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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省局货物劳务税处张登炎二○一三年六月·长沙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免税和即征即退优惠会计处理文化事业建设费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确认(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分类(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确认前提:确认纳税人从事的业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原则:凡是从事《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应税服务(“1+7”)的单位和个人均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前2013年8月1日(含)后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兼有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兼有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事或兼有交通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陆路运输服务从事或兼有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研发和技术服务水路运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单位公路客货运公司(长途客运、班车、出租车、公交客运、货车、地铁、城市轻轨等)、船舶客货运公司(客轮、货轮等)、航空公司(客货)、管道货运公司。个体户工商登记为个体户且有营运证的货运车主、货运船主,轮客渡主其他个人未办理工商登记偶尔发生运输业务的客货运车主、客货运船主(代开发票)承包人办理营运证的客货运承包车主、客货运承包船主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研发和技术服务新材料研究所、地质勘察设计院、节能服务公司、技术咨询公司等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公司的技术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等文化创意服务工业、造型、服装、动漫等设计公司、广告公司、举办会展业务的会展中心等物流辅助服务机场、港口码头、客货运场站、仓储公司、搬家公司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租赁公司(融资租赁)、远洋运输公司(光组)、航空公司(干租)鉴证咨询服务检测站(检验)站,环境评估所、房地产土地评估所,医疗事故鉴定所,会计、税务、法律事务所等广播影视服务综艺、体育、专栏等节目的制作人,投资制作影视剧的制片人(剧组),影视节目的发行人,影视节目的播映单位等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代理人或接受方代理人: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接受方: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且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分类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含)的,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认定依据2.认定标准3.认定程序4.认定时间5.认定地点6.认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加强管理的措施7.认定后的管理8.一般纳税人迁移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1.认定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28号)(2013年5月31日下发,该公告以总局令22号为依据)。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认定标准(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含)(2)“自愿+附加条件”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含)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①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差额部分。试点纳税人8月1日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②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中的“年”按“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计算,且“年”的计算期应当为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为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归集销售额数据,省局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计算时间确定为:经营期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纳税人,年销售额的确定时间为开业之日起的12个月内。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③经营期。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适用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不需重新认定;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仅以应税服务销售额是否超过标准判定。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自愿+附加条件”自愿: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2013年第28号公告也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附加条件: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3.认定程序(1)强制认定的程序(2)自愿认定的程序(3)不认定的程序(4)不需重新认定的程序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1)强制认定的程序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总局公告第28号)。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自愿认定的程序①填报申请表,提供有关证件资料根据《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即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②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③实地查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④认定审批认定机关应当规定期限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3)不认定的程序①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②认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4)不需重新认定的程序2013年第28号公告规定,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4.认定时间(1)强制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自愿认定: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3)不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5.认定地点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正确理解“企业所在地”:(1)以县(市)为单位,市下设的区(如长沙市的雨花区、开福区、天心区等)与县(市)同级,同一市内跨区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所在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同一县(市、区)内既设有总机构、又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可只就总机构认定一般纳税人,其他分支机构不需认定;纳税时,可将其他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并入总机构一并申报纳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内的,可只就其中一个分支机构认定一般纳税人,并以该分支机构作为纳税主体,其他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可并入该纳税主体一并申报纳税。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6.认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加强管理的措施(1)存在的问题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在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可能同样存在。这些问题主要是:①注销重办、逃避认定;②“按适用税率征税”流于形式;③应认定而未认定户不少;④税务机关没有认真履行法定的告知程序,存在执法过错和风险。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加强管理的措施①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防止纳税人逃避认定。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当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省局《注销登记管理工作制度(试行)》、《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进行。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先注销税务登记,再注销工商登记。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但是,一些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并未注销工商登记,而又以原工商登记证再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象这样的情况,纳税人并未履行工商登记注销程序,再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仍是原来的那个纳税人,法律上并未真正注销。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②按照《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认定告知程序,主动规避执法风险。按照2010年2月总局下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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