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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厦门市涉台文物古迹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涉台文物古迹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涉台文物古迹管理,有效保护体现海峡两岸历史渊源的珍贵文化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台文物古迹系指:历史上反映厦门和台湾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交流交往,以及体现两岸同胞同宗同源的.亲缘关系,并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遗址、墓葬、石刻和纪念性建筑物等不可移动的文物。第三条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涉台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工作。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涉台文物古迹的义务。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文物古迹,其产权所有者(单位或个人)可向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其文物古迹列入“涉台文物古迹”,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可向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该文物古迹产权所有者的同意后,将其提交“厦门市涉台文物古迹论证委员会”鉴定、论证。第五条厦门市涉台文物古迹论证委员会由市文化局牵头,由资深的文史方志专家以及市台办、市人大台侨外事委、市政协教科文委、市府办四处等人员组成,对自荐、推荐或经调查考证认为应列为保护对象的涉台文物古迹进行鉴定论证,出具论证意见书。第六条对经论证确定的涉台文物古迹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涉台文物古迹包括已经评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和未经评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两大类。已评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涉台文物古迹,加设“厦门市涉台文物古迹”标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文物法规保护和管理,未评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涉台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实施。第八条市(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对涉台文物古迹划定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事先由同级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台文物古迹的保护措施,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十条在涉台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内,一般不进行其它建设工程、确属特殊需要,必须报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必须对涉台文物古迹进行迁移或拆除的,应报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原公布机关市人民政府核准同意。迁移、拆除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第十二条涉台文物古迹的修缮保护工程,应接受市(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修缮、保养和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十三条使用涉台文物古迹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保护该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或拆除,并负责其保养和维修。第十四条本办法应用解释权属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厦门市涉台文物古迹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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