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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宇2012年4月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食品标签标准及规定简介—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促进销售;—向消费者承诺;—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食品标签的作用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食品标签法律、标准及规定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年4月20发布)《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2011年10月12日发布)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正在修订中)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3月15发布,2013.1.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7年102号令)质检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123号令)GB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进出口食品、绿色食品、农产品、无公害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转基因食品等的标识标志管理办法部分产品标准中对标签的特殊要求通知公告食品标签相关的重要法律、标准及规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食品标签标准及规定简介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存在与法律及部门规章不协调之处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年4月20日发布,2012年4月20日实施食品标签标准修改背景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食品标签标准及规定简介食品安全法规定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标签标准修订重要依据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食品标签标准及规定简介《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二)与相关部门规章及其他标准的关系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名称•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标示内容–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其他•附录A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附录B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附录C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食品标签标准主要内容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适用范围:扩大,涵盖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和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即预包装食品,明确不适用储运包装和散装食品标签。一些重要的变化-范围直接向消费者提供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不适用于:1)散装食品标签;2)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3)现制现售食品标签。以上情形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示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七)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示内容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哪些预包装食品需按照“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要求标示标签的情形?1)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2)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3)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八)GB7718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预包装食品定义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五)散装计量称重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一些重要变化-定义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原标准中的“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本标准中统一为“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十)保质期与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删除了“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删除了“保存期”定义,(食安法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些重要变化-定义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基本要求及变化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3.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酸牛奶(含乳饮料)、肉松(肉粉松)、红烧牛肉面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增加,(食安法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3.7不应与食品或者包装物(容器)分离。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基本要求及变化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3.8.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3.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问答(十二)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问答(十三)--“商标”包含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基本要求及变化3.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免于字高要求的最大表面面积--20cm2→35cm2,增加了“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的内容关于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的标示要求?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十五)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如何判断字体高度是否满足大于等于1.8mm字高要求?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kg、mL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1.8mm。——《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十六)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基本要求及变化3.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3.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但共有信息可统一标示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基本要求及变化内含独立包装的产品外包装的标签标示有两种情况:一是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二是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十七)标准主要内容及变化食品名称注意名称、版面、字号、颜色配料表注意顺序、添加剂标注配料的定量标示特别强调的,需标示含量净含量和规格注意计量单位、字符高度、版面、规格标注方式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日期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注意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注意是备案,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辐照、转基因、营养标签、质量等级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4.1.2.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举例】如裱花蛋糕、巧克力味蛋糕、牛肉干、猪肉脯、广式莲蓉月饼、广式五仁月饼、苏式百果月饼等等,都是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用类可可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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