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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假问题•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假期有: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1、法定节假日•依据:1949年12月政务院第12次政务会议通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国务院第513号令第二次修改。•(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①元旦,放假1天(1月1日);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①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②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③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④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开始,宁夏伊斯兰教开斋节、古尔邦节,全区各族群众分别放假2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2、探亲假•依据:国发[1981]36号,宁政发〔1982〕5号,宁劳薪〔1982〕036号•(1)探亲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的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星期六、星期天)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1、•(2)探亲假期: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二十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二十天,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三十天。根据实际路程需要给予路程假。•(3)探亲假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工资照发。(我区统一口径,在国家出台新政策之前,可照发全额工资。原人薪发〔1994〕11号文件已不适用。)•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过30%的部分由单位负担。•(4)探亲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在内。3、年休假•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宁人发〔2008〕29号、宁人发2011〕315号(原宁人发[2008]241号文件停止执行)。•(1)有关年休假的几个问题•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l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l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不计算为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当年11月底前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可在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的休息日天数享受年休假;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3、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2)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当月发放外,其余部分在下一年第一季度支付,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乘以应休未休天数乘以200%。•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以当年12月份应发工资,含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为基数×12,再加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年的工资收入,以当年12月份应发工资,含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3÷7)为基数×12。•宁人社发[2011]31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3)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各部门、各单位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花名册》,经公示后,于每年第一季度报各级人事部门审批。实行工资统发单位纳入统发,未纳入工资统发的单位,由单位自行发放,所需经费按现行预算管理列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预算。4、婚假•依据:[1980]劳总薪字29号、宁政发〔1980〕110号•国家规定婚假为3天(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享受婚假的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假期工资照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人常[2009]26号)第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为晚婚”。5、丧假•依据:[1980]劳总薪字29号、宁政发〔1980〕110号•国家规定丧假为3天(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奔丧的对象是工作人员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到外地办理丧事的,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假期工资照发。6、产假•依据:劳险字[1988]2号、劳安字〔1989〕1号,国务院令第27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人常[2009]26号)•产假:98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假14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超过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假期工资照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人常[2009]26号)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4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工资、奖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享受探亲假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5%以上计发,不影响晋级、提升工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人常[2009]26号)第十六条“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备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人常[2009]26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独生子女或者父母享受以下优待、奖励:(一)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发放标准为每月50元,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发放;(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奖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计发,不影响晋级、提升工资;(四)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5%以上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我区统一口径:基本工资按比例计发,生活性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100%计发,按考核发放的津贴补贴,根据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有关规定执行。7、病假•依据:国发〔1981〕52号•病假待遇:两个月内,发给原工资;三至六个月的,工作年限十年及以上的发给原工资,十年以下的按90%计发;长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年限十年及以上的按80%发给,十年以下的按70%发给。•我区统一口径:基本工资按比例计发,生活性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100%计发,按考核发放的津贴补贴,根据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有关规定执行。•事假制度国家一直没有统一规定。二、抚恤待遇•抚恤待遇包括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退职人员抚恤待遇包括一次性抚恤金(人社部发〔2008〕42、宁人发〔2008〕140号)、丧葬费(劳险便字〔1980〕30号),不包括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一次性抚恤金•依据:民发〔2007〕64号、宁民发〔2007〕112号、人社部发〔2008〕42、宁人发〔2008〕140号、民[2011]19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标准不变: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机关单位(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民政部新的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范围仍按民发[2007]64号执行。•我区抚恤金计发基数: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退职)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保留地区补贴之和。(退休的保留地区补贴已加入基本离退费里)•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不能重复享受。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依据:宁人发[2007]160号)•⑴补助对象•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满6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满5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已满16岁,初次考入技校和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在学习期间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继续享受(如享有助学金、奖学金或其他补助费的,相应抵减其遗属生活补助费。宁财行字(81)第335号文件规定“死者的配偶改嫁,其本人不再享受生活补助”,“死者的配偶改嫁时,将子女带到继父家生活,如双方协商,其子女归由继父和母亲抚养者,则不再享受遗属补助;其子女仍为死者家属,暂由母亲代养者,应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补助”•(2)补助标准•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居住在城镇的每月25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月220元;•供养直系亲属2人及其以上的,居住在城镇的每月23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月210元;•供养直系亲属孤身1人的,居住在城镇的每月29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月260元;•因公(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80元,对抢险救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或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3、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费•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厅、人社厅“关于调整我区离休干部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宁老干通字【2010】10号)•19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