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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及责任安全环保部二零一五年四月环保法学习一、当前环保现状及高压态势二、企业易出现的环保违法行为三、不环保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四、环保工作我该做些什么五、环保工作常态化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2014年1月4日,国家首次将雾霾天气纳入2013年自然灾情进行通报,2月20日开始,全国五分之一国土遭遇雾霾。兰州、佛山、河北等地无人机空中盘旋,违法排污无处遁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后,以“史上最严环保法”的姿态呈现在众人面前,自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一、当前环保现状及高压态势2015年01月28日,清华大学校长陈吉宁被任命为环保部党组书记。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任命陈吉宁为环境保护部部长。2015年2月28日时长约104分钟的《穹顶之下》通过视频网站、社交网络等共同的力量,引发热议。3月15日,李克强:治理要抓住关键,今年的要害就是要严格执行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对违法违规排放的企业,不论是什么样的企业,坚决依法追究,甚至要让那些偷排偷放的企业承受付不起的代价。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是杀手锏。环保问题就在我们的生活里环保问题就在我们的生活里新环保法:处罚从“罚票子”到“蹲号子”新环保法增加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条款,加大了处罚力度,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对于新环保法的实施,从心里到行动、软件到硬件,都需要做好准备与落实:一是原本企业是地方政府的“座上宾”,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过来的,政府难免会对企业开一些“方便之门”,企业必须“断奶”;二是技术准备,企业时不时出现超标排放,理由是治污设施检修或者损坏而临时停工等,按新环保法要求,只要不达标排放就严惩,因此企业“该技术改造的就赶快技术改造”、“该上环保设备的就赶快上设备”。新环保法突出“环境保护优先、损害担责”,日前环保部已将《环境保护按日计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根据新环保法,环保部门还将设立“黑名单”制度,企业的环境信息将纳入诚信档案。在上市、融资、贷款等环节都会受到严格限制。二、企业易出现的环保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长期试生产不通过环保竣工验收超标排污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偷排排污口不规范环保设施运行台帐不健全二、企业易出现的环保违法行为固体废物管理不规范环境管理人员与制度缺乏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不到位阻扰执法人员检查排污申报数据不实信息公开不全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缺乏演练三、不环保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未批先建环保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环评法:可处5-20万元的罚款(一)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未批先建环保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政拘留办法:第三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未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行政责任*未环保“三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行政责任*超标排放环保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行政责任*超标排放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一)行政责任*超标排放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一)行政责任2014年12月23日,重庆市环保系统执法人员到紫光精细化工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该市环境监察总队于12月25日向紫光精细化工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否则将按规定实施按日累加处罚。2015年1月5日,执法人员再到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同时,该公司在收到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也未在告知的期限内申请听证、陈述,重庆环保系统决定对该公司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日处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该公司的丰都“蛋氨酸”项目擅自开工投产,违法排放废水、废气,外排废气严重扰民,在环保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后,该公司拒不改正,重庆市环保局遂对其从2013年4月1日至5月19日、5月26日至5月30日、6月20日至9月14日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按日累加处罚,共作出按日累加处罚决定20次,累计罚款2860万元。(一)行政责任*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的行为: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一)行政责任*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拘留办法: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一)行政责任*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按日计罚办法:按日计罚。(一)行政责任*偷排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拘留办法:第五条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一)行政责任*非法经营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七)未
本文标题:环保法培训-环境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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