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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防火处法制科主要内容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二、《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版)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个别章节条文的解读。一、消防监督检查的执法主体与执法人员•《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是一部程序规章,规定了消防监督检查的主体、形式、范围、方式、程序等。•消防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最经常、最主要的行政执法行为,也是作出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许可等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执法主体•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明确,消防监督检查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执法人员•1、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役干部和公安派出所民警。•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役干部参与消防监督检查活动必须具有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及要求•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5、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1、受理程序•(1)从形式上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资料•①《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审查申请人填写是否全面,是否加盖单位公章等。•②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要求受理人员对复印件进行核对。•③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要求受理人员对复印件进行核对。④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度及预案应有制定日期、单位加盖公章者负责人按手印。⑤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要求受理人员对复印件进行核对。⑥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等: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需要加盖出图单位印章并提交原件。其他资料提交复印件需要进行核对。⑦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1)检查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检查。2)检查内容:要求全面、客观、准确、详实。3)检查结果: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由受理窗口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做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要告知申请人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执法中存在主要问题:(1)被检查单位(场所)的基本情况填写不完整;(2)检查内容不全面,有漏项,检查内容填写不规范,过于笼统,形式化。如抽查部位填写不准确,抽查数量不显示,抽查方法不记录,抽查结果不具体等。部局对有关问题的解释•(1)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变更是否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问题?•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重新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核发新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收回原发证件。•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不需提供《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的“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2)关于村民自建住宅和临时性建筑开办公众聚集场所的许可问题?利用村民自建住宅或者临时性建筑开办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时,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提供城乡规划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核发的法律文件复印件,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供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可以不提供《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的“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内容以及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需要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是否有规模限制?•目前《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应当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没有规模规定。•但是,总队出台了一个规定,属于个体工商户,宾馆床位不够20张;娱乐场所面积不到50平方米;商场(不经营易燃易爆)、饭店、理发、茶馆面积不到100平方米的不需办证。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对建成时间较长、没有相应的消防建筑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的建筑,如何受理审批的问题?对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属于1998年9月1日前建成使用的,申请人不能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可提供房屋所属权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注明情况,依法受理。但有改建或者扩建工程的,应当先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对1998年9月1日后使用的建筑,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后,再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低于30万元等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受理问题?可不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但建筑必须符合相关的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二)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1.被检查单位的确定•(1)按照计划实施抽查;•(2)随即抽查;•(3)专项治理检查。2.实施检查(1)一般要求:列入抽查内容的各个项目,必须全部检查;抽查的部位要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重点部位必须检查;抽查的种类、数量要达到建筑物规模和消防设施情况的合理比例,能反映被检查单位建筑物整体的消防安全状况。(2)检查方法及要求①书面资料的查阅:主要适用对被检查单位(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该单位(场所)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文书的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文件、制度及各项检查、培训、演练、设施维修、隐患整改记录等资料的审查。②询问相关知情人员,主要是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有关从业人员进行询问,核实消防安全情况,与书面资料的审查相互印证。③对单位(场所)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及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有效情况,防火分区改变、防火间距占用情况,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抽查。④对检查情况进行照相或者录像。目前已经成为消防监督检查程序中固定检查情况的必要证据形式。要求附卷的照片或者影音资料要及时上传消防监督业务系统,注明拍摄人、拍摄地点或者部位、拍摄时间、见证人等信息。⑤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时,对其设定的检查项目必须全部填写。要客观记录检查内容、检查具体位置、检查方法及检查结果等。主要存在问题:a.检查项目空项较多,很多案卷中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地址都不准确。b.抽查部位填写不准确,过于笼统。如检查安全疏散项目填写“歌厅内”“二、三层”等,没有指明具体位置。c.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记录模糊。如“应急照明缺少”,缺少数量是多少?“自动消防设施瘫痪”,具体情况是什么等等,现在的检查模式要求执法人员要熟悉消防法律法规、熟悉其检查单位(场所)所涉及到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不能提出模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的问题,提出的问题不能想当然,一定要有理有据。(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1.受理举报投诉并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记录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投诉方式、举报投诉内容和受理时间、受理人姓名。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2.现场检查时限要求: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举报投诉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文书要求:现场检查情况填写其他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这种形式的检查不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要求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逐一核查。同时发现其它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在备注一栏记录,并按照执法程序受案查处。3.处理a.将核查处理情况填入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b.核实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要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通知其整改,并进行受案查处环节。c.违法行为不属实或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如实记录并告知举报人应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投诉。d.告知或报告核查处理情况。核查后,处理情况应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上级转办的要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检查程序及处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五)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前提条件要定期对派出所培训和业务指导。•1.检查单位的范围: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2.检查内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3.法律文书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受案查处程序。(具体内容略)(六)消防行政强制•消防行政强制包括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和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临时查封。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规定确定为火灾隐患;书面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后果实施临时查封的两种情形•1、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2、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消防强制执行关注:催告程序•1、强制清除或者拆除(代履行)•决定代履行前三日前,错告当事人,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2、三停的强制执行•在履行期满前三日内催告,逾期仍未履行,才下发强制执行决定并组织实施。•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法定救济期满三个月内申请法院,申请法院前履行催告义务,催告后
本文标题:消防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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