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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应付职工薪酬”算对了吗?•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7〕29号发文日期:2017-02-13•一、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五)统筹地税机关开展重点检查工作•税务总局稽查局以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基金、证券、演艺公司等行业和领域为切入点,统一选取30名企业高管、演艺明星,下发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一)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能够获取更多税源信息,能够对纳税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地税局将依托该系统,利用市国税局、市工商管理局、市社保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安局等部门提供的营业收入、发票开具、股权登记、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户籍登记等信息,重点开展针对以下纳税疑点的核实检查:•1.零申报、小额申报、虚构纳税人、报销个人费用。•2.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不匹配。•3.企业登记员工人数、社保缴费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数与实际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人数不匹配。•4.企业职工福利费、股份支付、管理费用等财务指标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不匹配。•5.同一企业的同一纳税人一年内多次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政策。•金税三期建立了强大的外部共享渠道,可以与第三方对接,亦可与地方特色软件衔接。五证合一后,税务、工商、社保、统计、银行等接口将相互衔接,个税、社保、公积金、残保金、银行账户等信息,在税收征管系统里将一览无余!•金税三期上线:个人所得税的风险重大,•要么改,要么变,要么被发现。•一、什么人才是“职工”?•一、会计上职工薪酬包含的“职工”范围•(一)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二)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三)通过中介机构签订用工合同,为企业提供与本企业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四)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瞻养人、己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二、税法上职工薪酬“职工”的范围•(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三)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只能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按规定税前扣除,不能以“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二、什么是“工资薪金”?会计上的“工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应当分类为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大工资:企业为换取员工服务而支付的对价•小工资:工资、奖金、津贴、大工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住房公积金•各类基本社会保障缴款•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工资: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货币化的按月按标准发放]••福利:除工资、三项费用、五险一金、补充养老、补充医疗外。税法上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专门规定和明确“职工薪酬”,而是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成了工资薪金、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五险一金”、补充保险等,对于“人”的规定也是分散在不同条款中。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注意:理解“合理的工资薪金”:1、企业制定有较为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2、制定的工资薪金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一定时期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调整是有序的;4、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注意: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会计核算作为辞退福利,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不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职工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税前如何扣除?•对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当然这种发放方式不需要发票。对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应当并入职工福利费用,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企业2016年计提的工资在2017年汇算清缴前发放,允许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三、教育经费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问:新员工在酒店封闭培训费如何计入?会议费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等。虽然税法对会议费没有最高限额的规定,但对其税前扣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从形式上看讲座安排在酒店的行为与会议相类似,但实质上讲座传授的管理技能知识与企业日常工作关系非常紧密,因此应作为职工教育经费进行列支。为了准确把控风险,建议企业发生涉及到培训会务的会务费如交通费、酒店住宿、餐费时等,要留下相关发票、会议资料备查。同时对内部和外部培训所有相关课程资料、报名表、聘请讲师协议、培训场地及就餐等活动要留有相关发票及数据等资料备查。企业管理层的出国培训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此类费用放在管理费用其他比较合适,不能放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为在职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能否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九)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公司为在职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不能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购买的专业书籍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如果企业购买的书籍是为提高职工专业素质,计入教育经费。如果购买的是工具书,也就是说是工作中的一个应用工具,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查资料用的书籍,还是计入办公费比较合适。关于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2.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关于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里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关于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全额扣除1、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全额扣除•2、航空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关于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全额扣除•3、核电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关于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全额扣除•综上,软件和集成电路的职工培训费用、航空企业的空勤训练费用、核电企业的操纵员培养费必须单独核算,据实税前扣除,它们必须与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它们不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不挤占职工教育经费份额,反之也不得将应限额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计入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四、福利经费•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下列实际发放或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允许扣除:•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困难补贴、救济费、食堂经费补贴、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除上述列举的项目外,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满足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等税前扣除要求,确实是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从2014年开始,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福利费不是什么费用都可以列支的“筐”•为高管、职工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以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均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更不允许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应严格区分福利费与其他费用的列支和扣除口径,既不能将诸如内设福利部门的设备购置、修理费,发放的探亲假路费等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改在管理费用等其它科目中列支。更不能把职工旅游支出,为客户购买的礼品等费
本文标题:汇算清缴的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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