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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材料四重庆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宣传提纲一、为什么要出台渝人社发〔2009〕21号文件?答: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2009年5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以下简称《通知》)。其理由:(一)根据国家和市里的有关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等都应该按规定及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参保后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从公平角度出发,为保障按时参保并足额缴费人员的养老保险合法权益,与时俱进,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可杜绝少数人员的投机行为。即:通过“用现在的钱、按低标准补过去的费”的方式获得与按时参保并足额缴费人员相同养老保险权益。(三)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及物价指数增长等综合因素,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2是补缴人员应尽之责,也是充实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增强基金承受力和保障能力的需要。(四)针对参保人员补缴问题,全国其他省市普遍采用与社会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及物价指数增长等因素挂钩的做法制定相应的补缴标准。我市出台的补缴办法,较之部分省市做法更优惠(从本人申报办理补缴手续的上年度起,补缴时间在5年内的,其标准维持原有政策;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部分,按新标准执行20%的缴费比例,比其他省市目前执行的费率要低8个百分点)。二、哪些人员可申请办理补缴?答:从渝人社发〔2009〕21号文件实施之日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补缴手续:(一)申请补缴的应参保单位和职工;(二)申请补缴的个人参保人员;(三)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3三、申请办理补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略。详见《重庆市办理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业务规范》。四、补缴办法的具体规定是什么?答:新的补缴办法,对本人申请补缴时间在5年内(含)的(以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时的上一年计算),按原规定计算应补缴费用(以下简称“原标准”);对本人申请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按新规定确定应补缴费用(以下简称“新标准”)。具体为:(一)原标准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二)新标准应补缴金额=5年内应补缴金额+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其中:5年内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补缴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五、补缴时间在5年内和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应如何界定?答:以本人申请办理补缴的上一年度作为起始年度,以此按自然年度往前推算(含已缴费年度)判断是否超过5年。以2009年申办补缴为例,从2008年起往前推算至2004年为5年内,42003年及以前则为超过5年的时间。六、补缴费用应由谁承担?答:用人单位及职工应补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职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以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体工商户雇工应补缴的费用,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雇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以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承担。其他参保人员应补缴的费用由本人承担七、补缴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如何记录?答:参保人员完清以上应补缴的费用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以我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八、各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统称“社平工资”)、缴费比例分别是多少?答:1992年至2008年度社平工资及缴费比例详见下表:5年度社平工资(元)参保单位职工缴费比例个体工商户雇工缴费比例个人参保人员(含个体工商户雇主)缴费比例其中:个人其中:个人19922649----------1993314520%3%20%3%20%1994426220%3%20%3%20%1995485020%3%20%3%20%1996537520%3%20%3%20%1997550220%3%20%3%20%1998571020%3.5%20%3.5%20%1999630020%4%20%4%20%2000698020%5%20%5%20%2001834020%5%20%5%20%2002986320%6%20%6%20%20031244020%6%20%6%20%20041435728%8%18%8%18%20051663028%8%18%8%18%20061921528%8%20%8%20%20072309828%8%20%8%20%20082698528%8%20%8%20%九、实例说明(以下示例仅供参考,具体补缴金额以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计算结果为准)例一:某单位于2009年5月申请为其职工张某补缴199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张某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为对应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的60%。问:如何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补缴的费用单位和张某个人应承担多少?完清费用后张某的个人账户如何记录?答:计算张某应补缴的费用,应先确定其补缴各年度的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具体如下:(一)缴费指数:张某199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各年度的缴费指数均为0.6。6(二)缴费基数1.计算应补缴总额时使用的补缴基数:张某补缴1994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部分,其各年度缴费基数均为其申办补缴上年度即2008年全市社平工资26985元×0.6;补缴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补缴时间在5年内的部分,其各年度的补缴基数分别为7464元(对应上年度即2003年全市社平工资12440元×0.6,下同)、8614元和9978元。2.计算张某个人应补缴额时使用的缴费基数(即记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1994年1月至2006年12月各年度分别为1887元、2557元、2910元、3225元、3301元、3426元、3780元、4188元、5004元、5918元、7464元、8614元和9978元。(三)缴费比例:1994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缴费比例为20%,2004年至2006年期间的比例为28%。其中,张某个人缴费比例为对应年度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四)应补缴总额(约40329元)=1994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按新标准计算的应补缴金额32382元(26985元×0.6×10年×20%)+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按原标准计算的应补缴金额约7949元(2004年至2006年补缴基数之和×28%共7296元+应补缴个人账户利息约200元+应补缴统筹基金利息约450元)。7其中:张某个人应承担的费用5201.40元=∑(张某各年度个人应缴费的基数×以对应年度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其所在单位应承担的费用32127.60元=应补缴的费用总额40329元-张某个人应承担的费用5201.40元。例二:王某分别于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和1999年1月至今以参保单位职工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保险,现于2009年5月在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申请以个人身份,按照社平工资100%的标准补缴其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问:如何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费用后王某的个人账户如何记录?答:计算王某应补缴的费用,应先确定其补缴各年度的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具体如下:(一)缴费指数:王某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各年度的缴费指数均为1。(二)缴费基数1.计算应补缴总额时使用的缴费基数:王某补缴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部分,其各年度缴费基数均为申办补缴上年度即2008年全市社平工资26985元×1。2.记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王某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各年度的记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分别为:4850元、5375元和5502元。8(三)缴费比例: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的缴费比例为20%。(四)应补缴总额=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按新标准计算的应补缴金额16191元(26985元×1×3年×20%)。由于王某以个人身份申报补缴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应补缴的费用16191元应全额由王某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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