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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政策與法令—社會法與基本人權授課教師曾惠蓮社會法治發展與社會法定位緣由:台灣民主政治發展使民眾對國家之要求不再是「管的越少越好」而是要求執政者「兌現福利政見」。定義:社會法以「社會公平」與「社會安全」為目的之法律,旨在透過社會给付制度之建立與運作,消除現代社會產生的各種不平等現象。社會公平的說明旨在達到每個人都有機會達到與自己能力相當之社會地位,如:為失學者設立進修管道。機會平等原則:藉由兒童照顧制度,對個人生存條件的最低保障,達到社會公平與社會安全的目的。社會法的目的保障人性尊嚴、達成人格自由發展,尤其是兒童與青少年。其次以保護家庭、藉由職業自由選擇以實現維持生活之所得。另外經由扶助與自助,減輕、消除生活上的負擔。社會法的任務最低生活保障提供個人基本服務(教育、關懷、照顧)依賴性之降低與控制平衡福利差異保障既得生活水準、因應重大經濟惡化社會法之模式社會預護:「預存式」的社會安全措施,常見為社會保險制度。以「財務自主」、「自助而後人助」特性,並以社會保險為主要領域。社會扶助:為因應緊急事件或突發狀況所產生之困境,用以提供人民最低的生活保障。為我國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的體現。目的為維持國民生活基本生活條件,補充社會預護之不足。現行社會救助法分為: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此為無因性福利措施,發放不追究貧窮因素與請領人身分,亦無需預先相對给付,財源由國家以預算支應。又為補助性原則,建立一面人民生活風險的「最低安全網」,換言之在其他社會给付皆不能發揮功能時才啟用。社會促進:國家並無非實施之義務,目的在達成個人能分享社會整體資源,數近機會均等的發展條件,此為針對特定團體所為之社會福利,如幼兒教育券之發放。因而在表彰社會福利政策上常有立竿見影之效果,為弱勢團體訴求福利的標的。但財源仰賴政府預算、容易受政治影響成為選舉工具。社會補償:以撫平歷史事件產生之缺憾,斷受害者進行補償,國家基於保護義務,以預算成立補償基金。「九二一地震」受災補助。此為「有因性」社會福利措施,给付額度除「損失賠償」上強調社會連帶理念的「精神補償」。財源以社會捐贈、政府編列預算提供。
本文标题:儿童福利政策与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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