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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开发区学校综治安全管理培训资料(学校综治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及常规管理知识)一、综治安全管理政策法规方面(一)与学校综治安全管理工作有关的政策法规1、学校安全管理专门的政策法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的意见》、《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等。2、安全政策法规涉及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有:《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3、综合性的政策法规涉及学校安全卫生管理的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以上政策法规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教育部令等多个层次,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学校有关管理人员应学习并掌握相关知识,以利于依法、主动抓好平时学校综治安全管理工作。(二)与学校安全工作有关的主要法规解读与学校安全卫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现就《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几部法律法规中的部分章节进行学习解读。1、《教育法》有关条款《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是《宪法》之下的国家的关于教育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和教育法规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义务教育法》有关条款《义务教育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是我国专门针对义务教育阶段而颁布的国家法律,是《教育法》之下的最重要的教育法律。《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3、《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条款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许多重大修改,对未成年人实行四大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明确宣告未成年人享有四大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及参与权。下面我主要就学校保护这方面和大家来共同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中小学安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以教育部第23号令颁布,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它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既规定了教育部门与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也规定了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内容比较全面,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下面从学校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度、教育三方面来学习:(1)学校安全管理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安全管理的任务是要构筑安全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体系;要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维护校园事件应急预案、排除安全隐患;要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周边环境安全;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事故发生后要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五个方面的要求。(2)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各学校要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建立门卫制度,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危房报告制度,危险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水、电、汽等相关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物资定点采购索证登记制度,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幼儿新生入学预防接种查验制度,安全信息报告制度,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夜间巡逻值班制度,校车管理制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大型集体活动管理制度,幼儿学生接送制度,特异体质学生保护制度等18个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3)学校安全教育工作:《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八至第四十五条规定:安全教育应课程化(区教育局明确规定每周安全教育1课时)。学校应在开学初、放假前和根据季节变化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安全教育;重点开展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安全防护教育,用水用电安全教育,寄学生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戏水游泳安全教育,每期至少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预防紧急疏散演练活动,对教职工每年都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安全工作水平。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教育部第12号令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它主要针对学校安全管理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的处理程序、损害的赔偿等方面做出规定,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明确具体的依据。对该办法可以从发生伤害事故后学校该负什么责任、哪些情况可以免责、事故处理程序和事故责任追究几方面等方面进行学习。(1)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2)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及时告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学生家长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已成年受伤害学生或受伤害学生家长也可依法直接提起诉讼。(3)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追究司法责任。(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注意事项:首先是要积极救治,及时报告。学校万一发生了学生伤害事故,校长及全体教职工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所有力量并通过120急救电话和紧急联系附近医院等措施对受伤害学生进行全力救助,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至到最低程度;并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联系受害学生监护人,有必要的要及时联系公安等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要端正态度,不能麻木不仁,更不能回避隐瞒、拖延卸责,也不能一味自责、主动揽过。其次是要主动处理,科学应对。事故发生后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要积极、主动、真诚地投入事故处理之中;要熟悉法律法规,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和学校;要坚持底线,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要尽力安抚好家长,不要乱表态和大包大揽;要尽量协调处理,不要使问题复杂化;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争取工作主动。6、《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有关条款《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简称《两个决定》)于1991年3月2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确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7、《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有关条款《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于2003年8月1日经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规定:教育部门应当把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教育师生遵纪守法;加强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生的校外活动;严格控制中小学生辍学、失学,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学校的安全防范,创建安全文明校园。(三)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培训要求各校要加强对教职工的安全管理培训,按照《章贡区、开发区学校综治安全工作培训方案》要求,组织教职工分类别按要求进行安全管理培训。首先要组织全体教师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标题:章贡区、开发区学校综治安全管理培训资料(自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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