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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二零一三年十月赵良杰主要内容煤矿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煤矿职业卫生安全标准化评分项目说明职业健康执法检查可能涉及到的内容煤矿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煤矿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法律法规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九条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进行的修订。•其中第六十条规定“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煤矿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法律法规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9号令)•为了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以及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监察工作”。煤矿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法律法规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三同时监管办法》),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十八条,在总结卫生部颁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起草而成。《三同时监管办法》的出台,将是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察工作”。煤矿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法律法规5、《河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结合河南省实际,制订本规划。政策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重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煤矿粉尘危害防治煤矿噪声危害防治煤矿高温危害防治煤矿职业中毒防治煤矿职业卫生安全标准化评分项目说明以下基本要求部分是该标准的原文,依据部分是本人在学习过程中找到的法律法规出处,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部分中的常见问题仅是公司内部检查中部分单位存在的隐患。一、前期管理(15分,十项内容)(一)机构设置(2分)基本要求:设置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依据:(1)安监总煤调[2012]121号第七条(2)安监总局47号令第八条常见问题及应注意事项:没有设置机构人员变动未及时调整没有正式文件各单位要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制定下发本单位成立的职业病(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发生变动,要对机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二)制度完善(2分)基本要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规章制度。依据:安监总煤调[2012]121号第十条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制度不健全各单位要按照安监总煤调[2012]第十条规定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并以红头文件下发。(三)人员配备(1分)基本要求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依据:(1)安监总局47号令第八条(2)安监总煤调121号第八条(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没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各单位应按照“依据(1)、(2)”的要求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且专(兼)职人员合计数应符合“依据(3)”的要求既:用人单位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职工人数少于三百人的用人单位至少应配备一名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同时应有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的书面聘用文件、个人资质(职业卫生专业知识背景、工作经历和执业医师资格)文件和专业档案。(四)经费保证(2分)基本要求:按照规定提取足够的职业病防治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依据:(1)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2)安监总煤调[2012]121号第二十四条(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管理人员不清楚职业病防治费用的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费用可以列入生产成本的项目,主要包括:1、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的费用,包括在生产中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消除或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而采取的一切职业病防护措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等费用。如通风系统设施、除尘器、隔离防护设施、防尘防毒口罩、防噪音耳塞等费用,以及这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卫生设施的更新和维护费用。2、用于工作场所卫生检测的费用。如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所花费的费用。3、用于健康监护的费用。如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费用,以及发生事故的应急健康检查、医学观察,以及疑似职业病人、观察对象的定期健康检查等费用。4、职业卫生培训费用。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5、其他与职业病危害直接相关的费用。(五)工作规划、计划(1分)基本要求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依据:(1)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二)(2)安监总煤调[2012]121号第七条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无计划或实施方案或内容不全无规划用人单位制定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应包括目的、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各单位制定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可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河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制定本单位的(2013—2015)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六)档案建立(1分)基本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四)安监总局47号令第三十四条安监总煤调[2012]121号第十条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职业卫生档案内容不全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职业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并应对档案的借阅做出规定。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职业危害的种类,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职工总人数,接触有害因素的人数及性别分布)、生产工艺流程、有害作业点的分布情况、有害因素的强度、职业性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及其汇总、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及维护档案等内容。(七)职业病危害申报(2分)基本要求: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安监总煤调[2012]121号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2012年未申报,2013年申报但未索要回执各单位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并索要回执。当煤矿企业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八)职业卫生培训(2分)基本要求:按照规定对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管理人员及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第九、十条安监总煤调[2012]121号第十九条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主要负责人及专职管理人员没有参加省局安排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没有针对性培训记录不完整应按照“依据3”(十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九)劳动合同管理(1分)基本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不应隐瞒或者欺骗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没有告知告知内容对各职业危害岗位针对性不强且内容不全目前劳动合同是统一版本,尚无此项内容的情况下,各单位可采用《职业危害岗位告知书》的方式对员工进行全员告知,对新调入(招录)员工的告知书要及时放入职业卫生档案中管理。告知书应载明员工所在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等内容。(十)工伤保险费缴纳(1分)基本要求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劳务派遣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条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有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单位,一定要为其参保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劳务公司或本单位缴纳)。公司检查时,只查有劳务派遣工的单位是否为其缴费;上级检查时向其说明工伤保险费由公司统一缴纳,并可向公司社保中心索取工伤保险缴费证明资料复印件。二、现场管理(38分,九项内容)(十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4分)基本要求符合职业卫生“三同时”各项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十八条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现有部分改扩建矿井没有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专篇)设计,没有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今后凡新建的煤矿建设项目,一律按以下程序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1、煤矿建设项目在可研阶段,建设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后,报煤监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项目核准和后续建设手续的审批;2、在初步设计时,同时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专篇)设计,设计报煤监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试运转(最短3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同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评审;3、职业病防护设施试运转正常后,向煤监局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生产。(十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达标(8分)基本要求: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GBZ2.1-2007、GBZ2.2-2007、AQ4202-2008、AQ4203-2008等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依据:除“基本要求”所列标准各矿具体工作中主要依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对上述项目的要求实行日常监测和记录。(十三)日常监测(6分)基本要求配置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第十九条安监总煤调[2012]121号第36、37、38、51、56、57、62、63条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监测采样点选择布置达
本文标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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