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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供参考!1/9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2022年度版本(精编5篇)【引读】这篇优秀的文档“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2022年度版本(精编5篇)”由网友上传分享,供您参考学习使用,希望此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的话就分享给下载吧!章资格认定和信息备案管理1第四条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申请领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应填写《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申请书》,经主管国税机关核查后方可使用,并实行限额、限量、限期供应。购票时必须采用交旧购新或验旧购新的方式,发票的最高限额不能超过万元,发票的使用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第五条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申请领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同时,应将企业的基本情况、购销货物的品种、规格、型号以及使用原材料填写税务机关设计的表格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第六条农产品收购企业的信息备案主要包括《农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表》、《农产品收购企业产成品目好文供参考!2/9录》。《农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表》主要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设定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农产品所占比例、主要销售对象及销售区域和工艺流程等;《农产品收购企业产成品目录》主要是企业用农产品为原料的产成品和农产品原料的详细情况;第七条纳税人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章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检查和处罚2第十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建立日常检查制度,每年的检查面不能低于100%。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纳税信誉等级的高低,对收购企业实行ABC分类检查。对A类可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即由监控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发票检查;对B类可采取事后检查方式,即由监控人全部或部分查验纳税人库存、资金来源、了解农业生产者情况的方式进行核对和查验开具的真实性;对C类可采取事前介入的检查方式,企业收购农产品前,应将收购的数量、种类、价格、主要收购地等相关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发票开票。第十四条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好文供参考!3/9变化未上报和未在申报期内上传发票信息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可按未按规定报送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进行相应的处罚。第十五条国税机关对发票违章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罚。章总则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实时监控税源,有效控制税基,防止税收流失,规范农产品收购行业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包括淄博市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淄博市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淄博市烟叶收购统一发票、淄博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第三条按照大力推广电脑发票,逐步取消手工版发票的原则,我市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为电脑票,全部纳入普通发票控管系统管理。好文供参考!4/9章附则4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附表1: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表年月日单位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经营地址注册类型所属行业法人代表及电话财务负责人及电话管理类别办税人员职工人数开户银行及帐号税收负担率注册资金固定资产规模产品销售毛利率设定生产能力好文供参考!5/9实际生产能力主要收购区域收购品种名称(详细名称)产成品与所用农产品的比率销售主要对象的区域有无出口经营权及批文证号生产工艺流程:1、本表一式三份附表2: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申请书编号:纳税人填写内容企业名称经济性质地址税务登记证号开户行帐号管理员姓名管理员资格证书号码联系电话好文供参考!6/9预计年销售额每项业务经常收购额每月申请发票联版本(份)发票联版本(份)企业盖章(财务或发票专用章)年月日说明: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的有关规定填写申请,我单位严格遵照国家规定保管、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国税部门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人:好文供参考!7/9年月日国家机关审批情况每月准购发票种类、数量联版本(份)核定经办人:联版本(份)购票方式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章)负责人:年月日主管科室意见(章)负责人:年月日主管局长意见好文供参考!8/9(章)局长:年月日1、本表一式三份2、本表附《农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3:农产品收购企业产品目录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产品名称产成品与所用农产品的比率收购品种名称(详细名称)收购地域收购价格范围注:本目录一式三份。税源监控岗位、综合岗位各一份,档案室备案一份。好文供参考!9/9章开具报税管理5第八条纳税人必须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并指派专人(发票管理员)具体负责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和有关数据的报送和传递。第九条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应将该发票开具信息上报主管国税机关。第十条纳税人的普通发票开票信息应当与其纳税申报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纳税人申报的农产品13%进项税额应等于控管系统传输的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开票信息,否则,系统将提示纳税人为比对通不过的业户。第十一条对于比对不符、强制申报的业户和发现的疑点和需要核实的数据。应及时制发《税务信息核查单》传送到主管国税机关或税源管理岗位,税源管理人员应在5日内进行核查。第十二条主管国税机关应于申报期结束10日内将纳税人开具农产品发票信息进行整理汇总,作为监控管理和评估的数据依据。
本文标题: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2022年度版本(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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