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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社会保险登记一、新参保单位开户需提供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一般账户提供银行开户申请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开户行行号(12位)或清算行行号(由单位的开户行提供)3、如果基本账户不是如下十五家银行,请到如下银行开具一般账户(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银行(原天津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天津农商银行(原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渤海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银行、中国民生银行)4、开户单位带齐以上材料,先办理社保开户登记手续,开户后由社保告知ID号,然后依据本单位的ID号再到开户银行签订“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并将此协议交社保登记科。二、参保企业缴费险种及比例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11%,个人2%);大额医疗救助(在职人员260元/人.年个人缴纳,退休人员360元/人.年个人缴纳);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1%);工伤保险按照风险程度最高项目予以核准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及基准费率。(一类0.2%、二类0.4%、三类0.7%、四类0.9%、五类1.1%、六类1.3%、七类1.6%、八类1.9%,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纳)。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验证和换证。登记证有效期为10年,社会保险登记证自发证之月起两年验一次。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到分中心申领《天津市社会保险验证换证登记表》,也可带公章到分中心登记科填写办理验证和换证手续。四、缴费单位法人代表、单位名称、银行账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携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副本,于每月26日至次月8日到分中心登记科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五、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的,应持有关部门批准证件到分中心登记科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六、参保单位申报开户时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8日(遇节假日提前不错后)。-2-第二章基金征缴第一节关于申报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规定为规范做好缴费工资申报、基数核定、职工签字确认、复核检查等相关工作,现依据社会保险法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缴费基数核定表单的领取及申报在分中心窗口申报单位,每年办理完12月份缴费申报核定后,到所属分中心领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以下简称《缴费名册》)。于每年1月8日前,将填报的《缴费名册》向所属分中心申报。遇特殊情况需后延申报的,需经所属分中心同意。网上申报单位,每年办理完12月份网上缴费申报核定后,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缴费工资录入模块”录入缴费工资。在“缴费名册查询”模块打印缴费名册,一并申报。二、月均“工资”栏的填报口径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月均“工资”栏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工资领取月数确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2、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月均“工资”栏,按年底档案工资确定。档案工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缴费工资构成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构成与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30号)规定执行,工资项目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等。三、缴费基数核定有以下三种申报方式1、窗口报送纸介缴费名册申报核定以每年12月份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人数计算,凡缴费人数在30人(含)以下且尚未实行网上申报的单位,按照如下流程操作:(1)于每年12月15日—12月25日前到分中心领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一式两份。注意:每年1月份新增加的人员不要填写到名册中;减少人员的工资及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录入。(2)每年1月份有人员增减变动的单位,还需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表号:津社保登字4号)一式两份,并附相关增、减人员所需材-3-料(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6号表、8号表复印件)。(3)每年12月26日至下一年度1月8日之间,参保单位需携带上述1—2材料,到分中心办理缴费基数核定及一月份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2、窗口报盘申报核定以每年12月份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人数计算,凡缴费人数在30人(含)以上且尚未实行网上申报的单位,按照如下流程操作:(1)于每年12月15日—12月25日前携带U盘,到分中心拷贝本单位缴费人员名册数据文件和基数核定报盘软件。(2)通过《基数核定报盘软件》制作本单位缴费基数核定报盘文件。注意:每年1月份新增加的人员不需录入到核定软件中;减少人员的工资及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录入。(3)通过《基数核定软件》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一式两份,在办理一月份结算时与电子文件一并报送。(4)如1月份有人员增减变动的,还需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表号:津社保登字4号)一式两份,并附相关增减人员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6号表、8号表复印件)。(5)每年12月26日至下一年度1月8之间,参保单位携带上述2—4材料,到分中心办理缴费基数核定及一月份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3、网上申报核定(已经办理了网上申报的单位适用)已经办理网上申报并领取了电子认证密匙的单位,按照如下流程操作:(1)每年12月16日至下一年度1月8日之间,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核定录入工作及一月份增减员、申报结算工作。纸质材料及相关凭证在15日前报送分中心。(2)对于缴费人数较多的单位,建议在提交本单位最终结算数据前,与分中心进行数据核对,确保准确无误。(3)网上申报单位必须在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录入工作后,才可进行增减及补征操作,(提示:工资基数一经确定,当年不能再进行调整,所以在此提醒各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录入后,要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再做提交)。四、《缴费名册》的填报要求填报范围:每年12月份在册参保职工。如果1月有人员增减变动,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减少变动名册》,并作为《缴费名册》的补充。1、“工资”栏: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写,(工资总额除以职工在该单位发放工资的月数),无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0”填写。工资保留到“元”。2、“缴费基数”栏: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发布的缴费基数核定标-4-准及缴费人员本人上年月均工资核定。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在缴费上下限之间的据实填写,上年月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核定;上年月均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核定。无上年工资收入的,填写下限,无上年工资收入且高于下限申报缴费的,“工资”栏和“缴费基数”栏均填写实际申报数额,缴费基数填写保留到“元”。五、缴费基数签字确认经申报核定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要组织缴费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可以采取《缴费名册》确认或《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年度缴费基数签字确认表》确认两种方式,在每年4月底前,缴费单位应完成年度职工缴费基数签字确认工作,经签字确认的《缴费名册》或《确认表》应留存企业备查。六、缴费基数的复核检查每年3月份起,分中心将对缴费单位申报、核定的月均工资、缴费基数进行复核检查。年度复核户数不应低于核定户数的20%,。缴费单位接到缴费基数复核通知后,应当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应付职工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明细账复印件、职工工资发放单、《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经签字确认的《缴费名册》或《确认表》,以及其他与工资收入有关的原始会计凭证、帐簿等。对经复核存在少报漏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问题的单位,对单位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要求缴费单位限期补缴。并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复核检查表》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及《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预)征集申报名册》及时做调整基数补征集申报,对拒不改正的,分中心将提请审计稽核部门处理。提示:每年缴费下限和上限,分中心会通过武清社保微信公众号公布,也可登录网盘进行查询。另外分中心会将通知从网上申报系统发送给网上申报的单位,网上申报单位可在申报平台查看消息。附件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复核检查表附件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附件三: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预)征集申报名册注:以上所需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加盖单位公章-5-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复核检查表附件:1序号社会保障号码姓名调整月份原缴费基数调整缴费基数调整后缴费基数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经办机构缴费单位复核人(签字):负责人(签字):(业务专用章)(章)年月日年月日-6-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附件:2年月日单位代码:表号:津社保征字5-2号单位名称:单位:元序号公民身份号码姓名工资缴费基数合计共人制表人:-7-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预)征集申报名册附件:3单位代码:缴费所属:年月单位名称:补缴费类别:核定基数补缴单位:元序号身份证号码姓名缴费起止时间工资合计共人———单位专管员:(章)填报时间:年月日-9-第二节征缴相关政策文件政策一: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政策规定一、新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规定对新参保人员,应依据户口簿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津社保登字4号),分别按照本市非农业户籍、本市农业户籍、本市蓝印户口、外省市非农业户籍、外省市农业户籍,填写人员身份,并提供户口簿第一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参保:用人单位申报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时,依据护照、《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申请表》、《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二、补缴费规定用人单位为新参保职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进行审核确认。其中:申报办理补缴时间不足2个月的带《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6号表)(盖单位章、劳动合同备案章、就业登记章),距缴费时间3-12个月(含)的,除上述材料外还要提供原始工资表、考勤表等补缴凭证报分中心审核,分中心审核后方可办理补缴费手续;申报办理补缴时间距缴费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依据经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的《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审核表》(以下简称《补缴审核表》)到分中心办理补缴费手续。对网上申报单位,分中心依据按规定审核的相关凭证及《补缴审核表》,审核确认网上对应补缴费信息。个人窗口缴费人员补缴费时间的审核确认。新参保人员补缴费时间,按照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确定;续接缴费人员补缴费时间,按照本人申报且不早于其起始缴费时间确定。三、补缴保值费、滞纳金管理对于申请办理补缴费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津劳社局发[2008]8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核定加收保值费用;对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养老保险费的,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欠费日从欠费之月的16日起计算至申报补缴费上月25日。四、转移接续管理对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人员,应审核确认户籍情况。对确认为外省市户籍,且在本市首次参保缴费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应按津社保〔2010〕74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不能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入手续。对确认为我市户籍,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应依据市补缴会审小组备案确认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续接手续。五、后延缴费管理对达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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