委星火科技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完成前1个月内向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科技部星火办备案。凡验收未通过的重点项目,除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情况外,科技部星火办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取消下一年度该省(区、市)或部门星火科技培训项目申报资格。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凡经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员结业合格者,统一制发“星火科技培训结业证书”;科技部组织的培训,加盖科技部星火办公章;部门联合组织的培训,证书加盖各部门公章。凡以职业技能为主要内容的专业培训,要帮助学员积极申请进行职业资格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第五章考核与奖励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国家级星火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3年内考核一次。按照《国家级星火培训基地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合格后授予“国家级星火培训基地”称号,并予挂牌。对于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者,撤销其“国家级星火培训基地”称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由星火科技培训协作网协调领导小组对该协作网内各省(区、市)星火计划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评选2个先进单位,报送科技部星火办认定后,授予“××××年度星火科技培训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下一年度星火科技培训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各协作网协调领导小组要从以下方面对各省(区、市)星火计划管理机构进行考核:(一)上年度星火科技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培训人员、培训经费、教材课件编写和培训体系建设等。(二)上年度星火科技培训机制创新情况:培训方式创新、培训组织创新和培训管理创新等。(三)上年度星火培训宣传情况:广播电视及报刊等媒体报道量、在报刊发表文章和论文数量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科技部星火办组织有关专家对星火科技培训协作网的工作每2年进行1次考核,并评选1个先进星火科技培训协作网。在下一年度国家级星火科技培训项目评审中,对先进星火科技培训协作网内申报项目统一加分。星火科技培训协作网的考核标准是:(一)协作网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二)协作网开拓性工作情况。(四)协作网工作实效性:调研报告质量、教材编写、宣传以及跨省培训协作成效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对星火科技培训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引导农村科技人员、企业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科技培训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下星火科技培训管理要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六第二十六第二十六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部星火办负责解释。附1:国家级星火培训基地评估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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