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员工分红费用化新制之介绍
1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之介紹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7年3月25日企業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宣導說明會2報告題綱壹、背景與緣由貳、相關配套措施之制訂情形參、相關會計處理之規範肆、相關實務問題及其解決方案之探討伍、結論3壹、背景與緣由員工入股制度,起源於1842年法國,由於此項制度對促進勞資關係有極大的幫助,在1887年傳入美國,隨後即為企業界所採用。民國34年,政府通過「勞工政策綱領」,在第13條宣示:「獎勵工人入股,並倡導勞工分紅制。」指明了我國分紅入股政策。民國35年,台北市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工者有其股」制度,鼓勵員工認購公司股份,並以贈股或無息貸款方式,使員工成為股東,此為我國第一家實施員工入股制度的企業。4員工入股方式之比較員工新股承購權員工股票紅利員工庫藏股員工認股選擇權法源依據公司法267公司法232、235、240證交法28-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辦法證交法28-3、募發準則50~60使用時機受新股發行之法令限制需待年終公司有盈餘獲利才可發放公司可視其需求買回庫藏股並轉換予員工公司可視其需求提出發行計劃,發行時機較具彈性股票來源新股;10%-15%新股;從盈餘中提撥老股;買回後3年內轉讓新股或老股5壹、背景與緣由在這知識經濟的時代,員工對企業競爭力及績效的影響更顯重要,企業亦盡力吸引、獎勵優秀的員工,除了一般薪資給付外,尚包括休假制度、健康設施等工作環境之改善,更包括退職金、獎酬、低價入股、分紅、認股權等工作酬勞的給付。在改善員工工作環境及給付之同時,如何忠實、公平表達員工之努力與貢獻,亦為資訊揭露及保障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公司治理之重要課題,更是公司及社會資源有效配置之重要基礎。6壹、背景與緣由公司法第235條規定,員工分紅配股為盈餘分配項目。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商業盈餘之分配,如股息、紅利等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造成公司給付員工酬勞費用低估,會計處理及報表表達未與國際接軌7壹、背景與緣由商業會計法之修正95年5月24日商業會計法第64條修正為「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經濟部於96年1月24日以經商字第09600500940號令規定,有關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之規範,應列為費用,並自97年1月1日起生效。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96年8月23日發布財務會計準則第39號公報「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並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8自97年1月1日開始施行員工分紅以公平市價認列為費用之新制,可能將對企業稅後獲利及每股盈餘有所衝擊。特別是對高股價公司之員工,由於員工分紅總額固定,股價愈高,則員工獲配股數愈低,員工實質所得降低。金管會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以降低對企業及員工之衝擊9貳、相關配套措施之制訂情形一、放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員工行使價格二、放寬企業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之價格限制三、建議修正公司法引進限制型股票10貳、相關配套措施之制訂情形一、放寬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之行使價格•修正內容:放寬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之限制,認購價格得低於市價或每股淨值應提請股東會決議之事項,應於章程中定之;並於發行時,應提經股東會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說明相關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增訂「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之1條文11貳、相關配套措施之制訂情形二、放寬企業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之價格限制•修正內容:放寬轉讓予員工之價格限制,轉讓價格得低於買回平均價應提請股東會決議之事項,應於章程中定之;經最近一次股東會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2/3以上之同意•修正「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及第10條之1條文12貳、相關配套措施之制訂情形三、建議修正公司法引進限制型股票有關企業建議開放限制型股票制度,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267條第8項:「公開發行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除不適用第一項至第六項之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其發行數量、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13各種獎酬員工方式之比較方式優點缺點員工分紅員工無償取得股份,對員工之獎勵效果較大。費用須一次認列,對公司獲利衝擊大由於無法限制員工轉讓,給與基礎無法與員工未來績效連結,員工常拿到分紅股票後即離開公司,無法真正達到企業留才之目的。員工認股權憑證企業可透過認股條件之設計,使給與基礎與員工績效相連結,達到企業留才之目的。須認列費用,但可分年認列,對公司損益之衝擊,未若員工分紅之影響。員工須付出成本取得股票,且須二年後始得執行認股,對員工之獎勵效果未若員工分紅直接。買回庫藏股轉讓給員工企業可選擇轉讓之時點,以達到獎勵員工之目的。由於無法限制員工轉讓,恐無法達到企業留才之目的。企業須先買回庫藏股,必須先準備一筆資金。14參、相關會計處理之規範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後,相關會計處理及揭露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6年3月16日(96)基秘字第52號函及金管會96年3月30日金管六字第09600132181號令規定辦理;另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亦應比照員工分紅規定辦理。15認列金額:•企業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章程所訂定之比率,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並認列為費用。有關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比照員工分紅規定列為費用。•員工紅利採以扣除員工分紅後之盈餘提列。故員工分紅金額必須透過聯立方程式計算。參、相關會計處理之規範16【釋例】甲公司97年度基本資料如下:(1)扣除員工紅利前之稅前純益:$100,000(2)所得稅(T)稅率:20%(註:係舉例)(3)累積虧損:$10,000(4)員工紅利(B):依據公司章程規定,每年度稅後純益於彌補虧損後,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次提10%為員工紅利B=【($100,000-B-T)-10,000】×90%×10%…………(1)T=($100,000-B)×20%…………(2)將(2)代入(1),得B=【$100,000-B-($100,000-B)×20%-10,000】×90%×10%=($100,000-B-$20,000+0.2B-10,000)×90%×10%=($70,000-0.8B)×0.09=6,300-0.072B故1.072B=$6,300B=$5,877…………代入(2)T=($100,000-$5,877)×20%=$18,823參、相關會計處理之規範17認列時點:•各期財務報表均應估計認列入帳。•企業於編製期中財務報表時得以截至當期止之稅後淨利乘上公司章程所定之成數估列員工分紅金額;惟若公司章程所定之成數係以區間表示,期中財務報表則應以最佳估計之成數估列,並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其估列依據,且各期估列方法應一致採用,若有不一致之情事,應於財務報表附註說明不一致之原因。參、相關會計處理之規範18差異調整:•若於財務報告期後期間內,董事會決議之發放金額與原估列金額有重大變動,其金額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重編財務報告之標準者(更正稅後損益金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重編財務報告。•公司在召開股東會時,通常先承認年度財務報告案,再通過盈餘分配案,若盈餘分配案決議員工紅利之金額,與年度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所估列金額有差異者,其差異金額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益,不影響原已承認之財務報告案。參、相關會計處理之規範19員工分紅於財務報表之表達•董事、監察人酬勞及員工紅利非屬盈餘分派項目,修訂股東權益變動表格式,刪除原股東權益變動表中董監酬勞及員工紅利項目,於表下加註前開項目之金額已於損益表中扣除。•員工分紅費用化後應依其費用性質列於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項下之適當會計科目,未有獨立之會計科目。參、相關會計處理之規範20會計基金會(96)基秘字第052號函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會計處理員工分紅金額若非由企業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時:企業無裁量權(例如依盈餘8%提列)當年度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列費用。次年度股東會決議日若有變動,則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企業具裁量權(例如依盈餘之2%至10%提列)當年度依過去經驗作最適當估計,認列費用。期後董事會決議若有重大變動,應調整當年度費用。次年度股東會決議日若仍有變動,則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21金管證六字第0960065898號函未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所發行的員工認股權憑證的公平價值無法於衡量日可靠估計,應於取得商品或勞務時,衡量權益商品的內含價值,並於後續的資產負債表日及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最終確定日將內含價值之變動數認列損益入帳。未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於計算內含價值時,股票的公平價值應以其淨值為衡量的依據。若公司續後上市(櫃),對已發行權益商品的會計處理仍應繼續採用內含價值法,惟其續後將內含價值變動數認列損益入帳時,不得再以其淨值為衡量的依據,而應以有權認購時或取得股份時的市價與交易對方為取得股份所需支付履約價格的差額予以調整入帳。參、相關會計處理之規範22企業以庫藏股票轉讓與員工之會計處理(96)基秘字第266號•企業無論是否以低於買回成本轉讓員工,其勞務成本之計算,應於給與日依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並列為勞務成本費用。若企業規定員工需服務滿一定年限方屬既得時,則應將其勞務成本依該年限攤銷。•給與日係雙方同意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日,企業轉讓庫藏股票與員工之給與日係認股基準日決定當日(此時企業轉讓庫藏股與員工之轉讓價格及股數均已確定),若認股基準日須經董事會決議,則為董事會決議日。參、相關會計處理之規範23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保留由員工認購會計處理(96)基秘字第267號•企業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保留由公司員工認購之股份,應衡量給與日所給與權益商品之公平價值,若無既得期間,則於給與日認列為薪資費用。•企業於估計所給與權益商品之公平價值時,應考量員工認購後企業對於其轉讓之限制,企業應使用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該受限股票選擇權之公平價值。•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保留股份予員工認購之給與日係除權基準日決定當日(此時現金增資認購價格及員工認購股數均已確定),若除權基準日須經董事會決議,則為董事會決議日。參、相關會計處理之規範24肆、相關實務問題及其解決方案之探討財務會計準則第39號公報商業會計法公司法未有一致衍生相關實務問題員工分紅屬酬勞費用員工分紅為盈餘分派項目股份基礎給付以給與日(grantdate)之公平價值衡量入帳25員工分紅配股配發股數之計算基礎•員工分紅如以配發股票方式發放,股數計算基礎如以年底股價計算配發股數,雖符合公司法規定,惟至股東會決議配發金額時,不再考慮年底至股東會之股價變動並配合調整應認列之費用,會計處理仍無法與國際接軌。肆、相關實務問題及其解決方案之探討公司法尚未修正前,金管會提出過渡性解決方案26員工分紅配股配發股數之計算基礎•過渡性解決方案:在公司法未修正前,盈餘分派案之提案內容,採不敘明配發員工股票紅利股數,僅敘明員工分紅費用化之金額,另敘明計算基礎為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前開盈餘分派案之提案內容及公司額定資本總額可能不足時,尚需併提出增加資本額修章案。肆、相關實務問題及其解決方案之探討27【辦理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範例】案由:本公司擬辦理盈餘轉增資(股東股利及員工紅利)發行案,提請公決。說明:本公司為考量未來業務發展需要,擬自民國○○年可分配盈餘中提撥股東股票股利新臺幣○○○元,發行新股○○○股;員工股票紅利新臺幣○○○元,其發行股數以股東會前一日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為計算基礎計算之,計算不足一股之員工紅利以現金發放。決議:(詳次頁)28【辦理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範例(續)】決議:型式一: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自民國○○年可分配盈餘中提撥股東股票股利新臺幣○○○元,計發行新股○
本文标题:员工分红费用化新制之介绍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2663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