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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修订《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政策解读写在开端•此次新政策的最终解释权是:〈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解释部门)本规定的具体应用的问题,有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同有关部门解释。也就是说:报刊电视等大众新闻媒体等的宣传报道性解释不具备权威解释。•今天我在这里与大家一起解读的培训讲义是综合上级主管部门金山区人口计生委政策科的培训讲义和石化的一些特定情况还编制成的,讲述中我会把上级规定和个人观点列开说明,上级标准解释我已经印发给各位,建议和意见属个人观点,请大家注意区分。•讲义中提到的〈独生子女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一含义。•培训结束后我会留下时间、留下联系电话,请在听的中途尽量不要打断我的讲述,发现问题的请记录好后面的交流意见的时候再提问。•还请大家把手机调震动档,不要干扰周遍其他同志的听讲。石化街道计生办张月秋一、新修订《奖励补助若干规定》发布时间发布时间2011年6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同时废止。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二、新修订《奖励补助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享受的条件–持有《光荣证》–本市户籍–其独生子女不满16周岁发放标准每人每月30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011年1月1日以后领取《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日起执行新标准;按原标准发放的,自领证之日起补足差额。(新领证)■2011年1月1日以前领取《光荣证》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2011年1月1日以后已按原标准发放,自2011年1月1日起补足差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渠道–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判断有无用人单位依据:■持有《劳动手册》■记录显示“无单位录用”或“退工”(无法判断的请劳动部门出具目前仍在待业的补充证明)■务农人员除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难以确定情况:协保人员、退休人员、非正规就业、个体户等,情况比较复杂,待与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后再确定。(上述人员支付方法尚未明确,不是不支付,只是暂缓受理,明确后还是从规定发放的时间补发的)•补充:外省市在户工作的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支付:由其户籍地支付。(也就是说:各单位以后可以不再支付户籍不在上海市的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群众可能提出问题的时建议解答(个人体会):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上海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适用用上海市公民,这个属于地方奖励政策。(各地方领证条件和奖励政策均有不同)实在遇到不听解释的也可以提议当事人向街道或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咨询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建议与意见:因单位不完全掌握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相当一部分以前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再婚再生育而单位不清楚,更有一部分单位当事人从没领过证就按独生子女父母对待,还有一部分单位在2004年条例修改调整后,原支付5元的没更换的,为此导致了有的多发有的漏发等;借此契机望各单位在调整过程中做一次清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通知当事人带:1、结婚证;2、户口本;3、独生子女证(或父母光荣证)到单位计生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复查登记。单位主要审核:1、结婚证上夫妻双方姓名是否与独生子女证上的孩子父母的姓名相同;2、当事人的户口是否是上海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支付5元(支付双方)的单位本次停发一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时请注意:1、出具停发通知(写明原支付到什么时间,何时起停发。)2、退出一张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书(三联单)3、告知当事人让其配偶到自己的工作单位或是户籍地的政府计生办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请关注:以2004年4月15日为界:之前发的有《独生子女证》也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怔》,同时还有2张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书,父母双方各一张,单位凭此通知书支付当事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其中,持独生子女证的部分父母,出具的通知书有“一方支付5元”的;以后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出具“通知书”,只是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存在的情况:1、当事人婚育状况发生变化,如再婚再生育,在审批的过程中当事人以“遗失”为由,不上缴领取过的《独生子女证》,或是因只有一证,无法收缴,而证件还在当事人手中,等因素造成原《独生子女证》还在当事人手里;2、当事人一方可以领证一方不符合领证,单位审核时没关注“持证人”;3、一部分单位当事人生好孩子后,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就主动在工资内发放了2.5元的“独生子女费”,导致当事人误解单位帮自己办好了“独生子女证”而没去办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强调:1、本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调整时间是从2011年的1月1日开始,也就是说在2011年1月1日,孩子还没满16周岁的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可从2011年1月1日补发。2、2011年1月1日以前的不补;3、2011年1月1日还没领证的不发,什么时候领证什么时候发;4、发生迁移的人群,迁移时间已经执行新政策了(如2011年3月5日调动工作)以迁移时间为界限,之前的到原工作地补发,之后的到新单位执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光荣证》的办理(受理点):1、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应当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户籍证明●子女的户籍证明–已有子女状况声明–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关于维权问题:政策调整了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我的独生子女费那里拿?谁发工资谁支付现在最大的情况: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企等相当一些单位工资列表里项目是无明确标注的,你无法判断他是否支付了,当事人最多可能是和同待遇非独生子女父母对象进行对照来判断是否享受了此待遇,遇到不支付的该怎么办?建议:找单位的监督部门群众威权部门,如工会组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年老时一次计划生育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婚后无子女奖励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享受的条件–持有《光荣证》–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养老待遇后未参保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发放标准–参保人员:5000元/人–未参保人员:5000元/人发放渠道参保人员——社保机构未参保人员——区县政府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参保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已按原标准发放的补足差额。具体事宜请咨询社保中心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未参保人员:(看年龄)●2011年1月1日以后,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按新标准执行;(5000元)●2011年1月1日以前,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原标准执行。(2300元)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的过渡性规定●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按照新标准执行。(遇到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咨询,请他们直接去咨询社保,具体执行办法有他们负责解释)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基本材料(原件):5件–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声明–《光荣证》参保人员补领的,还需提供计发养老待遇的证明(三)婚后无子女奖励婚后无子女奖励•享受的条件–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本市户籍公民–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1、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2、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养老待遇后3、未参保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婚后无子女奖励•发放标准–参保人员:10000元/人–未参保人员:10000元/人发放方式参保人员——社保机构未参保人员——区县政府婚后无子女奖励参保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已按原标准发放的补足差额。具体事宜请咨询社保中心婚后无子女奖励未参保人员:●2011年1月1日以后,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按新标准执行;(10000元)●2011年1月1日以前,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原标准执行。(4600元)婚后无子女奖励•基本材料(原件):4件–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声明参保人员补领的,还需提供计发养老待遇的证明领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补充:生育一孩后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孩子意外死亡后不再生育也不再领养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同样也不享受婚后无子女奖励;生育一孩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孩子意外死亡后不再生育也不再领养的,享受:婚后无子女奖励领养孩子的夫妻,在年老退休前(或是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又解除了领养关系的,退休时只享受5000元,不享受1万的无子女待遇)(婚后无子女奖励享受对象必须是在2004年4月15日之前结婚的)婚后无子女奖励有关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按照新标准执行。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办理程序–申请人应当到本人户籍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领表和规定的申请材料。–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后作出处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办理程序–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参保人员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不予出具的理由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办理程序参保人员申请人凭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给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向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未参保人员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区、县人口计生委应当自收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发放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其他奖励补助其他奖励补助1、晚婚晚育奖励2、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补助3、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五、热点问题(一)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与原规定相比,做了哪些调整?1、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
本文标题:关于新修订《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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