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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和《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民发[200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完善福利设施”,使孤残儿童“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在孤残儿童救治、养育、康复、特教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发挥其对社区孤儿和残疾儿童家庭示范、指导和辐射作用,民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编制了《“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暨“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并制定了配套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现将《“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和《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为改善孤残儿童成长环境,逐步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划暨“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以下简称《规划》)。第一章规划背景和必要性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怀下,我国以孤残儿童为主要对象的儿童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了由专门儿童福利机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和民间慈善机构共同组成的机构供养网络,为保障孤残儿童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应当看到,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我国部分地区,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地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和维护投入不足,导致儿童福利机构存在数量比较少、布局不合理、设施不健全、功能不完善、居住条件比较差等问题,难以满足孤残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截至“十五”末,全国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仅有6.9万,不足孤儿总数的12%。这些集中供养的孤儿,80%以上患有不同程度的残疾,大多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的养育照料、救治护理、康复训练和特殊教育。而全国专门儿童福利机构仅有224家,床位31839张,致使集中供养的大部分孤儿不得不安置在以收养老人为主的社会福利机构中。儿童福利机构供养能力严重不足,已经影响到孤儿特别是残疾孤儿的健康成长,严重制约了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残疾孤儿更遭受着疾病的折磨,承受着双重的不幸。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孤儿57.3万人。由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现、人口流动频繁、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人们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亟待提高,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了较大冲击,造成我国孤儿、弃婴总数在一定时期内将居高不下,其中艾滋病致孤儿童、遭遗弃的非婚生子女和残疾儿童数量呈上升趋势。保障孤残儿童基本生活权益,使他们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儿童福利机构担负着孤残儿童集中抚养、康复和教育的重要使命,在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中发挥着骨干作用,是保障孤残儿童基本生活权益的最后一道“安全网”。紧紧围绕孤残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服务和保障能力,已经十分必要和迫切。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孤残儿童成长环境、提高孤残儿童生活质量为目标,以规范化、专业化为方向,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步骤、有计划地建设和完善儿童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提供优质的养育、康复和特教服务,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稳固的依托和载体,辐射和带动社区孤残儿童服务的开展,逐步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儿童为本,定位明确。必须符合孤儿成长的特点,围绕孤残儿童身心发育、性格培养和全面发展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强设施和功能建设,为孤残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综合考虑实际需求和各方面因素,合理布局,规模适度,设施实用,量力而行。三、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按照孤儿集中供养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新建、扩建或设施更新改造项目,有步骤、分年度实施。四、整合资源、厉行节约。坚持以改扩建为主、新建为辅的方针,重点依托现有的社会福利设施进行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应充分利用闲置学校、医院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改造。杜绝铺张浪费,防止贪大求全。五、科学配置,完善功能。坚持以完善服务功能为导向,重点为孤儿提供较好的养育、预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并能为社区孤儿和残疾儿童家庭提供所需要的帮助,发挥示范、指导和辐射作用。第三章建设目标和任务第一条建设目标在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下,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置设备、规范管理和提升人员服务能力等措施,在全国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一批集养育、康复、特教、技能培训和社区支持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含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下同)。到2010年,基本实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都拥有儿童福利机构,新增孤儿安置床位约5.7万张,每年能够为10万名左右的孤儿提供专业的养育、康复和特教等服务,初步形成儿童福利机构服务网络,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第二条主要任务“十一五”期间,中央重点支持地级以上城市及个别人口多、孤残儿童数量大的县级市(县、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使其布局、规模、设施和功能符合孤残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需要,能够提供养育照料、预防干预、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辅导及技能培训等服务。其它儿童福利设施和建设所需必要设备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解决。主要任务包括:一、在没有儿童福利机构的地方,支持其按标准新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二、在现有儿童福利机构床位数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当地孤儿集中供养需要的地方,支持其按标准扩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三、在现有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条件较差、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严重影响功能发挥的地方,支持其按标准改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第四章资金筹措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应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措机制,在资金结构上,以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地方投入为主,中央给予适当补助。《规划》建设所需投资由中央预算内资金、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地方民政部门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共同筹措解决。规划建设总投资约23.5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5亿元,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10亿元,地方配套资金约8.5亿元。地方配套资金原则上按照东部不低于70%、中部不低于30%和西部不低于20%的标准配套,由省级政府和项目所在地共同筹集安排。中、西部地区儿童福利机构新建和扩建项目投资由中央预算内资金、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共同筹措。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基本按照1∶1比例投入,各5亿元。中央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预算内专项资金,根据年度投资预算规模和具体项目情况安排。全部改建项目和东部地区儿童福利机构新、扩建项目投资由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共同筹措。未纳入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及所有设备配置项目,由地方政府逐级落实建设资金。儿童福利机构所需建设用地,应按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一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是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是落实“十一五”规划的具体举措,是保障孤残儿童基本生活权益的客观要求。各地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规划》的实施,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把《规划》的实施作为衡量地方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评估和考核。第二条创造条件确保运转儿童福利机构要坚持“儿童为本”的理念,形成以孤残儿童需求为导向的工作机制。要按照《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把儿童福利机构建成环境适宜、功能完善、管理到位、服务优质的“孤残儿童之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组织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设施及工资待遇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各地要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的公益性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特点,确保编制范围内人员的基本经费和业务经费,同时对开展孤残儿童抚养、教育、康复、特教、培训的必要设施设备给予财力支持,加强各项配套服务软件环境建设,保证儿童福利机构的持续运行。第三条加大投入严格管理《规划》采取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各地要把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各有侧重的原则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投入到位。要科学规划儿童福利机构基本建设的用地、面积、功能和装备结构,按标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要切实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以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防止基本建设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和腐败现象,保证工程项目按程序、严要求、高标准完成。切实加强已建成儿童福利机构和所配备设施设备的管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审计和监督,推行投资成本和效益的综合评估,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四条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要紧紧围绕孤儿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完善孤儿、弃婴接收、救治等项工作程序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健全儿童抚育、成长、康复等各项标准,深入研究孤儿尤其是残疾孤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需求,积极探索机构内多种养育模式,为孤儿提供更加亲情化、规范化的服务。要培养一支富有爱心和奉献精神、业务能力过硬的服务人员队伍。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提高服务人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要结合推广社会工作者职业认证制度,在儿童福利机构、中开发社会工作者岗位,积极探索建立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机制。要加大人才引进和教育培训的力度,积极创造条件促进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不断提升孤儿养育水平,促进孤儿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加强和规范全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是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包括个别人口多、孤残儿童数量大的县级市、县、区,下同)建设儿童福利机构设施的基本指导原则,是编制、审批、评估地市级以上城市儿童福利机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依据,各地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第三条地级以上城市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孤残儿童救助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做到选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安全卫生。(二)充分体现“儿童为本”的建设理念,适应孤残儿童养育、医疗、康复、特教和职业技能培训需要,形成满足孤残儿童身心发育、性格培养和全面发展需求的建设格局。(三)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根据轻重缓急,分期建设,围绕孤残儿童成长需要,逐步提高政府的投入和保障水平。要合理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运行效率。(四)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孤残儿童数量,从增强服务能力的实际需要出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所需建设用地的征拨,应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办理。(五)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六)坚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严禁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挪用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标准。第
本文标题:关于关于印发《“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和《儿童福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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