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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府发〔2009〕8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和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各区县政府在现有住房保障政策的基础上,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缓解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可以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投资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存量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下同)和闲置公房改造作为廉租住房;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补—2—助资金在满足发放租赁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补充资金部分和土地收益一定比例,用于投资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公房改造或新建廉租房。投资收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收购价格按建安成本加3%以下利润控制,不含土地成本,土地采取同质或同价(评估价)进行置换的方式解决。建安成本由市(县)规建、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共同认定,建安成本的认定方法由规建部门牵头另行制订实施细则。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安排一定资金投资收购90平方米以下的存量普通商品房用作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收购方式同上。经济适用住房也可推行货币补贴方式,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另行制订。三、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和经营的,按国家规定享受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减免。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保证土地供应。对未完成当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和土地供应计划的,扣减该区县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指标。四、自2009年元月1日起,个人购买140平方米以下(含14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政府按购房款总额的1%—3—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套。五、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其中,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六、我市各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央行关于提供个人购房贷款的优惠政策,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即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本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七、职工购买140平方米以内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单职工由15万提高到20万、双职工由25万提高到30万;最低首付比例由30%下调为20%;最长贷款期限可由25年延长到30年,但不得超过国—4—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严格按央行规定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四川省内的外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在我市范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公积金购房贷款时,可以自愿选择缴纳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或者缴纳置业担保金。公积金贷款保证金额度由贷款金额的10%降为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4%;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5%;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6%。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托银行应当优先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鼓励公积金缴存人办理公积金购房贷款。八、对已通过招、拍、挂等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开工的,可向国土部门提出延期申请,但延期开工时间不得超过1年。经批准的延长期内不作为闲置土地。对已通过和拟通过招、拍、挂等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符合城市规划、具备地块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面方案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人申请,依照地块分宗规划红线,并在缴清分宗地块的地价款后,可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九、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加快开发进度。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加快住宅产业化发展。十、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应视项目所在地的区位、地段—5—科学合理设定规划建设指标,对市区内地段好、配套设施齐备的项目应注重实际,灵活控制。在满足整体规划的条件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市场需要,按程序批准后适当调整房屋的套型结构。十一、已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申报的,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多层项目开工进度达到建筑形象进度过半以上、高层(含地下室)两层以上、超高层项目(建筑高度100米以上)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且建筑形象进度达正负0.0以上,可予以发放预售许可证。十二、对房地产开发过程各类收费和基金、保证金进行清理。没有政策规定的坚决取消,能降低标准的尽量降低标准,能后置的尽量后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性收费可分期并推后缴纳,即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缴纳50%,剩余部分在工程规划验收前缴纳。墙改基金、散装水泥等基金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缴纳。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10%预征,预征时间应在商品房预售达到60%时收取。十四、降低水、电、气表、闭路电视安装到户的安装费用,应坚持市场化原则,反对霸王作风,打破行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单位原则上由水、电、气经营业主将管线配套至开发小区—6—的项目用地红线。十五、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促进商品住房销售,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支持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对资信好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贷款给予重点倾斜,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改善服务。十七、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物业服务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对资信不良、工程质量低劣、违规建设和交易的企业依法清出。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十八、加强房地产政策宣传,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增强居民购房置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引导住房消费,优化市场交易环境,各县要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宣传活动给予支持,为其提供宣传场地、简化相关审批手续。十九、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细化措施,加大执行,落实相关责任。对此前出台的涉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要进行清理,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7—以本意见为准。二十、本意见为暂行意见,实施时间为2009年度。二OO九年二月六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房地产发展意见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宜宾军分区。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2月9日印
本文标题: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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