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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西湖区职业健康管理员培训第一部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卫生监督程序······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放射事故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范用人单位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技术服务标准与技术规范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分类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目录作业场所管理作业管理……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接触限值诊断标准检验方法放射卫生防护听力保护规范……事故处理监督程序处罚办法……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承担保护职工健康是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之一,防治本单位职业病也也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的四项构成要件(实质:职业+病+法定)10大类115种1、劳工性: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2、职业性:必须在从事职业活动中产生的;3、因果性:必须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4、法定性: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职业病是一类可以预防、可以赔偿的疾病,属于工伤的范畴。职业相关性疾病:劳动者因从事某工作产生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用人单位义务的法律规定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的义务(19)2、配备防护设施、设备、用品的义务(20)3、危害公告和警示标识的义务(22、25、26)4、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控制的义务(23、34)5、危害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的义务(24)6、危害告知和培训教育的义务(30、31)7、危害治理、禁用、禁止转移的义务(21、27、28、29)8、劳动者健康检查和建档的义务(32、33)9、职业禁忌和损害调离安置的义务(32)10、未成年工、女工保护的义务(35)劳动者权利的法律规定1、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的权利2、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服务的权利3、职业病危害知情的权利4、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5、拒绝强令违章操作的权利6、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7、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8、患职业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劳动者职业活动中法定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义务: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企业内部的安全卫士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接受教育培训义务: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卫士教育和培训,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安全卫生蛭石粉,提高职业病防治技能,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隐患报告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按规定报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卫生行政部门监督职权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规定了如下义务: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1.凡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承担诊断的医疗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职业医师集体诊断;2.职业病诊断是技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级别区分,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3.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选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县(区)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诊断程序示意图做出诊断结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符合条件后集体诊断诊断诊断证明书签名、机构盖章患者及用人单位各持一份向诊断机构申请诊断诊断单位存档提供:诊断机构所需的相关资料职业病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再鉴定。复查对象和疑似职业病人的保障经职业体检机构确定为是疑似职业病的,体检机构应通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在诊断、鉴定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体检项目指标异常,怀疑可能与职业有关,用人单位应按体检机构的处理意见,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复查,复查是本次体检的延续,因此,在复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的待遇和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接害工作的,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表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造成的,由先前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刑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的第七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刑事责任。可能涉及的罪名有《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品肇事罪。行政责任《职业病防治法》在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对上述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种类有:警告,责令改正;如用人单位在限定的期限内未作改正,给予二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不等的罚款,严重的可以报请人民政府关停。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行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八)拒绝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的定义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22号令49号令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22号令49号令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审核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1、应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开工建设;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4、应按照规定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再经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的。责任主体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三
本文标题:职业健康管理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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