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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華夏技術學院物業管理種子教師培訓班課程消防法(含建築防火避難設施相關法規)雷明遠博士*內容綱要:建築物防火管理制度有關法規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維護管理有關法規防焰物品管理制度有關法規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管理有關法規*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究員;國立交通大學工學院產業安全與防災碩專班、營建技術與管理碩專班兼任副教授;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能源暨冷凍空調系兼任副教授;中原大學室內設計系/研究所兼任副教授;內政部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及綜合檢討計畫評定委員;經濟部國家標準土木建築類及工業安全類技術委員會委員;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人員講習」、「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培訓講習」、「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講習」講師;內政部消防署「防焰專業講習班」講師2防火管理制度有關法規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經查究其問題主因及與國外制度比較發現,我國一向僅重視硬體設施的設置,對於防災預防及應變等軟體作為,付諸闕如;而且,民眾欠缺「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觀念,即便政府極力執行檢查工作,但業者但業者仍無視問題的存在。因此,參考美、日防火管理制度,制定法規推行防火管理制度,以解決公共安全問題。消防安全目標並非僅靠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即可達成,仍須要平時妥善的維護管理及危急時正確的使用方能奏效。例如撒水設備雖有設置而無法偵測、動作;防火門被雜物堆積阻塞,無法通行;或是空有滅火器而不知如何使用等狀況。雖然,硬體設備符合法規要求,但維護管理、防災意識及救災訓練等軟體部份無法有效配合,依然無法發揮預期之功用。有鑑於此,新修訂之消防法為強化防災軟體功能,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管理權人應遴選防火管理人,推行防火管理工作,以強化火災預防與緊急應變能力,使能與消防安全硬體設備相配合,達到「保障人命,防護財產」之目的。防火管理的基本觀念,在於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管理權人指定防火管理人,依據建築物特性,制訂消防防護計畫,並據此計畫實施滅火、報警及避難逃生訓練、檢修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火源使用管理監督及其他防火管理相關事宜。因此,防火管理人推動防火管理工作,不僅需具備相當之消防安全專業知識,同時在該企業組織中應居管理或監督層次,否則難以落實是項工作。3消防法第十三條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消防法第四十條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如下: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三、國際觀光旅館。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4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本法第十三條所稱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省(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六小時。防火管理人每二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八、防止縱火措施。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6條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者,由各管理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製定,並將協議內容記載於共同消5防防護計畫;其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召集人時,管理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指定之。相關配合法規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內政部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台(89)內消字第八九八六九一四號中央主管機關依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指定應施共同防火管理之建築物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九款指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供公眾使用場所一、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指定之建築物:鐵路與捷運共構車站。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九款指定之供公眾使用場所:(一)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二)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寄宿舍、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咖啡廳。(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六)捷運車站。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內授消字第0940092676號公告增列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及其施行日期公告事項:一、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列入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6二、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94年5月1日起施行。7共同防火管理內政部八十七年九月二日台(87)內消字第八七七四六五○號(一)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之設置及運作。(二)協議會召集人之選任。(三)共同防火管理人之遴任及賦予防火管理上之必要權限。(四)自衛消防編組:應包括指揮中心及地區隊。1、指揮中心:應設指揮班、通報班,並得視需要增編滅火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等,其所需人員由協議會協議組成之。2、地區隊:由各事業單位防火管理人依事業單位規模編組之。(五)滅火、通報、避難訓練之實施等相關事宜。(六)防火區劃及防火避難設施之管理維護等相關事宜。(七)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相關事宜。(八)火災發生時將建築物構造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予消防單位並引導救災等相關事宜。(九)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等相關事項。(十)建築物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等工程施工中之安全對策。(十一)其他共同防火管理業務上必要之事項。施工中消防防護計劃指導須知及範例內政部消防署九十年二月十二日九十消署預字第九○E○一○三號壹、目的: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確保施工安全,防止施工中發生火災,特訂定本須知。貳、實施對象: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8管理權人除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製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外,並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增設或移設等作業,致該設備停用或在機能上有顯著影響者。二、其他依建築物用途、構造,認有人命安全或火災預防考量之必要時。參、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管理權人應於開工前三天依附表一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並須依附表二填寫查核表,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經查獲者,得依違反消防法第十三條防火管理規定予以查處。肆、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的重點如下:一、有停止消防安全設備機能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停止機能之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停止時間及停止部分,應在最小必要限度。(二)、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或標示設備停止使用時,應視工程狀況,採臨時裝設方式,使其發揮作用。(三)、滅火器、避難器具、標示設備等有使用障礙時,應移設至能確保使用機能之場所。(四)、自動撒水設備或水霧滅火設備等自動滅火設備之機能停止時,應增設滅火器或室內消防栓之水帶等。(五)、應採取增加巡邏次數等強化監視體制之措施。(六)、停止消防安全設備機能之工程,應儘量在營業時間以外進行,但飯店、旅館及醫院等全天營業之場所,應在日間進行。二、施工中進行熔接、熔切、電焊、研磨、熱塑、瀝青等會產生火花之工程作業時,為防止施工作業之火焰或火花飛散、掉落致引起火災,應依下列規定採取措施:(一)、應避免在可燃物附近作業。但作業時確實無法避開可燃物者,應在可燃物周圍採用不燃材料或防焰帆布披覆或區劃,予以有效隔離,並於地板鋪撒濕砂等措施。(二)、作業前應由防火管理人指定防火監督人進行施工前安全確認,並加強作業中之監視及作業後之檢查。9(三)、施工單位在實施溶接、溶切、焊接等會產生火花之工程作業時,應備有滅火器等消防安全設備,能隨時應變滅火。(四)、施工人員不得在指定場所外吸煙或用火。(五)、各施工場所應指定施工現場負責人,並依施工進行情形,定期向防火管理人報告。(六)、使用危險物品或易燃物品時,應知會防火管理人。(七)、為防止縱火,有關施工器材、設備等,應確實收拾整理。三、施工期間對施工人員的訓練、教育及公告,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防災教育必須包括全體員工及施工人員。(二)、實施之教育內容為施工中防護計畫之介紹、貫徹各項防火管理措施及發生災害時之應變要領。(三)、有雇用外勞時,應實施個別教育。(四)、訓練種類包括滅火、通報及避難引導。(五)、施工計畫之教育訓練必須於開工前為之。伍、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填寫說明詳如範例。10自衛消防編組作業法規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自衛消防編組之目的1.自衛消防編組乃發生火災時,為盡量降低人命、財產損失之目的而預先編組訓練之消防體制。2.自衛消防編組是結合軟硬體之整體消防活動。3.自衛消防編組是主動積極之消防活動。自衛消防編組作業之基本原則1.發現火災即早通報。2.救火活用滅火原理。3.凡事人命救助為先。4.竭力警戒防止延燒。5.人力運用配置合宜。6.依據狀況隨機應變。自衛消防編組作業之編組要領1.防護編組之組織構成與其裝備,隨對象物之營業形態、規模、收容人員乃至從業員工人數而有差異。但其重點仍應置於人命安全,然後依據通報、連絡、滅火以及避難引導等項目編組,規定任務。其最基本之形態,至少分為三個班(通報連絡班、滅火班、避難引導班)。2.以三班基本形態做基礎,依據機關或企業之用途、規模、員工人數等實際狀況,增補各班人數或編組其他必要之班。3.員工人數不多之單位,編組通報、連絡、滅火、避難引導任務時,11應直接指定姓名,另外每一位隊員必須有職務代理人。若某隊員兼負通報與滅火兩種以上任務時,必須明確指示任務順序,屆時才不致發生任務混淆之現象。4.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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