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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管理师课程2第一章劳动法基本理论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渊源劳动法的体系劳动法职能结构模式体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适用范围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3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三层含义:•狭义的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个法律文件•广义的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教材所指)•劳动法学——法律科学中的一个亚学科,属于社会法范畴4第二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涵义和特征•含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即必须遵循的基本劳动法所包括的、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特点指导性、纲领性反映了劳动法律部门的本质和特点高度的稳定性高度的权威性5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指导劳动法的制定指导劳动法的实施指导劳动法的理解、解释6第三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保障劳动权原则(首要原则)•七项权利,就业权、自由择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提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平等就业和择业是核心。•劳动权的国家保障基本保护全面保护优先保护和谐社会,维护弱势群体7•2、劳动关系民主化原则•主要体现在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执行民主程序。•3、物质帮助权原则•物质帮助权——劳动者通过社会保险来实现•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强制性•社会保险的特征:社会性、互济性、补偿性8第四节劳动法律渊源(一)劳动法律渊源的含义三种涵义:一是影响劳动法的各种因素二是对法律适用者有约束力的规范三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劳动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9•法的渊源:法的源头、法的源泉••fan水积水之所出宪法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地方规章国际公约正式解释10第四节劳动法的渊源•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劳动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国务院•劳动规章劳动保障部•地方性劳动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我国立法机关批准的相关国际公约•正式解释立法、司法和行政11第五节劳动法的体系•1、促进就业法律制度•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法律制度•3、劳动标准制度•4、职业培训制度•5、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7、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8、监督检查制度12第六节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13•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有二:•一是存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二是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它体现了国家意志14第七节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1、劳动合同关系•2、劳动行政法律关系•3、劳动服务法律关系15第七节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2、其内容是权利与义务•3、是双务关系•4、具有国家强制性16第七节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主体的含义:•主体应具备的条件: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主体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法定劳动年龄内)•劳动行为能力: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使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消灭的资格。17第七节劳动法律关系•自然人劳动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无劳动行为能力人18第七节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的条件:•用工的权利能力•用工的行为能力19第七节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者的八项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与四项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20第七节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例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等•劳动法律事实•概念: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为劳动法律事实。•种类:劳动法律行为事件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只能是合法行为!21第七节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一、劳动法律法规二、劳动合同三、集体合同四、民主管理制度五、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六、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七、劳动监督检查制度22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23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告知义务二、建立劳动关系的禁止规定三、劳动关系的建立四、劳动合同的期限五、劳动合同的内容六、试用期24第一节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告知义务•(一)用人单位的主动告知真实情况的义务•不管劳动者是否询问,用人单位都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二)告知的内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三)除去用人单位应主动告知的六项内容外,如果劳动者希望了解用人单位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需要对劳动者保密的内容除外。•(四)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情况•用人单位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健康情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劳动者必须如实说明25第二节建立劳动关系的禁止规定•(一)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毕业证、学位证、技能等级证书•(二)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三)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包括钱或物26第三节劳动关系的建立•(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27第三节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他。28第三节劳动关系的建立•未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处理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已订立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不明确条款的处理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29第三节劳动关系的建立•(五)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0第四节劳动合同的期限•(一)劳动合同期限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31第四节劳动合同的期限•(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要求:•协商一致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视为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2第四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33劳动合同的期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34第四节劳动合同的期限•(三)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5第五节劳动合同的内容•(一)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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