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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09-15485(C)101109151109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第六届会议2009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日内瓦根据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柬埔寨*本文件在送交联合国翻译部门前未经编辑。联合国A/HRC/WG.6/6/KHM/1大会Distr.:General16September2009ChineseOriginal:EnglishA/HRC/WG.6/6/KHM/12GE.09-15485一.方法和咨询过程1.柬埔寨的国家报告按照A/HRC/6/L.24号文件中提出的“编写普遍定期审议资料的指导准则”撰写。在撰写本报告的过程中,在柬埔寨人权委员会的协调下成立了国家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它与相关的国家机构/部委举行了数次会议和咨询会。在上次会议上,一些在促进柬埔寨人权方面表现活跃的非政府组织也参加了会议,并联合进行了相关咨询(这些非政府组织的名称和发言见附件一)。二.国家背景2.柬埔寨是一个已走出过去那段悲惨、艰苦和苦难时期的国家。冲突和内战使柬埔寨饱受折磨,一切社会结构,包括教育、卫生和社会保护服务全遭毁灭,荡然无存。因红色高棉政权而导致的资格丧失和人力资本贬值使柬埔寨经历了说不尽的苦难,承担了难以估算的后果。3.就这样,柬埔寨克服了所有这些挑战,从过去的阴影中恢复,朝着建设和平、民族和解、重建和发展的进程走过了很长一条路。直到1991年,柬埔寨才开始在一片废墟上重建国家。即使从那时候开始打基础,并且在1991年《巴黎和平协定》签署之后于1993年举行了大选,该国在建立机构、经济和其他基础设施的进程中也因在那之后的多年里旷日持久的政治环境而遇到种种限制。4.在这种背景下,对柬埔寨人权状况的评估应考虑对其过去的状况加以回顾,以及它在《巴黎和平协定》签署后的早期朝着确保和平与稳定、重建和发展柬埔寨的进程而做出的努力。这些努力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支持,并通过不断发展的实现民族和解的国内政治进程进行,该政治进程以1990年代后期王国政府执行的双赢政策为基础。15.总之,近三十年来,柬埔寨经历了一段政治上出现重大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作为一个在国家发展和重建(包括在人权领域)的道路上走过了三个困难阶段的国家,它展现出了勇气和毅力。三个阶段如下:第一阶段:在这一历史时期,获得民族解放,1979年1月7日,推翻了进行种族灭绝的政权。其特征是,由于人民从红色高棉政权统治的悲惨过去中摆脱出来,因而成为柬埔寨现代史上的一个重要转变。第二阶段:1991年10月23日签署的《巴黎和平协定》取得的成就,为承认柬埔寨为一个完全合法和主权的国家奠定了框架。作为一个国家,柬埔寨经历了民族和解的政治进程,因而在联合国的协助下举行了大选,朝着成立一个制宪会议,重新建立一个在前国王诺罗敦·西哈努克领导下的柬埔寨王国迈进。因此,通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自由大选产生了制宪会议,最终在第一届立法机关会议上创建了国民议会和柬埔寨王国政府。此后,通过了1993年《宪法》,在国家治理方面实施多党制和多元化。A/HRC/WG.6/6/KHM/1GE.09-154853第三阶段:通过实行洪森的双赢政策,王国政府于1998年实现了全面和平,从而使其各项努力集中到政治经济发展进程上来。柬埔寨凭借自身力量做好了1990年代后期(1998年)举行第二届国民议会选举的准备。这次选举让世人了解了柬埔寨在民主方面取得的进步,以及其持续做出的承诺和人权方面的进步。6.目前,柬埔寨因在许多领域,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方面通过民主化进程取得的重要成就而声名远播。该国已举行了数次民主选举(通过其所有的相关机构在国家、省和地方一级),并在过去5年里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功。到目前为止,其取得的成就主要归功于该国的政治稳定和安全形势。7.当前的政治稳定是通过冲突结束后的不懈努力所取得的,并得到巩固。这使得柬埔寨可以在各个部门开展持续的改革计划,以重建机构的能力,加强社会经济基础设施,并且营造一个非常有利的环境来吸引国内和海外投资,实现经济强劲增长和减贫。8.尽管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政府仍在继续深化全面改革,并为该国进一步的恢复和发展创造客观条件。王国政府保障各项权利和自由,并继续致力于让柬埔寨公民尽可能享有《宪法》所规定的以及依照《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文书而享有的人权。在这一背景下,政府各机构的机构能力已逐步得到加强,包括国家人权机构。它已与非政府组织和相关机构建立了伙伴关系并开展合作,以促进和保护人权。人权依然是国家持续发展的各项主要政策以及相关计划/方案中所体现的一项基本原则。三.概况A.地理9.柬埔寨位于东南亚,与泰国、越南和老挝接壤,陆地面积181.035平方公里。柬埔寨分为金边市、23个省、26个市、159个县、8个Khans、1,417个乡和204个分区(由13,764个村组成)。B.人口10.目前,柬埔寨的人口为1,340万,51.5%为女性。城市人口占19.4%,农村人口占80.6%。该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在过去十年里,柬埔寨的人口平均增长率约为1.54%。2005年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75人,到2010年,这一数字将为每平方公里86人。11.柬埔寨王国的外国居民有:越南人、中国人、Chams、泰国人、欧洲人、非洲人、老挝人、日本人、韩国人等等。少数民族有:Kouy、斯丁族、Tumpun、A/HRC/WG.6/6/KHM/14GE.09-15485普侬族、Prouv、Kroeng、Pour、Kareth、SaOrch、Kachhork、KraOrl、Rorbel、Tha’Morn和Charay。这些民族自由地生活、工作及谋生。C.宗教12.柬埔寨《宪法》第43条第3款规定:“佛教是国教”。大多数柬埔寨人都信奉佛教。除此以外,还有其他宗教,即基督教、伊斯兰教、高台教、泛灵论等。人们根据自己的信仰和传统信奉这些宗教,包括个别族裔群体的人,不受任何歧视。D.语言13.官方语言是高棉语。外语,如英语、法语、汉语、日语、韩语、泰语和越南语等也在柬埔寨王国使用,不受任何歧视。E.经济14.在2003-2007年的5年里,经济年均增长10%,通货膨胀率低于5%,汇率通常保持稳定。人均收入已从398美元(2000年)增加到625美元(2008年)。贫困率每年下降1%。F.政治哲学15.柬埔寨王国实行君主立宪制,采用多党民主制,如1993年柬埔寨王国《宪法》第1条和第51条规定的那样。G.国家结构16.柬埔寨王国是一个独立、主权、和平、中立和不结盟国家。柬埔寨实行三权分立,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组成。•立法机关:其代表为参议院和国民议会。国民议会通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自由大选产生,履行5年任期。参议院成立于1999年,通过任命和间接大选产生。参议院的参议员人数不得超过国民议会议员的一半。参议院的任期是6年;•行政机关:其代表为王国政府,由首相领导,政府成员还有几名副首相、高级大臣、大臣和国务大臣。首相领导政府,他是来自获胜党的国民议会议员。其他政府成员则从国民议会议员或国民议会以外挑选,但他们必须来自已经赢得国民议会议席的政党;A/HRC/WG.6/6/KHM/1GE.09-154855•司法机关:司法权指拥有独立权威,确保法律和相关法律框架得以执行,以保护柬埔寨人民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各级法院。四.人权机构框架的发展A.参议院人权和申诉受理委员会17.该委员会作为参议院的九个委员会之一,其职责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该委员会代表参议院发挥作用,承担责任,以处理权利遭到侵害的人提出的要求/申诉。该委员会有权审查和调查人民提出的申诉,并将其报告给政府以解决问题。2009年,参议院受理了24宗申诉(在这些申诉中,6宗为不满法院的判决,11宗为不满省当局,7宗正在公民之间进行解决)。B.国民议会人权和申诉受理委员会18.该委员会是国民议会九个委员会之一。作为人民的代表,该委员会所肩负的职责是保护人权,并处理受到各种实体侵害的公民提出的要求/申诉,正如参议院人权和申诉受理委员会那样。2009年第一会期共受理126宗申诉。其中,87宗涉及土地纠纷,39宗与法院判决和其他问题有关。C.柬埔寨人权委员会19.柬埔寨人权委员会是一个政府团体,肩负的职责是促进柬埔寨的人权和法治。该委员会是根据2000年1月18日NS/RKT/0100/008号皇家法令和2009年2月13日关于修订设立柬埔寨人权委员会的2000年1月18日NS/RKT/008号皇家法令第2条和第5条的NS/RKT/0209/163号皇家法令而组成的,其作用和职能是调查并补救各种形式的申诉,收集与人权行使有关的信息,组织培训和人权宣传活动,以及编写并提交联合国的人权报告。2007年,柬埔寨人权委员会受理了810宗申诉,其中625宗正在接受审查;该委员会仍在继续处理185宗申诉,而其已经调查了171宗申诉,就89宗申诉发出了干预函,并协助解决了7宗申诉。D.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柬埔寨办事处20.就国际合作而言,很显然,柬埔寨一直在联合国的框架下努力参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活动。自1993年和平进程结束以来,柬埔寨通过在柬埔寨建立联合国人权办事处以及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定期任务就人权问题与联合国开展了合作。由于联合国秘书长特别代表和柬埔寨人权办事处的任期定期延长,就人权问题与联合国进行的接触仍在继续。A/HRC/WG.6/6/KHM/16GE.09-1548521.自从2003年11月以来,柬埔寨王国政府一直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柬埔寨办事处进行合作,以便为促进和保护柬埔寨的人权,特别是在能力建设领域做出贡献。继续任命一名柬埔寨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清楚地表明了柬埔寨王国政府在人权政策方面做出的真诚努力和坚定承诺。上述特别报告员的任期为一年,其职责是在人权方面为柬埔寨提供帮助。E.地方和国际的非政府组织22.在柬埔寨,民间社会一直在不断发展,它们积极参与促进经济-社会议程,民主和各个领域的人权活动。非政府组织成立后都有自己的组织,以执行政府同意在国内广泛开展的相关计划和活动。目前,柬埔寨有近2,000个地方和国际的非政府组织。它们在许多领域和部门开展活动,在这些非政府组织中,有60个活跃在人权领域。23个非政府组织组成了一个协会,即柬埔寨人权行动委员会,其作用是促进和保护人权,比如在教育、宣传、武装部队培训等领域。F.最终建立国家人权机构23.2006年9月26日至27日,柬埔寨人权委员会代表柬埔寨王国政府与东盟人权机制工作组合作,在暹粒省共同召开了一次关于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会议。会议原则同意该机构将建立在《巴黎原则》的基础上。在现阶段,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联合工作组正在就此事起草有关法律。G.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红色高棉法庭)24.2003年,柬埔寨王国政府和联合国就按照柬埔寨法律起诉在民主柬埔寨时期实施的罪行达成了一项协定,并因此成立了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起诉在民主柬埔寨时期实施的罪行(特别法庭或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它从2006年开始在柬埔寨开展有关活动。2009年2月23日,柬埔寨王国政府和联合国的高级代表在共同召开的会议上发表了联合声明。声明欢迎在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第一次审判中举行首次公开听证会后,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并承认在处理免除对前红色高棉罪行进行惩罚的问题上所取得的重要进展。希望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会成为未来司法制度的一个模范法院。五.法制和司法改革25.王国政府着重努力通过改革进程完善法律和司法制度,主要是制订法律,拟定战略并采取必要步骤和措施加强法院系统的能力、独立性和中立。在走向加强法治的进程中,这是重要的优先事项和挑战之一。26.在通过和批准各种立法方面,柬埔寨已取得显著进步。在第三届立法机关任期内,总共颁布了140部法律(包括三部重要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民A/HRC/WG.6/6/KHM/1GE.09-154857事诉讼法》和《民法》)。过去十年里通过的大量法律文本和其他法规大多与政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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