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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培训资料深圳市美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王新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立法背景: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人认定、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差异,造成内、外资纳税人税负不公,税收宏观调控不力,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立法背景:现行税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竞争。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原则:“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指导思想:--“四个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内资税法、外资税法进行整合;--统一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范围,包括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25%,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内外资企业工资、公益捐赠的比较以及国际比较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体系原则-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鼓励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讲解:纳税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此类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的分类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企业的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此条规定的企业条例规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此条规定的企业税法规定税率20%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或所得-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收入总额(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含的内容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免税收入或所得(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税法第八条所称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以取得的税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折旧扣除。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扣除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扣除:捐赠(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公益性社会团体(一)依法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九)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扣除:第三十七条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含)的,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扣除:第三十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前款所称职工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用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九条企业发放给在本企业任职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他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扣除。对特殊类型的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扣除。扣除第四十条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企业提取的年金,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准予扣除。扣除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区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支出。扣除: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扣除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担、报废净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及其他损失。扣除前款所称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是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扣除:第四十一条企业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不得扣除。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扣除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十二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竣工结算并交付使用后或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企业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符合税法和本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准予扣除。扣除: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企业的储蓄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扣除。扣除企业在外币交易中产生的汇兑损失,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后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期末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计入资产成本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职工福利费用支出,准予扣除。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含)内的,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5%(含)以内的,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扣除。(业务招待费按50%扣除,理由何在?难道业务招待费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合理吗?若无关、不合理就不得扣除,若相关、合理,那就得全额或定额扣除,凭什么只扣除50%,若税务局认为无法确认是否相关,则应当视为相关,谁让你税务局无能!)扣除: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含)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企业未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而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扣除:金融企业按下列公式计提的呆账准备,准予扣除。本年末允许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经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金融企业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应先冲减已经扣除的呆账准备,呆账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准予直接扣除。金融企业收回已扣除的呆账损失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生态恢复等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提取资金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已经扣除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按照规定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扣除: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租赁费,按下列办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按租赁年限均匀扣除。(二)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按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扣除企业接受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的有关费用,准予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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