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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与职工(含学徒、帮工),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所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则是《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八项权利和应尽的五项义务。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争议的主要分类有哪些?1、按照劳动争议中是否含有涉外因素来分类,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来分类,可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3、按照职工一方当事人涉及的人数来分类,可分类为集体争议和个人争议(3人以上为集体争议,3人以下为个人争议)。4、按照劳动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来划分,可分为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开除争议、辞退争议、辞职争议、工资争议、保险争议、福利争议、培训争议等等。劳动争议的基本处理程序有哪些?在何关系?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尽量协商解决,也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还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处理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劳动争议处理中法律依据的适用情况?1、程序法与实体法从法律类别的角度看,劳动争议处理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可概括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2、劳动法与相关法从法律部门的角度看,劳动争议处理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可概括为两类,即劳动法律规范和相关法律规范。3、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虽然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企业内容规章不属于法律规范的内容,但是他们在处理劳动争议中也是可以适用的重要内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织体系是什么样的?工作指导机构: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业务工作指导机构。争议处理机构: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仲裁机构体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有哪些?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处理劳动争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着重调解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要组织规定?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五人。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或者更换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或盟行政公署批准。上级仲裁委员会指导下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有何规定?自治区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一)驻呼和浩特市地区的中央、自治区企业和中央、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二)驻呼和浩特市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三)全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盟市(呼和浩特市除外)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一)盟市所在地的中央、自治区、盟市企业和盟市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二)盟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三)盟市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旗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受理除自治区、盟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属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内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先立案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上级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下级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仲裁委员会处理。下级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主要有哪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亲自参加仲裁活动,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期限有何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仲裁期限应当重新计算:(一)向人民法院起诉;(二)经用人单位调解;(三)向有关部门申诉;(四)对方当事人作出承诺;(五)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有何具体要求?(一)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受申请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请求仲裁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应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对劳动者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应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并于次日告知当事人,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副本之日起3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制度有何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从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人员中考核任命。兼职仲裁员从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对重大或者疑难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劳动争议仲裁中回避的有关规定?仲裁庭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审理的有关规定有哪些?仲裁庭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由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致使不能按时开庭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劳动争议仲裁审理中有关调解的规定有哪些?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调解达到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审理中有关证据的规定有哪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用人单位行为引发的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作出该行为的依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仲裁庭认为处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仲裁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劳动争议仲裁审理中有关裁决的规定有哪些?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作出单项裁决:(一)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无基本保障的;(二)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三)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单项裁决一经作出,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项裁决作出后,仲裁庭对案件的其他问题应当继续审理,依法作出终结裁决。当事人不服终结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庭作出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依据、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责和裁决日期。先行作出单项裁决的,应当在裁决书中写明单项裁决的内容。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裁决前,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裁定。仲裁委员会裁定不准许撤回申请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特别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劳动争议仲裁审理中有关中止案件审理的规定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案件的审理:(一)对本案有关问题进行请示,等待答复的;(二)等待鉴定结论的;(三)劳动者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的;(四)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终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处理的情形。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中
本文标题:劳动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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