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再就业能否认定为工伤
【原创】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再就业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现在人们的生活压力日益增加,一些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又去打第二份工,或者被返聘等方式再就业的现象层出不穷。但是,这些退休人员在原单位已经享受的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已在领取养老金,他们在再就业中如果因工受到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他们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护?案例:李某是某厂职工,2003年10月,因企业破产他办理了退休手续。这时,李某已经在四川省社保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了。2007年4月,李某经人介绍到某公司务工,当年9月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之后,李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成都市社保局认为,退休人员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其劳动关系不确立,故不属于《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调控范围的规定,李某所受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对于成都市社保局的认定,李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与公司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判决撤销了成都市劳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宣判后,用人单位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李某与该公司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不应认定为工伤。故,成都市社保局作出李某所受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正确。法律与政策:对于李某之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成都市中级法院的认定理由有相关理论和政策支持。因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现用人单位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在《劳动法》中对公民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能力的公民。一旦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就要终止。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且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更是明确规定,退休(含退职)人员在务工中发生伤害事故,其劳动关系不确立,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控范围。救济途径:由于我国退休、退职人员再就业现象十分普遍,在再就业中受伤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并不是其劳动者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和救济。因为,再就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虽不能成立劳动关系,但其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以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社会效果:据2010年11月24日的《华西都市报》报道,2010年11月23日,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已将本案例作为劳动争议的示范案例予以公布,供今后全市法院审判类似案件参考。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高级合伙人、张洪联系电话:15196698764028-87739242-8024QQ353116362
本文标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再就业能否认定为工伤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1061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