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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统计工作布置讲义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海淀调查队北京市海淀区经济社会调查队2009年12月(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建筑业专业报表•实施范围•统计原则•统计指标解释•报送时间及要求实施范围资质内建筑业法人单位,即指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法人单位。统计范围从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期报表开始,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统计范围按新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年第159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注意: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及代码没有变化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凡纳入统计范围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无论有无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填报统计报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表)产业单位及其他基本情况(101-1表)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102-1表)建筑业总产值在外省完成情况(C102-2表)北京地区建设单位情况一览表(C102-3表)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C102-4表)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C103表)建筑业企业信息化情况(C606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需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表)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C102-5表)建筑业企业信息化情况(C606表)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需填报:统计原则各法人单位按照实际生产经营地(办公地)向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数据;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法人单位进行统计;若一个法人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地(办公地)的,按法人总部所在地上报统计数据。一、“法人经营地”统计原则建筑业法人单位报送的建筑业总产值及相关资料包括本单位(含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和非法人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在本市和外省完成的部分,但不包括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完成的部分。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完成的部分只在补充资料中填写。二、“国土法”原则统计指标解释C102-1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合同情况•直接同建设单位(业主)签订•正式文本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包括两部分:①报告期内签订工程总价款②以前年度签订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签订的合同额(01)•合同情况是反映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建筑工程总存量的指标。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对已经完成的合同内容的产值,不得在合同额中扣减。•以实物方式支付工程款,其合同额根据签约时双方确定数量、单价计算。•统计原则是按“谁签约、谁统计”为原则。•报告期内签订的合同发生变更、增减或撤销时,可以在下一个报告期调整并加以说明。•如果合同解除,只调减签订合同额,对已经完成的产值不做扣减。•计算公式为:上年结转合同额=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总价款-累计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上年结转合同额(02)•上年结转合同额指标的填报方法是企业填报一季度报表时将所有需要结转的单位工程都要做结转,不是以工程施工与否为依据。上年结转合同额为0的两种情况:1.上年度及以前年度签订的合同在本年度前已经全部完成。2.如果上年完成产值大于合同额,且合同又规定了施工工期为一年以上。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总价款≤累计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应严格按照文本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上的签订时间上报。本年新签合同额(03)有施工合同管理台帐的企业,依据施工合同管理台帐填报。没有施工合同管理台帐的企业,依据企业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各种施工合同文本。合同填报依据产值情况•统计的对象是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所有有效合同的工程项目;•指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工程总值,不管是自行完成还是分包出去的都应统计在内;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04)•统计的对象是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所有有效合同的工程项目中本企业自行施工部分;•包括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自行完成施工产值(05)•包括分包给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完成的那部分产值,如:分包给一些非独立核算的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等,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从业人员内。•统计的对象是与建设单位承揽的工程项目中本企业不施工部分,并且分包企业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那部分工程;•不包括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06)•如果分包给一个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完成的产量产值,不包括在该指标,应在总包企业自行完成产值中反映。•从其他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揽工程而完成的产值。•不包括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中自行完成的产值。•不包括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07)•本指标与自行完成施工产值(05)都是企业自行施工完成的产值,只是工程来源不同。因此:•建筑业总产值(08)=自行完成施工产值(05)+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07)•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产品和服务的总和。•它包括建筑工程产值、设备安装工程产值、其他产值三部分内容。建筑业总产值(08)•以工程预(概)算为依据,按工程进度计算。基本公式为:建筑业总产值=∑[分部分项实际完成实物量×预算单价×(1+间接费率)]×(1+利润率)×(1+税率)•建筑业总产值比较常用的计算方法:单价法,部位进度法、扩大分部(分项)法、综合系数法等。•建筑施工企业所施工的工程如果没有签订正式文本合同,但完成的产值应该计入企业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建筑业总产值是以工程预(概)算为依据,在报告期对工程实行验收后,按完成形象部位而计算出的价值量,不等同于“工程结算收入”指标,因此在填报建筑业总产值时不能用工程结算收入替代。•工程开工后,在没有预算的情况下,统计人员必须根据图纸计算工程量,套用相应的定额,上报统计进度;待预算作出后及时进行调整。•因施工管理原因造成的返工,其返工价值不应计入实际完成产值;因设计方案修改应按变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计算产值;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并修改设计,经业主和设计单位同意同时作出设计变更签证后方可报送产值。•按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凡允许进入工程造价的材料价差以及正式批准的工程概(预)算中视做材料处理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时包括的一些设备价值均应计入总产值。•在施工现场预制的构件和金属结构件,制作完成后就可以计算其价值;待吊装构成工程实体后再计算安装费用。由外单位购入的构件(如混凝土构件、金属结构件等)必须安装后构成了工程实体,才能计算其价值。以施工预算,预算定额或消耗量定额,工程合同,各种工程结算(变更)签证,竣工结算(甲方审计结果),财务人员提供的报告期内发生的有关费用。产值填报依据•为了使建筑物、构筑物的室内空间和外表达到一定的标准和环境质量,使用建筑材料对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室内和外表进行修饰的一系列建筑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装修装饰产值(09)•装修产值:是指对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经施工活动后,达到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全部内容,且完全具备使用条件,其施工活动中的地面、天棚、内外墙面、门窗、非承重的隔墙、隔断和各种保温等。•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经施工活动后主体工程已完,尚未达到使用条件交付给建设单位,需二次施工后才能达到使用条件所完成的产值;•对原有房屋经使用若干年后,在不改变原有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情况下而进行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装饰产值(10)•指本企业在北京辖区以外的地区(国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完成的产值。•不包括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完成的产值或收入。在外省完成的产值(11)•本企业在外省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或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应由当地统计部门统计,不纳入本市统计范围。•有在外省完成的产值,则必须填报C102-2表•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产值,包括:a---g(见制度26页);•只要是装饰装修工程都应统计在建筑工程产值中。建筑工程产值(12)•并不是以建筑业企业的行业类别为依据,而是以建筑业企业的施工对象为依据。安装企业负责施工的工程,不一定都是安装工程产值。•不得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以及场外及合同外的运费等相关费用。安装工程产值(13)•其他产值包括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但不包括被修理房屋、构筑物本身价值和生产设备的修理价值;其他产值(14)•其他产值中的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强调的是用于工程,包括非标准设备的加工费和原材料价值两部分。•其他产值包括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04)=自行完成施工产值(05)+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06)•建筑业总产值(08)=建筑工程产值(12)+安装工程产值(13)+其他产值(14)•建筑业总产值(08)=自行完成施工产值(05)+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07)•建筑业总产值(08)≥装修装饰产值(09)•装修装饰产值(09)≥装饰产值(10)•建筑业总产值(08)≥在外省完成的产值(11)•对于跨年度施工的单位工程,其竣工产值应当包括该工程从开始到竣工的全部自行完成价值。•对有些大型单位工程,如大型厂房、高级宾馆、各种管道、公路、铁路等,能够分跨、分层、分段施工并按合同规定,能够分开交付使用的,可以分开计算竣工产值。•竣工产值不包括附属辅助企业或内部核算的其他单位为外单位生产和服务的价值。竣工产值(15)①工程验收签定合格证书(或文本)②工程结算(或决算)文本竣工产值填报依据注意:如果单位工程在本年末已经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完工,达到使用标准,但尚未获得竣工验收文件,可以报竣工;如果是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面积也要上报。但对于已经取得验收单或备案的工程,必须及时填报竣工面积,不得漏报。房屋施工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过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施工面积上期施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上期停缓建本期复工的本期开工又停缓建和本期竣工的本期新开工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6)•计算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是指房屋破土动工,就计算全部面积,不得按实际施工层数分别计算;•旧房加层或改造,只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旧房拆除重建,计算其全部面积;•临时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按规定装饰工程不计算施工面积;•一幢房屋有多种用途时,应按施工图分别计算不同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填报不同的房屋用途。•包括制度(28-29页)中列出的a-t共20类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制度(29页)中列出的a-h共8类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范围•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各个房屋单位工程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包括上期施过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房屋面积。本年新开工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7)•开工时间:•有桩基的单位工程,以正式打桩为开工日期,不包括深基打桩,工程试验桩。•没有桩基的单位工程,以正式破土为开工日期,并进行新开工面积统计。•指报告期内建筑施工企业经过投标招标而承担的全部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实行投标承包施工面积(18)•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的招投标工程全部房屋建筑施工面积之和。本年新开工实行投标承包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9)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6)其中:本年新开工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7)其中:实行投标承包施工面积(18)其中:本年新开工实行投标承包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9)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开工报告、工程结算(或决算)文本、竣工验收签定合格证书等资料房屋建筑面积填报依据•对民用建筑来讲,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和房屋本身附属的水、卫、气、暖等工程已经完工,通风、电梯等设备已安装完毕,做到水通、灯亮、经验收鉴定合格,并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后,才能计算竣工面积。房屋建筑竣工面积(20)•对于工业及科研等生产性房屋建筑: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包括水、暖、电、卫、通风)及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操作间等已经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才计算竣工面积。只差安装工艺设备、管线工程的亦可以计算竣工面积。•如果单位工程在本年末已经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完工,达到使用标准,但尚未获得竣工验收文件,可以报竣工;如果是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面积也要上报。但对于已经取得验收单或备案的工程,必须及时填报竣工面积,不得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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