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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税收培训2目录01基本法律法规02常用文件04常见办理事项03常见征收项目3一、基本法律法规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衍生了一个新名词--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与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的预提所得税相比,在本质上有相同之处,都是对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进行征税,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范围更广。5什么是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两种类型)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主要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企业;25%税率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主要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含股权转让),和其他所得(担保费)。10%税率6“机构、场所”的概念:除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列举的有实物的机构场所以外,还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营业代理人(代其签订合同、储存、交付货物),设立的电话、系统服务器等。7非居民企业的优惠政策:1、法定税率为20%的,减按10%征收(源泉扣缴项目)。2、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实施细则第91条〕3、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税函【2008】第650号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有关非居民的部分规定如下: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仍由国税局管理。2、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源泉扣缴项目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3、除上条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税局管理。国税发【2008】120号,国税函【2009】第50号9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征收方式1、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承包工程和劳务:对营业利润征税,25%,自行申报或指定扣缴(对无法据实申报的,可采取核定征收)2、源泉扣缴项目:对收入全额征税,10%,支付人代扣代缴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核定利润率: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利润率不低于15%。2、承包工程:核定利润率为15-30%。3、提供劳务: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国税发【2010】第19号11扣缴的三种方式源泉扣缴特定扣缴指定扣缴12源泉扣缴主要适用于预提所得税项目,按次申报---对收入总额征税(不扣减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含股权转让收益)其他所得(如担保费)13源泉扣缴1、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实际支付和到期应支付,以先到期者来确认收入时点。2、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的款项为外币的,在申报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3、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税款的,则应将外国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含税价=不含税价÷﹙1-10%-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税率﹚国税发【2009】3号,总局公告【2011】第24号14指定扣缴---对某些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项目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所得税法第38条、实施细则第106条)15特定扣缴---对法定扣缴和指定扣缴的欠税追缴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非居民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所得税法第39条、实施细则第108条)16税收协定---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非居民企业按照国内税法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必须依申请截止2011年,我国已和96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税收协定(含内地和香港、澳门签订的安排)。台湾、避税岛暂没有---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的关系:1.管理上遵从国内税法;2.政策上遵从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孰优惠则孰优先的原则。17二、常用文件18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2、《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9号令)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第24号)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6、《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7、《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8、《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9、《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10、《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11、《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1912、《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13、《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14、《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22号)15、《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16、《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17、《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财税[2009]第59号)18、《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0]第4号)20三、常见征收项目211、定义:是指非居民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我国境内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2、收入的实现: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息、红利221、法定税率:10%2、缴税方式:支付人代扣代缴3、缴税时限:自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之日起7日内申报入库4、特殊情形:如果实际支付时间要先于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就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23过渡期优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0%财税【2008】第1号税收协定优惠:满足一定条件,不同国家存在不同优惠税率(0%、5%、7%、8%、10%、15%)股息、红利的优惠政策24股息、红利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收协定有关股息条款规定:非居民企业要直接拥有境内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资本(一般为25%或10%)的,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1)取得股息的非居民应限于公司;(2)在该中国居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中,非居民企业直接拥有的比例均符合规定比例;(3)非居民企业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国税函【2009】81号香港5%或10%25哪些情形应视同股息分配要进行扣缴企业所得税?(1)利润分配决定已作出但尚未实际支付;(2)企业将向境外投资方分配的税后利润转作本企业或其他企业的投资资本的;(3)股息分配后支付给境内非居民股东的关联方使用的;(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通过分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回收投资;(5)企业清算、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26实例---股息转增资本某外资企业(外方100%控股)于2008年5月13日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将公司截止2008年4月底前的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为该公司注册资本。2008年7月5日报经外贸管理部门批准通过,2008年8月16日进行账务处理,并相继完成了工商、税务登记变更。其中,2007年底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是2500万元,截止2008年形成的税后可分配利润是360万元。按照过渡期优惠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该外资企业应当在2008年5月20日前到税务机关对2008年形成的税后利润360万元进行扣缴申报,税率是10%,缴税36万元。如果境内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则应自2008年5月2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71、定义:是指非居民将资金提供给境内企业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还应包括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2、收入的实现:按照合同约定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281、法定税率:10%2、缴税方式:利息支付人代扣代缴3、缴税时限:在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款项中扣缴,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这两个时限哪个在前,以哪个为准基本规定29特殊情形---未按合同时间支付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利息,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照税法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总局公告【2011】第24号30其他规定1、价外费用---对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一次性收取的认购费、安排费、代理费、承担费等价外费用应一并计入利息所得征税。2、海外代付业务、海外直贷业务---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要按照税法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3、担保费---应按照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上述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31其他规定4、无息借款或低息借款有部分跨国关联企业(母子公司居多)签订无息借款或低息借款合同。按照所得税法第41条:如果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核算征税。(省内金融机构提供)32实例---利息所得扣缴时点A企业从美国银行借款1200万美元,利率7%,期限2年,借款合同规定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支付利息。-------------------------------------------------------①如果A企业按期支付利息,则代扣义务发生时间为6月30日和12月31日起7日内;②如果企业分别在6月20日、12月20日提前支付利息,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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