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房地产 > 房屋漏水不是拒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
【原创】房屋漏水不是拒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日趋完善,物业服务和物业管理的制度也更加完善。但,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则是,小区业主常常因为住房漏水问题而做为拒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那么,房屋漏水是否是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抗辩理由呢?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屋漏不能做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案情:市民韩先生2002年入住合肥市某高档小区,从2007年7月开始,韩先生一直拖欠未交物业费。为此,物业公司起诉至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并支付滞纳金。韩先生称:不交物业费的理由是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而且自己的房屋漏水一直也没有修,房屋阳台下的花房被开发商改成门面房,影响其安全。法院审理认为:韩先生的房屋漏水,花房改门面房等不属于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不能构成其拒缴物业费的理由,但可另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判决结果: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韩先生向原告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案件来源:2010年12月2日《合肥晚报》2010年12月8日《法制文萃报》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高级合伙人张洪联系:1519669876413219160776028-87739242-8024
本文标题:房屋漏水不是拒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440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