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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精选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精选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通过此类案件或者事件的反思与总结【第一篇】横向对比中西方不同的处理方式,自然会引发对法律的价值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在面对因为ATM机故障会多得利益的巨大诱惑下,民众是坚守道德模范还是持“人之常情”之心。不得不说,英国与我国的处理方式都有走极端之嫌。英国汇丰银行很可能是不希望因一次失误对储户追究责任而导致客源丧失。但如果长此以往,也会给银行带来重大的利益损失。反观我国许霆案的处理,又成为入罪的极端。在此案中我国银行的强势地位占有很大因素。应该说银行的利益损失已经从ATM机生产商中获得大量的赔偿,却还是一味地要求严惩许霆,从而使一个普通的农民工因没有抵住诱惑而给自己带来了终生的遗憾,这也是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我建议尽早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以后类似事件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但鉴于许霆的前例并且正在服刑,此类法规的实现仍任重而道远。英国情况的介绍【第二篇】在英国有一个《银行业惯例守则》来对ATM里的机操作进行调整。对银行的具体要求有:保障ATM机正常运行和能正确回复指令,保证ATM机提供准确的信息等等。应该说,英国的这个惯例守则很充分的保护了持卡人的利益[1]。其原因在于ATM机的硬件和软件设备都是由银行提供,与之相比持卡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很显然应该受到保护。在实践中,许多ATM机的纠纷都是通过这个守则而得到解决的。与之相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此处有相当大的空白点,一些行业类的规定则更多地维护银行的强势地位。合同法案例分析【第三篇】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参考资料,少熬夜!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答案:(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参考资料,少熬夜!(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解题思路: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第(4)—(7)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承担。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法理详解:(1)、(2)、(3)《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1)—(3)问的答案。(4)、(5)、(6)、(7)《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丙的伤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第四篇】案例:李某到某公司应聘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两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事隔3日,该公司收到当地检察院对李某不起诉决定书。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李某曾因在原单位因盗窃参考资料,少熬夜!桌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盗窃原单位电脑被查获,因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不起诉。请问该公司调查后,以李某隐瞒过处分,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理?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且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是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且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权利,不诈不欺,诚实守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李某在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两次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是一种不诚实、不善意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的,但这种自愿是建立在虚假材料的基础上的,本质上是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
本文标题: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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