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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管理及新法对工资管理的影响一、工资支付管理的基本理论(一)工资的定义(二)工资的构成(三)工资管理的基本规定(四)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二、目前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具体要求三、计件工资的规定及是否存在加班和加班费四、因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企业应怎样追缴才合理合法呢?五、当工资支付发生争议,企业和个人哪一方应有举证责任?六、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款项及扣除额规定七、加班工资(一)加班加点的工资计算口径(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有无加班和加班费?(三)每日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能否以补休来代替支付加班费吗?(四)安排员工加班有什么法律限制?员工自愿加班加点,用人单位能否不支付加班费?(五)员工不服从工厂的违法加班决定,能否扣发奖金?(六)车间负责人有权做出抢修加班决定吗?(七)因停工延误的工程任务,用加班来弥补,是否发给加班费?(八)企业克扣、无故拖欠加班费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八、拖欠和克扣、不支付加班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法律后果九、答疑解惑一、工资支付管理的基本理论(一)工资的定义1、定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2、工资形式:(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案例:不在册职工是否有权领取年终奖金?职工张某与某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后未再续订而终止。2007年1月8日,单位按惯例向全体员工发放2006年度的年终奖,但未向张某发放。张某向单位索要,单位拿出《2006年度年终奖评审发放办法》,其中特别规定,“2006年度年终奖的发放范围是发放时在册的全体员工”。由于张某在年终奖发放时已离开单位,单位以此为由予以拒绝。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张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单位认为,年终奖系单位自愿在劳动报酬之外额外给予员工的一种奖励,并非单位必须支付的义务,而是一种“权力”,单位有权自主支配即在2006年有权决定发放范围。张某已不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故单位不予发放并无不当。张某则认为,年终奖作为奖金同样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单位长期发放年终奖,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约定,且2006年度张某与其他领取奖金的职工一样辛勤劳动,也应得到同样的劳动报酬。(二)工资的构成属于工资构成的项目: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不属于工资构成的项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非个人所得税计税口径(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3)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高温补贴等;(4)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5)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其它专门工作报酬;(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7)用人单位支付给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8)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总工会于2007年9月5日公布并实施。高温补贴(1)有关定义:①高温室外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②高温室内作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③高温津贴属于劳动保护的支出,不属于工资性项目,不纳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费列支。高温补贴(2)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①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②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③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④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补贴(3)发放时间:①每年6月至10月。②用人单位在6月至10月以外的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4)发放方式:①按月发放。②可随工资一起发放,也可单独发放。③以专门项目发放。高温补贴(5)其他劳动保护(6)禁止性规定:①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高温补贴(三)工资管理的基本规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五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五条。2、法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3、规章: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三)工资管理的基本规定4、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四)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1、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2、宏观调控原则3、按时足额原则4、及时支付原则二、目前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具体要求1、用人单位要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劳动者。2、劳动合同中应约定明确的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同工同酬原则执行。如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无重新协商过程。3、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可以有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和实际履行三种约定的方式。4、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工资支付的形式: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6、工资支付的方式: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7、工资支付的时间:①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②工资应当按照确定的支付周期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拖欠。③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④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⑤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⑥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8、工资支付的对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9、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工资支付台帐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10、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必须符合法定的项目和程序。11、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新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①事假工资:职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性质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间不发工资。②探亲假工资:职工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期间内,照发本人的标准工资。③婚丧假工资: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期。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④病假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间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a.病伤假工资的标准,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集体合同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b.国家现行无明确规定,但在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有规定。C.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12、年休假工资①假期标准:a.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b.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c.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d.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e.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不能冲抵年休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尚未明确。②有关定义:a.“连续工作一年”是指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才可以享受年休假;b.“累计工作”是指确定假期的条件,应按职工的工龄计算,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为准。最终结论应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公布的实施细则为准。③休假安排:“职工提出、双方协商、单位决定”a.职工本人提出休假意愿和计划,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决定何时休、如何休。b.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即可在下一年度安排上一年度年休假。c.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④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⑤违法责任:a.单位对符合条件的职工不安排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b.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即600%的工资及赔偿(300%×2);c.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d.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3、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②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a.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
本文标题:工资支付管理及新法对工资管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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