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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人事管理大事年表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一至三十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是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共662人。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共同纲领》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确定了新中国的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和外交政策的总原则。十月二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成立。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21个部、3个会、4个署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科学院和秘书厅。十一月四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干部鉴定工作的规定》。《规定》指出,干部鉴定是干部在一定工作或学习期内各方面表现的检查和总结。每隔一年左右的时间,各地均须对其所属干部进行一次鉴定。十一月九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实现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依据党章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中担任负责工作的共产党员组成党组。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及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之间不设党组,而由中央政治局直接领导。政务院成立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联合党组。十一月九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委会的决定》。《决定》指出,在中央人民政府机关内组织党委会。党委会将保证行政任务的完成,并负责管理政府内部党员干部的政治生活。十一月二十八日政务院第8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与政务院任免人员的权限范围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十二月二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4次会议,通过和公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原则》、《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十二月十八日政务院第11次政务会议通过和公布《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适用此组织通则)。《通则》规定,大行政区人民委员会是政务院领导地方政府工作的代表机关。十二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县以上的政府设立专管干部工作的组织问题对华东局组织部的答复》,规定县以上的政府暂设人事处或人事科以专管干部的工作。一九五○年一月六日政务院第14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和《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在省、市、县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省、市、县人民政府为行使政权的机关。一月二十日政务院第16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中央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试行规定》。指出,凡在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工作,按当时实行供给或薪金制一般不再变动,十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者,除自愿享受供给待遇者外,其余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二月二十八日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召开第5次委员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建立监察员制度》及《公务人员惩戒条例》。五月一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的指示》,要求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克服党内首先是领导干部内部存在着的居功自傲情绪、命令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以及少数人贪污腐化、政治上堕落颓废、违法乱纪等错误,并要求各级党的组织普遍进行整风。六月一日政务院发出《关于开展职工业余教育的指示》,指出开展职工业余教育是提高广大工人职员群众的政治、文化与技术水平的最重要方法之一,并规定了职工业余教育的任务、课程、教材、经费、设备及组织领导等问题。六月十三日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暂行编制草案》。同年九月二十七日,政务院重新颁布上述《编制草案》。政务院指出,为改变过去各解放区长期处于被分割的状态,统盘筹划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数目,编制财政预算,需要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的编制。六月三十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发出《关于人民解放军1950年的复员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人民解放军必须进行一部分复员,参加国家经济建设。复员军人须经过一定时期的集中训练,以达到自觉自愿地回乡,并使其复员后在各个岗位上起模范作用。无家可归,或本人坚决不回乡者,由部队协同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他们,实行集体转业或个别生产安家,以求逐渐达到自给的目的。七月十一日周恩来总理在北京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动员大会上讲话,勉励毕业生服从祖国分配,自强不息地为人民努力工作。从本年起至一九六五年,北京市每年在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前都举行报告会,分别由周恩来总理、陈毅副总理、彭真市长向全市应届高等学校毕业生作报告。七月三十一日政务院发出《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规定》,明确政府法定假日,工资照发;在假期内因特殊原因必须工作者,应增发薪资。九月五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9次会议决定,成立人事部,以统一管理全国在职、在野、在学、在党和非党干部,保证人事政策和人事制度的统一,避免人事管理机构重叠、工作分散。并任命安子文为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部长。十月十日人事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干部管理部发出《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登记的通知》。《通知》规定,原人民解放军之排以上干部,已转入地方各部门工作者,一律保留军籍,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干部。凡转业干部,必须填写“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两份。十一月二十四日政务院第60次政务会议批准《关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决定从中央至有关省、县应根据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据此,在北京设立中央民族学院,并在西北、西南、中南各设中央民族学院分院一处,必要时还可增设。凡考入高等学校(包括少数民族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一律公费待遇。十二月八日政务院第62次政务会议通过和公布《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作为建设基层人民政权的法规。十二月八日人事部部长安子文向毛泽东、刘少奇提出关于干部管理的报告。报告中提出“由少到多、逐渐多管”的干部管理原则,并拟就了中共中央管理干部的职务名单及各级党委管理干部职务的范围和办法。属于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单为:1.中共系统,包括中共中央委员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各部正副部长、秘书长、正副处长;各委员会正副书记、委员以及马列学院正副院长、各中央局正副书记、委员。2.政府系统,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秘书长、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正副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各省、市正副主席、正副市长。3.群众团体系统,包括全国总工会正副主席、委员,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书记、副书记、青年联合会正副主席。十二月十四日政务院发出《关于举办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的指示》。《指示》指出,为了奖励优秀的工农干部及产业工人入学,对离职学习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其原有的军龄、工龄应连续计算。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决定从三月一日起生效。《条例》对实施范围,劳动保险基金的征集,职工生、老、病、死、伤、残等多项劳动保险待遇和费用开支均作了规定。二月中共中央发出《对派赴边疆地区工作干部的教育与待遇问题的指示》。《指示》规定,为了鼓励去边疆工作的干部和技术人员,必须在生活方面予以适当的照顾,其待遇一般的应较内地为高。三月八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各级政府委员会必须配备适当数目的党外人士的指示》。《指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委员会,必须根据统一战线政策和《共同纲领》原则,配备适当数目的党外人士,与中国共产党的负责同志共同组成。三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三日人事部在北京召开全国人事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局长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就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审查干部、干部管理制度以及编制人员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周恩来总理到会并讲了话,他针对审干问题、编制问题和工资问题作了重要指示。人事部部长安子文在会上作了报告。他指出人事工作的方针应该是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做到人尽其才,并要求根据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分类的干部管理制度。三月二十八日至四月九日中国共产党第1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刘少奇在会上作报告。报告指出,需要建立正规的、固定的管理干部的一套机构和制度,并提出了共产党员的八项条件。安子文在会上作了《关于干部的教育、培养、提拔的问题》的报告。他对教育、培养、提拔现有干部,积极地大量地培养与提拔产业工人干部,积极培养提拔妇女干部,训练改造失业的旧知识分子,注意干部的专业化以及关心干部的困难等方面作了论述。会议还通过了《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五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保守党和国家机密奖惩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凡有泄密事件,应分别性质、原因及对党与国家危害程度,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当面的劝告或警告、当众的劝告或警告、撤销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对在任何情况下,不顾艰险,保全党与国家机密者,应予以奖励。六月一日政务院第87次会议通过《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各级人民政府保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六月二十九日政务院发出《关于一九五一年暑假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规定对大学毕业生实行统筹分配,主要在地区间进行调剂。调剂的原则是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及中央和地方各部门业务上的需要,适当照顾个别毕业生人数过少的地区。十月十三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干部休假制度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党派、群众团体中各级干部的每年休假制度作出规定。十一月五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3次会议批准公布《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或批准任免、政务院任免或批准任免工作人员的范围,以及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或政务院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统由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办理。并对任免的程序亦作了规定。十一月十二日内务部发布《关于一九五一年内处理革命工作人员退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凡列入编制的革命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三年,因年老(55岁以上)或长期病弱,确实不能继续工作的,始可退职。十一月二十七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全党必须紧缩编制、精简机构的指示》,强调紧缩编制,精简机构,是实现当前任务的最重要的一环。要求在中央及中央局的员额中均各减少五分之一;分局、省委减少十分之一;地委一级亦须酌情减少;县委以下则不必减少。十一月三十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三反”斗争的指示》,决定在共产党内和国家机关内部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其中反贪污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则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十二月一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决定》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视为贯彻精兵简政、增产节约这一中心任务的重大措施,要求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办法,检查贪污浪费现象。十二月七日中央人民政府第11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决定紧缩上层、合理充实下层,合并分工不清和性质相近的机构,减少层次。一九五二年二月十一日政务院公布《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对贪污分子、浪费问题的处理办法、处理步骤、批准权限以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等问题作了规定。三月二十九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提拔调整干部、精简机构的指示》,要求大胆地大量地提拔“三反”和“五反”中的积极分子,对其中特别优秀的有培养前途的,应打破惯例,越级提拔。并指出,凡属暂时还不甚需要的机构应坚决撤销。四月十五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发出《关于集体转业部队的决定》,决定从人民解放军中调拨41个整师、11个整团共46.5万人转为多种工程部队和屯垦部队。四月二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条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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