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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教育培训资料: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论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1)知识产权的定义(2)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3)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中国的适用2.理解:(1)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2)知识产权法的概念(3)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4)知识产权与W1D的关系(5)知识产权重点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3.了解:(1)知识产权分类(2)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成(3)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概况内容提要:介绍了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中国的适用等基础知识;介绍了知识产权与WTO的关系、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概况和知识产权重点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介绍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成。第一节知识产权一、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Inte[1eetu~lProperty)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这个术语是个“外来语”的意译。关于这个术语的产生有两种说法,一种是说在17世纪中叶由法国的卡普佐夫(Carpzov)等人最先提出的;另一种是说最早出现于18世纪中叶的德国。这个术语的英语表达为Inte~LlectualProperty(简称IP)或IntellectualPropertyofRights(简称IPR),德文表达为GeistigesEigentum。日文译为“知的财产”或“知的财产权”(过去曾经译为“知的所有权”或“无体财产权”)。我国台湾地区将其译为“智慧财产权”,香港地区曾将其译为“智力产权”(香港回归以后,为了与内地取得一致,已经改用“知识产权”)。我国将其译为“知识产权”始于1973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代表团首次出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简称WIPO)的领导机构会议.回国后所写的报告中,首次将这个术语译为“知识产权”.一直沿用至今。英文中的Property及德文中的Eigentum,原意均为“财产”或“财产权”。因此,将这一术语译为“智力产权”、“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似乎比“知识产权”更为确切些。不过“知识产权”一词我们已经沿用三十多年了,只要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个术语的准确含义,就没有必要再对这一术语加以改译。给知识产权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是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迄今为止有关国际公约都是从界定知识产权的外延,即从划定知识产权所包括的权利的范围,来对知识产权加以定义的。2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指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有关的权利(指版权的邻接权);3.与人类在一切领域创造性活动产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指专利权);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到2006年12月为止,已有184个国家参加了这一公约。在该公约第16条中规定:“对本公约,不得任何保留。”这表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承认对知识产权的上述定义。为了便于理解,现将有关概念加以简单介绍:1.版权(Copyright)。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版权是作品创作者的权利。2.版权的邻接权(NeighboringRight)。版权的邻接权又称为与版权相关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对其传播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版权的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主要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出版者权等。3.专利权(PatentRight)..国际上所讲的专利,一般指的是发明(1nventlion)号利,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包括实用新型(因为一般认为实用新型属于一种创造性较低的发明)。专利权是指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4.科学发现权。发现(Discoveries)是指人们对自然界真实存在的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等所作的前所未有的阐释。它所揭示的是自然界原本存在而不为人知的事物。与发现相接近、易混淆的一个概念是发明(Invention)。发明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发明就是一般所讲的技术意义上的发明。狭义的发明是指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的外延比广义的发明要窄。专利法上所讲的发明,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含义。一般而言,发明是指人们利用已知的科学理论、自然规律、科学技术所创造的新事物、新产品、新方法,特别是科学技术方面的新成就。它所创造的是自然界前所未有的事物。科学发现权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理论上讲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科学发现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存在很大的差别,各国目前仅保护其精神权利,而未保护其经济权利。5.工业品外观设计(Industrial【)esigns)权。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强调的是保护工业品而不是保护艺术品,也因此往往被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3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外观设计采用单独立法保护,或者采用版权保护,只有少数国家采用专利法保护。6.商业标记(【9esignations)权。商业标记是指用于商业活动的.特殊符号、记号、文字、图案等,包括商标、商号、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地理标志等。商号((~ommercialNamesorTra&jNames)是厂商字号的简称,也称字号或“厂商名称”。商号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用于表征自己特殊名称的一种商业标记,是用以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原产地名称(Appdlmions0f()rigin)是《保护_T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明确规定的丁业产权保护的对象之一.是指有关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产于该地,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当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或两者兼有。任何不是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名称,当用在某种产品上如果与特定的地理区域有联系,也视为地理名称。在特殊情况下,原产地名称可能不是真实的地理名称。原产地名称一般都可以提供注册成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或者可以提供专门法加以保护。货源标记(Indications0fSource)又称为产地标志、产地标记,是《巴黎公约》明确规定的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之一。“货源标记”是指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标志或标记。产地标记一般是用含有地名的文字表示,如“在…..制造”或“×x制造”,也可以用表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标识(如国徽、区徽等)或符号表示。地理标志(GeographicalIndications),按照WIPO的规定是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总称。7.反不正当竞争(】~rotectionAgainstunfairCompetition)。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称为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在《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中所定义的那种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惯例、直接侵害竞争对手各种类型知识产权、特别是标识类标注权的竞争行为。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包括了所有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包括了限制竞争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及经济垄断行为,甚至可以包括所有非法垄断行为。8.其他智力成果权。其他智力成果泛指前述7种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智力劳动成果以外的、其他类型的、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智力劳动成果,为公约签署以后新出现的新型智力劳动成果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留下充分的空间。(二)wT0对知识产权的定义1994年4月1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l条对“知识产权”的范围作了以下定义:1.版权与相关权利(CopyrightandRelatedRights):2.商标(1Frademarlks)权;3.地理标志(GeographicalIndicati~ions)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IndustrialDesigns)权;45.专利(Patents)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I~ayout—Designs(Topogra.phies)0fIntegratedCircuits)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商业秘密)(Protecfiion0fundiselosedTn.formation)专有权。到2006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已有150个国家和地区,正在申请、谈判的还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已经承认对知识产权的上述定义。将啪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与WIPO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加以比较,我们不难看出两者基本上是一致的,也存在一些差别。从总体来讲,WIPO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外延更宽一些.wT0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强调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至于“与贸易无关的”知识产权则没有涉及,如“科学发现权”等。在WIPO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中,商标、地理标志等都包括在商业标记中,没有一一单独列项,而在wT0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中,不仅将商标、地理标志单独列项,而且在1'RIPS协议中各成一节,分别包含若干个条款。突出强调商标,是因为商标与贸易的关系最为密切,在所有的商业标记中商标的使用范围最广泛,最重要。突出地理标志,是以欧盟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强烈要求、通过谈判努力争取的结果,因为以地理标志保护其具有传统特色的葡萄酒、烈酒及农畜产品,对于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地理标志((~eographicalIndiealions),在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主要指的是“原产地名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多次召开有关专家委员会会议或其他专业会议讨论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并考虑是否有必要缔结一个新的保护“地理标志”的国际条约。从其所涉及的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酒类(特别是葡萄酒)和农畜产品上,实际上讨论的主要是“原产地名称”问题,因为“原产地名称”比“货源标记”更为复杂些①。在WT0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中,增加了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未披露过的信息(商业秘密)等,这是在WIPO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中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是可以被涵盖在’WIPO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之中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其他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联的三维配置.或者是反映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种二维配置,或者是指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种三维配置。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制作过程中所必须采用反映各层材料之间相互构成的三维模式和一系列有关的图形,一旦这种三维的构形设计确定下来,集成电路的结构、功能及制造过程也就随之确定下来。是关键中的关键。一般的说,芯片的布图开发费用要占整个集成电路芯片开发总投资的50%以上。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美国称之为“掩膜作品”(。MaskWo&s),日本称为“电路布图”((.]ircuitLayout),德、英、法、荷兰、丹麦、西班牙等欧洲绝大多数国家称为“半导体产品拓扑图”(‘Fopog—mphiesof5Semiconductol·Products),只有瑞典称为“布图设计”,’WIPO在国际条约中采用了“布图设计”。尽管名称不同,保护实质都是一样的。我国采用了“布图设计”的称法。商业秘密(Trade·Secret)是指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经营、服务的过程中对外保密,而又不被公众所知悉,能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的信息。长期以来对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是否能算是知识产权,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直到20世纪90年代这一认识才基本统一,达成共识,承认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在内)是一种知识产权。注:①严格地说,TRIPS所定义的地理标志与通常所说的“原产地名称”还是有所区别的,前者的范围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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