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 【精推】解决方案范例锦集(精选4篇)
【精推】解决方案范例锦集(精选4篇)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能高效地开展,就常常需要事先准备方案,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网友帮大家分享的“【精推】解决方案范例锦集(精选4篇)”,欢迎学习下载,希望大家能够喜欢。解决方案【第一篇】市场失灵理论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但在现实经济中,完全竞争市场结构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理论上的假设前提条件过于苛刻,现实中是不可能全部满足的。由于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完全和在公共物品领域,仅仅依靠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无法实现效率—帕累托最优,出现了市场失灵。当市场失灵时,必须借助政府干预才能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同时对政府行为加以规范,以提高政府管理效率。我国旅游市场恰恰存在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完全等特征,各利益主体想方设法突破政府旅游价格规制,导致规制流于形式,进而伤害公众权益,影响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一、旅游价格规制失灵的主要表现(一)旅游价格规制存在越位、错位和缺位旅游价格规制领域存在大量的政府规制越位、错位、缺位情况。[2]一是越位。主要是指政府规制权力缺乏合理界定以及程序性限制不健全,使得政府权力在旅游经济领域被过度使用,出现了一系列的出租与寻租行为。二是错位。主要是指旅游经济规制权不明确,政府既是规制的主体,同时又是行业经营的主体,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导致旅游价格领域规制职能无法得到正常行使。三是缺位。主要是指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在旅游经济领域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政府规制过于集中在价格听证等环节,在后续的监督与管理环节没有更多作为。(二)旅游价格规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政府对旅游价格的规制与干预主要通过政府出台的政策、制度及法律法规来实现。当政府出于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大多数经营者利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而出台某项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时,可能会对某个具体旅游企业产生不利,此时,旅游企业从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中寻找规制上的漏洞就不言而喻。在我国旅游价格规制实践中,时常因为在出台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前调研不充分,导致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不完善,加之监管不力,使旅游价格规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三)旅游价格规制的部门利益争夺我国旅游相关产业、相关部门往往归口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如旅游饭店管理归口城市管理局,旅游价格管理归口价格主管部门,旅游景区管理因为其性质、类型不同而分属于文物、交通、旅游和林业等多个主管部门。一些旅游规制主管部门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来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实践中的规制相互冲突。以景区门票价格为例,按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在目前景区门票价格制定没有一个比较客观、特定的质和量的标准前提下,参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制定景区(点)的门票价格,是各地的通行做法。[3]但事实上,有资格成为评级主体的部门包括多个,如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定,国家林业部门负责国家森林公园的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国家地质公园的评定等,各个部门为了各自利益,相互之间展开了激烈争夺。(四)政府旅游价格规制成本过高旅游价格规制成本过高主要表现为:(1)由于缺乏健全的旅游信息系统平台,价格主管部门与旅游主管部门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加之旅游、价格主管部门对旅游企业信息真实性的掌控不到位,导致旅游价格规制决策失灵,影响了规制效果。(2)虽然相关部门每年都会在旅游价格规制上有所作为,并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但由于缺乏具体实施办法,加上执法力量不足,往往使旅游价格规制得不到真正落实。这从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中经常采用的应当、适当、相应、其他等不确定字语中可见一斑。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容易产生权力寻租,最终导致旅游价格规制失灵。二、导致我国旅游价格规制失灵的主要原因(一)旅游信息不对称旅游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旅游价格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仍然有很多旅游消费者作出了非理性决策。如旅游消费者参与零团费旅游,实际上对该旅游产品的价格组成等信息根本不了解,这也是零团费旅游得以在出境游、入境游、国内游等各领域畅行无阻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旅游信息不对称给旅游企业品牌建设造成重大负面影响。面对因旅游信息不对称而获得的短期利益,一些旅游企业放弃了对企业品牌的维护,频繁利用规制漏洞,采取不合理的措施,严重破坏了旅游价格规制制度,侵害了广大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二)市场机制的局限性市场价格机制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事实上,我国很多旅游景区如张家界、九寨沟、黄山等,其旅游资源是独一无二的,旅游价格一旦以市场形成,会造成事实上的价格垄断。[4]这些景区旅游产品定价再高,仍然会有众多的旅游消费者前往游览。因此,国内旅游市场失灵是显而易见的,有必要通过政府规制来规范其价格。(三)部分旅游产品价格形成具有外部性特征不存在外部性的前提下,竞争是实现市场帕累托效率最优的唯一途径;存在外部性的前提下,企业决策和经营行为并不能导致资源最优配置。如当一个旅游企业花费一定成本开发出新的旅游产品后,其他旅游企业会进行无成本复制,并以更低价格展开竞争。如此一来,旅游企业的创新精神将受到抑制,旅游市场的无序竞争也会进一步加剧,最终导致社会总收益减少。外部性的存在不仅会降低市场效率和资源有效配置,而且会影响政府规制,破坏旅游价格规制制度。(四)部分旅游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特征公共产品是指那些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匡林(20xx)认为,旅游资源和景区产品是一个公共产品。在西方发达国家,旅游价格对社会效益的体现更加充分,经济效益明显淡化,以突出旅游产品的公共物品特征。旅游消费者付费进入旅游景区后,其消费变得具有非排他性,由于存在服务搭便车现象,经营者往往对观光服务与接入服务进行捆绑消费,旅游产品的价格除了反映景区维护与保护成本外,还将旅游景区自然折旧与资源占用等成本计算在内。[5]根据法律规定,风景区资源属于全民所有,从公平角度分析,与自然资源有关的多余收费理应上缴财政,而不是留给地方财政或经营者。正是这种矛盾的存在,促使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各个旅游景区以及旅游实体往往从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角度有选择地执行相关政策,造成旅游价格规制失灵。三、消除我国旅游价格规制失灵的制度创新举措(一)积极开展旅游目的地整体营销旅游信息传递主要包括了旅行社自身市场信息传递、目的地旅游产品供应商市场信息传递和旅游消费者市场信息传递,其中旅游社自身市场信息传递在其中占据了主导权。旅行社会利用这种信息传递优势,放大其市场利益,从而形成劣质旅行社市场。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开展旅游目的地整体营销,通过旅游目的地供应商信息传递系统构建,形成更加完善、更加对称的信息传递格局,以推动旅游市场秩序优化。[6]一方面,通过旅游目的地供应商信息传递系统构建,可以使其单独完成旅游信息公开,第一时间掌握旅游消费者信息,提升旅游企业经济效益。如此,旅游企业利益得到保障,旅游目的地涨价动力被削弱,进而从客观上维护政府旅游价格规制的严肃性与稳定性。另一方面,通过旅游目的地供应商信息传递系统构建,可以将那些依赖信息不透明吃完原告(游客)吃被告的旅行社剔除出旅游市场,促使旅游服务企业更加注重自身服务质量提升,切实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稳定。通过旅游目的地供应商信息传递系统构建,旅游主管部门也可以获得更加真实全面的市场信息,从而提高其规制制度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间接保障旅游价格规制的有效性,避免出现规制失灵现象。(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因市场垄断带来的规制失灵现象。一是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应在《反垄断法》基础上,对行政垄断进行明确规范,避免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乱设市场准入门槛。[7]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广大旅游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应彻底改变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状,对国有垄断旅游企业经营主体实行政企分离,使国有旅游企业、旅游景区成为不再享有市场特权的市场主体,促进旅游行业自由竞争。(三)建立合理的税收及收费制度为了限制旅游景区外部性的负面影响,有必要由政府代表公众利益采取相应措施。一是对旅游经营者征税。这是外部性内在化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对旅游经营者产生负外部性的部分征税或收费,可以很好地规制旅游经营者的行为,减少其对短期经济利益的追求,降低其在政府有关旅游价格规制上寻找漏洞的动力。二是改革旅游消费者收费制度。当前的收费制度并没有充分考虑旅游景区的承载能力,特别是在一些地方政府开发的旅游景区中,往往是旅游消费者越多越好,根本不考虑旅游消费者的体验质量。可以通过实行押金退款制度和季节差价方式,调节旅游消费者流量,促使旅游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更好地规范自身行为。(四)制定科学合理的差别定价制度我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实践中,如果景区定价制度不合理,不仅会破坏旅游价格规制,也会侵害旅游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应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差别定价制度,消除因旅游自身公共性带来的失灵。[8]一方面,实施不同旅游景区差别定价模式。旅游景区可以分为世界遗产、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市区)级风景区、公园等五类。越是基层的景区、公园,其收费应越低,可以弥补运营成本即可;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可以考虑溢出效应和拥挤效应。应在考虑旅游企业合理运营成本的基础上,加收一定的拥挤成本,同时明确旅游景区成本核算体系,包括资源使用补偿费、环保费、硬件(包括游览参观点基础设施建设)折旧、职工工资及其它福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要避免将其他成本搭车折算进景区运营成本,提高价格的透明度与公正性,切实保护公众利益。另一方面,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应加强对听证会的细节审核,包括制定严格的听证会程序,严格审核听证代表资格、科学确定各类听证代表占比,确立听证主持人资格等,严格审核旅游企业运营成本及其价格调整的理由,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维护旅游价格规制的严肃性与有效性。参考文献[1]陈卫华。机制、体制与规制———我国旅游价格规制的有效性分析[J]。海峡科学,20xx(3):32—33。[2]陈卫华。我国旅游价格规制模式演变与制度创新[J]。合作经济与科技,20xx(9):51—52。[3]栗超。国内旅游产业规制研究综述[J]。东方企业文化,20xx(14):62。[4]宋波,徐飞。不同需求状态下公私合作制项目的定价机制[J]。管理科学学报,20xx(8):63。[5]张海霞。国家公园的旅游规制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xx:54。[6]刘宇。风景名胜区规制失灵研究——激励性规制理论的一个应用[C]。中国旅游研究年会,20xx。[7]王魁。我国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政府规制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xx:27—28。[8]吴成安。遗产型景区经济规制目标的实现路径探讨[J]。商业时代,20xx(31):40—41。解决方案【第二篇】解决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已经成为公司规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创业板企业激励机制的方案探讨。从实践来看,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供选择。1、自然人持股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没有任何法律障碍,但主要问题在于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人数不宜太多,无法在范围较大的层面建立激励机制。2、期股期股激励是指企业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经股东会批准购得、获奖所得适当比例的公司股份,并需任期届满后逐步兑现的激励方式。期股激励的对象主要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经营者各自承担的责任必须以契约形式明确规定,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主体是股东会或出资方。期股股份主要来源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中形成的经营者股份。企业经营者期股的获取方式主要包括:在一定期限内,经营者以约定价格购买的股份;经营者岗位股份即干股;经营者获取特别奖励的股份。企业经营者在该企业任期届
本文标题:【精推】解决方案范例锦集(精选4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32282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