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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内容,欢迎参考借鉴与借鉴。全县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按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准备阶段(xx年2月1日至2月29日)1.县乡两级参照省、州相关文件精神成立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乡(镇)领导小组由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确定一名副书记专抓此项工作。2.召开专门会议传达上级关于村(社区)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3.制定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通知》或《实施意见》,在县、乡(镇)、村(社区)各级干部中进行动员。同时,制定下发《领导小组成员联系点制度》、《换届政策解答》、《换届工作手册》、《换届工作流程》等政策文件,便于各级抓好学习、指导换届。4.举办换届选举骨干培训班。5.进行村(社区)财务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审计工作。6.落实换届工作经费。县财政局要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各村(社区)人口总数人均2元的标准足额落实换届工作经费。7.搞好调查摸底工作。各乡(镇)要围绕村(社区)换届工作,摸清本辖区各村(社区)的基本情况,准确掌握村民对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信任度,乡村干部群众的换届思想动态以及家族、宗族、派别等情况,尤其要分析“重点村”“难点村”的根源、影响换届工作的各种因素,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第二阶段:选举阶段(xx年3月1日至5月31日)1村(社区)党组织换届1.准备工作。召开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会议,研究换届选举有关事宜,向乡(镇)党委呈报换届选举的请示。待乡(镇)党委批复后,再次召开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会议,部署换届选举有关事项。2.开展“两推”。一推:党员和群众推荐。村(社区)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推荐下届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经充分酝酿后,向乡(镇)党委上报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二推:乡(镇)党委推荐。乡(镇)党委召开党委会议,推荐下届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将名单通报村(社区)党组织。3.组织考察。结合“两推”情况,村(社区)党组织召开委员会议,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差额比例,研究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名单,报乡(镇)党委。乡(镇)党委审核同意后,派出考察组考察,公示考察结果(时间不少于7天),批复新一届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4.大会选举。召开村(社区)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召开新一届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审批。新一届村(社区)党组织及时按有关党内法规组织村(居)民小组党组织选举。这次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采取间接选举的办法,召开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不低于20%的差额比例选举产生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然后再由新一届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开会;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等额选举要动笔画票。2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1.推选产生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倡将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依法推选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将驻村扶贫工作队第一书记、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推选为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要退出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按原推选得票依次递补,也可另行推选。选举委员会负责制定村(居)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的选举办法,并报乡(镇)备案。2.做好选民登记工作。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本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日和选举日。按照选民登记有关规定,确定和培训选民登记员,准确做好选民登记工作。村民委员会选民登记严格按照“四登”“四不登”“四增”“四减”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开展。“四登”即登记有本村户口,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具有表达自己意志、行使选举权利的行为能力的村民。“四不登”即不登记精神病患者、经医院证明和其合法监护人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无法正常表达意志、严重智力障碍人员,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临时雇佣的非本村人员,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四增”即新增年满18周岁的选民,新迁入本村的选民,因婚姻、家庭等关系住进本村的选民,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四减”即减去户口迁出本村且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选民,因婚姻、家庭等原因不居住在本村但户口尚未迁出或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选民,死亡的选民,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社区居民委员会选民登记要按以下要求准确登记:有选民资格的社区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但不能再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户口在本社区、在外居住连续两年以上的,可不列入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户口在本社区、在外居住两年以下的,通知其进行登记,不登记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户口不在本社区的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直接登记为参加选举的居民;其他非本社区户口常住人口不列入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同时,印制选民登记名册,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选民名单于选举日20日前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布,在村(居)民小组张榜公布该组选民名单。3.提名产生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采取单独、联名或自我提名的方式直接提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还可由乡(镇)向社会公开招选后,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推荐。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对被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提名得票多少为序依法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人数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名,委员正式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被提名的候选人票数相等且超过前款规定的差额数时,由选民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提名,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进行提名时,对候选人只有一次提名权,且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在选举日7日前分别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顺序张榜公布,票数相同的按姓名笔画顺序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要求退出选举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退出的,其候选人缺额从其他已提名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依法确定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4.做好选举大会工作。在选举日7日前公告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方法。要严格规范投票现场组织工作,投票选举村(居)民委员会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和设投票站投票,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公共代笔人代写,但不得违背委托人意志。选民外出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依法委托投票。采取由户代表、居民代表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不得委托投票。改进唱票计票方式,当场开票、唱票、计票,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计票结果符合法定程序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这次换届选举原则上只设主会场和分会场投票,不使用流动票箱。选举村(居)民委员会,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选民半数的,始得当选。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的候选人应以第一次选举未当选人员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3统筹开展相关选举工作1.关于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共青团、妇代会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主任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县纪委、组织、民政部门备案。共青团、妇代会换届选举,由团县委、县妇联制定方案,乡(镇)团委、妇联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与村(社区)“两委”换届“压茬”进行。2.关于推选村(居)民代表。要积极把品行好、素质高、顾大局、作风正派、有一定议事能力、在群众中威信高的村(居)民选为村(居)民代表,党员在村(居)民代表中要占一定比例,妇女村(居)民代表应占村(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多民族聚居的村,人数较少民族的村(居)民代表应占一定比例。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应设立村民代表会议,其中: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每5至15户推选1名的额度,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村民代表产生后,要明确村民代表的联系户,并向全体村民公布。社区居民小组一般由50至150户居民组成,每个居民小组推选1名居民小组长,选举产生3至8名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居民代表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居民小组代表的推选工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和主持,一般在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进行。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社区居民小组长、社区居民代表。3.关于推选村(居)民小组长。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30日内,要严格按照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办法,组织开展村(居)民小组长、副组长推选工作。村(居)民小组长和副组长在本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中推选产生。提倡村(居)民小组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村(居)民小组长。村(社区)党组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推选程序,严格审核资格条件,确保推选工作程序合法,村(居)民小组长、副组长人选过硬。第三阶段:工作交接和培训总结阶段(xx年6月1日至6月20日)主要内容:1.做好新旧班子交接。2.解决换届遗留问题。3.整理、归档换届工作资料。4.召开新一届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制订任期目标。5.建立和完善村(居)民委员会下属机构。6.建立健全和制定村(居)民委员会各项制度、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7.各乡(镇)对换届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在此基础上,由县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小组成员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全县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总结,迎接省州的检查验收。
本文标题:县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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