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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实践中常用基本知识简介孙艳2008-03-31一、证据规则(一)关于完整提取证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证据链条应当完整《证据规则》第一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2、举例说明主要证据不足强调:证据的三性: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明确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由此可以看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否充分,是人民法院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要件之一。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表现: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清;2)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被处理行为或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3)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责任主体错误或证据不足;4)将行为人的身份认定错误,责任能力认定错误;5)用来作为定案根据的材料在合法性上存在异议或瑕疵;6)用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二)需要提取的证据及要求*证据不足并不必然表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执法实践中证据不足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实确实不存在;二是事实存在,但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不充分。但无论哪种情况只要在诉讼中被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法院一律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例外)。1、书证1)确有困难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强调:必须是经核对无误)—2)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3)询问、调查笔录等—2、物证——1)特定物——全部提取2)种类物——提供其中一部分即可3、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1)原始载体——2)录音要附文字记录——强调:《证据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4、证人证言1)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等)2)关于签名、盖章等3)日期4)身份证明复印件5、现场笔录——客观描述——记载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要有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或单位相关人员)的签字及对笔录内容的意见表述,拒签或不能签字的,注明原因。强调:客观描述而非总结性表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制作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质证主要是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对质核实的过程。行政执法中具体表现为执法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其行为的证据进行甄别、核实、排除及最终认定的过程。《证据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据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情形(四)关于证据效力——《证据规则》第63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的认定第67条—对于一方提出的证据视对方是否承认,效力情况有不同的规定第68条—列举了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第70条—对于生效的法院的裁判文书及仲裁机构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除外)第71条—列举了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几种情形二、法言法语——关于专有名词(一)当事人、法人、法定代表人1、当事人——出自于诉讼,指的是诉讼争议的双方或第三人(包括其法定代理人,但不包括委托代理人),执法中指违法行为的实施单位或个人。2、法人——是一种特定的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是拟制的人,具有拟制人格和其他相应的权利。比如说,作为自然人(或公民)具有姓名权,对应的法人则称为名称权等,它的一切行为和意志必须通过自然人来表达,因此产生了法定代表人。3、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单位依照相关章程的规定设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是由真实的自然人来担任,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强调: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绝不是一个概念(二)权力和权利-从法理的角度简单分析1、权力:指的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者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具体说就是特定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和国家)在其职责范围内拥有的对社会和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是一种以法的形式固定的对社会各方面的管理关系,它反映的是一定的政治生活。通常与“责任”或“职责”等配套使用。2、权利;指依照法律或者社会约定,可以拥有的行为自由和可以享受的切身利益。通常与“义务”相对应,《牛津法律大辞典》指明,法律上的权利,即自然人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能与享受的利益。《法学词典》中则表述为,法律上关于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3、二者的简单区别1)行使主体不同权力:可以是国家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也可以是通过法定程序得到授权的个人行使的,是“发令者”。权利:是接受管理的公民个人,或者是遵守法定章程的法人来享有的,是“听令者”。2)运行方式不同权力;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运行,不可以放弃,放弃即意味着不作为。权利:可以选择行使,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选择放弃。3)社会功能和影响不同权力:具有强制性或者支配性,动用,由会左右别人的意志,控制别人的行为,只有通过执行才能体现——外向的。权利:是保护自己的工具,是依法获取或者依法维护自己应当得到的一份权益-内向的4、二者的关联“权力”具有明显的扩张性——没有良好的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权力”必然侵犯“权利”,最后导致腐败。“权利”具有制约性,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力”相对峙,只有不滥用“权力”,“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和保障。(三)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不同1、依据不同2、行为性质不同3、行为目的不同4、实施条件不同5、实施对象不同6、实施主体不同7、控制方式不同8、处理决定不同9、法律后果不同三、文书的书写和作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一)调查笔录——建议在做调查笔录之前列个提纲(二)现场检查笔录(三)行政处罚决定书1、格式——2、内容要求——逻辑结构。——关于涉案药品及违法行为的定性的依据及其表述3、救济途径——提起诉讼的法院是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即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了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指登记地址(可以查看代码证上的地址)强调: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四)申请法院执行方面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我局无依法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解释》第九十五条)◎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四、关于送达1、送达方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均有明确规定);2、送达要求:关于接收人的规定3、送达的效用:目的很明确,就是让接收人收到该文书,而不是必须认可该文书的内容。五、其他相关内容(一)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及要求:我们在执法中涉及到的授权委托书多是指企业委托他人代为某种法律行为的一种文书,应当注意的事项包括:1、必须写明受托人(即被委托人)的自然情况2、必须写明授权的范围,应当逐项写明,越具体越好3、有时限要求的,应当写明委托的时限。4、与授权委托书相关的应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适用依据的引用、授引依据的表述主要讲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的体系的要素,法的体系的基本组成成分或者因素。*强调:从法理的角度讲,法的要素包括四个部分: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各组成部分的概念:1)法律规范——指通过一定的法的渊源(法的形式)表达的,规定着社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的行为规则。例子很多。2)法律概念——对某些法律事物本质的抽象,是思维的基本单位。3)法律原则——指法的体系中适用一般事物的法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4)法律技术性规定——指法的体系中表述技艺、技巧等某种专门知识的规定。第二,法律规范强调: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第三、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类:·按法律规范的调整方式划分·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划分·近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划分·按法律规范的功能划分◎按法律规范的调整方式划分——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1、授权性规范—指示人们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范。2、义务性规范—直接要求人们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与授权性规范最大的不同,具有一定强制性)。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划分——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强行性规范—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方式,无论行为主体的个人意愿如何,都必须加以适用的规范。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2、任意性规范—由社会关系的参加者自由决定加以适用的规范,原则上尊重个人的意思自治。◎按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划分——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1、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不必再援用其他规范加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2、委任性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委托某一专门机关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3、准用性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指出可以援引或适用其他规定的法律规范。强调:分辨一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属于哪种规范◎按法律规范的功能划分——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1、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2、构成性规范—是以规范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了解即可)(三)《立法法》中有关法律条文的说明《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而第二款则规定了具体的表述要求,即“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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