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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制度范例【4篇】【前言导读】由网友为您整理收编的“三重一大制度范例【4篇】”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三重一大”制度指的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都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三重一大制度范文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三重一大制度1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证科学发展,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的原则:(1)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2)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3)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1)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2)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3)公司人事任免、项目招标、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五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1)提出建议。凡须提请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提出工作建议。(2)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第六条“三重一大”决策监督:(1)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第七条“三重一大”决策监督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1)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2)未经集体研究,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第八条本制度由党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重一大制度2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是加强对党政正职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党内民主,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暴露出权力运行的监督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少数党政正职民主意识淡薄,集体决策难以落实。权力必须接受监督,这是权力的应有之义。但现实中,少数党政正职民主法治意识不强,专权集权思想严重,习惯了管理他人,不习惯在监督下用权,对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有天然的抵触情绪。对上级的监督,认为是有意找“茬子”;对身边和下属的监督,认为不服从领导是拆台,把不同意见看成是“杂音”,有的甚至还对有不同意见者打击报复。在这种心态支配下,某些党政正职往往大权独揽,以“老大”自居,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置若罔闻。有的以决策的事项情况紧急为由,不事先通知班子成员而搞临时动议。有的党政正职虽然表面上按集体决策的程序进行,但暗地里搞事先打招呼、递条子,使得党政正职的真实意图在开会前大家都心知肚明,导致党政正职的“末位表态”变成下最终“结论”,集体决策流于形式。二是集体决策制度规定过于笼统,实践运用难以操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能否真正执行到位,其制度本身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极其重要。湖南省纪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决策事项和程序必须事先设定”。省委下发的《加强对市州和省直厅局级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则规定:“厅局级党政领导班子应明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内容和决策程序”。这两条规定都存在过于笼统抽象的问题,对“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决策的原则、决策的程序、决策的执行和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都没有明确,“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实践中很难操作。三是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因素制约,制度实效不尽人意。“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的设计,目的是加强对党政正职的监督,防止个人说了算。但由于现行监督体制机制固有的弊端,“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的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从干部管理权限上看,现行的体制是县区委书记、县区长的管理权限在省里,导致市级监督机关对县区党政正职的监督在客观上形成空档,导致监督缺位,而县级监督机关更加有心无力。另一方面,从纪检监察机关自身来看,虽然按规定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但由于在人、财、物、事等各个方面对同级党委和政府具有天然的依赖性,行使监督权时更多地要看同级党委和政府“一把手”的脸色,这无形中大大弱化了监督主体自身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些班子成员虽有不同意见,但因担心与“一把手”处理不好关系或被扣上“不服从领导”、“闹不团结”的帽子,而不敢发表意见,明哲保身,在这种情况下,班子内部的互相监督形同虚设或名存实亡。在这种体制下,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有权威,但因地域差距,监督不易到位;同级监督较便利,却因处于被领导地位,缺乏监督权威。形成了“看得见、管不着”和“管得着、看不见”的两难局面。针对上述问题,要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制度落到实处,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一要加强思想教育,增强党政正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思想认识的深度决定接受监督的态度。首先,要加大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教育。要使党政正职自觉做到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程序,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等,必须坚持事先调查论证、会上集体讨论、党政正职末位表态等规定,决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其次,要加强党政正职接受监督意识的教育。通过正面教育激励和反面典型警示,使他们牢固树立起正确的政绩观、利益观和事业观,把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各方面的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而不是把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束缚,做一个自觉带头接受监督的领导者。再次,要加强对监督者自身的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教育,增强他们反腐倡廉的信心和决心,在思想上树立起勇于监督、善于监督、积极监督、主动监督的思想观念。二要理顺体制机制,形成对党政正职贯彻执行制度的监督合力。一是改革现行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即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为主,并对派出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同时,建立与此相配套的激励和保障机制,解决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后顾之忧,让他们放手干事,全身心地投入到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中去。二是要强化组织监督。要强化监督管理意识,纠正重选拔任用、轻任后监督的思想。要定期听取各级党政正职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情况的汇报,及时掌握该制度运行的效果和不足。同时,要加强执纪执法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联系,加强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对党政正职的监督管理。三是要强化群众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党政正职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的好坏、效果如何,最终要让群众来评价检验。因此,要进一步抓好党务、政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凡是与群众切实利益相关的事,一律实行公开。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吸收群众有序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中来,真正使决策让群众放心满意。三要健全配套制度,增强“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力。坚持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与整体工作切实结合起来,体现其权威性和约束力,要在保障和约束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大工作力度,形成连锁互控、切实可行的落实保障和约束机制。一是定期报告制度。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定期汇报和落实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定期向党委组织、纪委部门报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并对所属单位执行制度情况负总责;领导班子中的一把手是执行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抓好集体决策的组织实施;班子其他成员分工负责,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二是监督检查机制。各级纪委、组织部门作为制度落实的监督主体,要把督促检查“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班子、干部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每年都要对基层班子落实制度情况科学考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促进落实。三是责任追究机制。对于领导班子中,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三重一大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须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需要党委全委会决策的事项,应召开全委会讨论决定。第二章决策内容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三)学校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等;(四)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党委工作要点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五)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六)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八)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九)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十)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一)干部的任免、党政纪处分;(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安排;(三)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四)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五)校内二级、三级教授的聘任,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遴选;(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一)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外投资项目;(三)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四)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一)50万元以上预算调整;(二)50万元以上预算内结余资金的使用;(三)10万元以上对外重大捐赠;(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
本文标题:三重一大制度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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