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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控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县卫生健康局是本县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县控制吸烟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工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第五条有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一)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分别负责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各类培训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二)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业经营场所、药品销售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三)公安局、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四)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图书馆、文化馆及歌厅、影剧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五)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六)商务局负责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七)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八)卫生健康局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第六条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七条本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控制吸烟场所的负责人应当对场所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管理,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提倡和鼓励创建无烟单位。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评选本县文明单位、卫生单位的条件之一。第九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第十条每年5月份最后一个星期为本县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宣传。第十一条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三)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在前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禁烟区域周边合适位置设置吸烟场所。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禁止在吸烟点以外的区域吸烟:(一)养老机构、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二)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游乐园以及除儿童公园以外的其他公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控制吸烟场所。第十三条设置室外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二)设置烟头收集设施和明显的引导标识;(三)距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至少10米以上;(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第十四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控制吸烟管理制度,在场所出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售烟机、器具;(三)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五条在禁止吸烟区域,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义务。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义务的,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和索要烟具,应当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第十七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制吸烟标识。控制吸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应当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控制吸烟标识的制作标准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制作符合规定的控制吸烟标识。第十八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进行管理。鼓励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控制吸烟场所内使用电子烟产品作出规定。第十九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第二十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第二十一条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第二十二条全县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执法分工,转给各相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得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该场所履行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三条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第二十四条卫生健康局应当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电梯轿厢等。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x县控烟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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