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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培训提纲吴笛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的原则(第1章)二、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第2,3,4章)三、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第5,6章)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公正、公开原则(三)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第3条)1.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定2.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定3.行政处罚的主体法定行政处罚的依据合法思考题1.国家部委制定的文件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2.省交通厅制定的文件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3.卫生部门制定的文件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1.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定(1)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才是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2)有权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部门*国务院第╳╳╳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号令,交通部第╳╳╳号令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家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执行法律法规;属于本行政区域管理事项)2.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详见:三3.行政处罚的主体法定行政处罚由法定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详见:二(四)、(六)(二)公正、公开原则1.公正原则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程序合法,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实际运行过程和最终结果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2.公开原则为公众所知,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一定为公众所知。1.公正原则(1)陈述和申辩制度(第6,32条)(2)听证制度(第42条)(3)调查制度(第37条第1,2款)(4)回避制度(第37条第3款)(5)合议制度(第38条第2款)2.公开原则(1)依据公开制度(第4条)(2)表明身份制度(第34条,第37条第1款)(3)告知制度(第31条)(三)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1.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教育人们遵守法律的手段。2.不得以罚代管。(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二、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一)行政处罚的定义什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和相近概念的区别(二)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有哪些(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谁有权对某一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谁有权实施行政处罚(五)行政处罚的实施对象对谁实施行政处罚(六)行政处罚的管辖实施机关在何地,对何事实施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定义1.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2.行政处罚的罚款和执行罚1.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区别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种类不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实施对象不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外管理对工作人员,对内管理救济方式不同复议,诉讼申诉2.行政处罚的罚款和执行罚区别行政处罚的罚款执行罚性质不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目的不同威慑,防止再发生促使履行义务能否累计一事不再罚累计(二)行政处罚的种类(第8条)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方式1.警告(1)是一种申诫罚(2)可以单处,可以并处(3)法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书面2.罚款(1)财产罚(2)详见之后相关内容3.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1)财产罚(2)注意把握没收的范围;违法所得仅指违法行为的获利;违法财物仅指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4.责令停产停业(1)行为罚(2)目的在于让当事人限期纠正违法行为(3)必须规定期限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1)行为罚(2)暂停或者取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6.行政拘留(1)人身罚(自由罚)(2)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其他的行政处罚种类。(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第9,10,11,12,13,14条)1.行政处罚的创设权2.行政处罚的具体化1.行政处罚的创设法律所有的处罚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处罚地方性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罚规章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其他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创设(1)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创设,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不仅限于行政拘留。(2)地方性法规不得创设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但是可以创设吊销个人营业执照,也可以创设吊销个人和企业的其他许可证或执照。(3)规章可创设的罚款数额。1.行政处罚的创设国家部委规章:非经营活动≤1千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3倍≤3万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1万我省规章:公民个人≤100违法组织的负责人≤500组织非经营活动≤1千组织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3倍≤3万组织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1万组织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但无法计算≤总标的3%,≤3万2.行政处罚的具体化(1)上位法已经对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下位法只能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而不能超过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2)法律效力等级排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思考题:党政机关联合下发的文件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15,16,17,18,19条)1.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实施机关(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实施机关---受委托的组织3.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独力承担法律后果行政机关(1)依法履行外部管理职能。(2)依法得到明确授权。(3)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4)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一般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除非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只有法律、法规才可以授权。(2)被授权的组织必须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3)被授权的组织只能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4)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受委托的组织(1)委托必须要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2)受委托的组织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3)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一定要求(合法、有人、有物)---必须是组织,不能使个人---合法成立---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受委托的组织(3)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一定要求(合法、有人、有物)---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如果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受委托的组织应当有条件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4)不得再委托。(5)书面委托(建议)。(6)加强监督。(五)行政处罚的实施对象(第25,26,29条)违法的人。1.人的概念。法律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行为能力的概念。≤14周岁,无行为能力,不处罚14-18周岁限制行为能力,从轻或减轻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不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完全行为能力,处罚*从轻,法定处罚中较轻的;减轻,比法定处罚再减低(五)行政处罚的实施对象(第25,26,29条)3.时效的概念。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4.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得罚款两次(六)行政处罚的管辖1.职权管辖(1)横向职权划分(2)纵向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3.指定管辖:有争议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三、行政处罚的程序(一)简易程序(二)一般程序(一)简易程序1.适用范围:(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警告或对公民处50、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千元罚款(一)简易程序2.必须遵循的程序:(1)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2)说明处罚的事实和理由,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款数额,处罚的时间地点,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救济的时限和方式)(4)执法文书归档,备案(建议)(5)执行(二)一般程序发现可能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或检查---先行登记保存---提出处罚建议,提请领导审核同意告知---审核同意处罚告知书---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执行---采取保障措施保障处罚执行---案卷归档。1.发现可能违法行为(1)通过举报获得。口头举报的,制作笔录,举报人签名或盖章。(2)日常检查获得。做检查记录,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3)通过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获得。2.立案(1)立案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开始,应当重视。制作立案审批表。(2)立案的条件:---有违法行为发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考第二部分第五点)---在管辖范围内。(参考第二部分第六点)3.调查或者检查(1)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人员。(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3)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37条)。(4)所有的步骤和材料书面化。4.先行登记保存(1)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2)先行登记保存的必须是与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证据。(3)开列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4)先行登记保存后必须在7日内作出处罚决定。(5)妥善保管先登记保存的物品。5.提出处理建议(1)经办人员提出处理建议,(2)经领导批准后告知。6.告知(第31,41条)(1)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权利,包括可以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告知书必须于处罚决定书一致。(3)不告知,处罚决定不能成立。(4)告知书必须送达,取得送达回证。7.听取陈述和申辩(1)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书面化。(2)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要求签署放弃书。(3)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8.听证(第42,43条)(1)听证只适用于较重大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公民1000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5万以上)(2)提起听证的时限: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8.听证(第42,43条)(3)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必须举行听证。(4)听证前7日,应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5)公开听证为主,不公开听证为特例。(6)回避原则,调查人员以外的人举行听证。(7)制作笔录,签字确认。听证思考题某质监局拟对已私营企业做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质监局于5月1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到了该企业,但是没有要求该企业签署送达回证,因为是上门送达,所以也没有任何邮政投递的证据证明该企业已经于5月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到5月4日,该质监局作出了对该企业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了该企业。也就是在同一天,该质监局收到了该企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来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和要求听证申请书。该企业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的签署的日期为5月3日,要求听证申请书的签署日期也是5月3日。该企业在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马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9.集体讨论(1)适用范围: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较重的范围不得低于要求听证的处罚范围---行政机关内部可以制订规定规范哪些案件需要集体讨论(2)集体讨论应书面化,参与讨论人员应签名或盖章10.作出处罚决定(1)第38条第1款---确有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给予处罚---行为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不予处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10.作出处罚决定(2)第27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或减轻---受他人胁迫的,从轻或减轻---配合查处的,从轻或减轻---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不予处罚11.
本文标题:行政处罚法培训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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