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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权案上诉状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下面带给大家农村土地承包权案上诉状范本,欢迎阅读借鉴!民事上诉状上诉人:黄群珠,男,19x6年x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龙门县麻榨镇桥中路xx号。电话1353333xxx8被上诉人:惠州市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牛背坑村民小组负责人:王远军,村民小组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剑辉,男,19x9年x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麻榨镇寨下村王老村民小组x号。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2013)惠龙法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13)惠龙法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改判确认被上诉人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牛背坑村民小组与王剑辉于2010年8月1日签订的《租用合同合同书》无效。2:改判被上诉人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牛背坑村民小组约定收取王剑辉的转包土地租赁费(180000)归上诉人所有。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事实和理由:首先,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客观的。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严重偏袒被上诉人,未保护上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并判准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2001年3月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牛背坑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山地合同》,并按约一次性付清了50年的承包款,按照该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上诉人已取得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期限到2051年8月1日终止),一审法院已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但被上诉人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牛背坑村民小组在合同期内违约,擅自将上诉人承包合法经营的土地再次租赁给本案第三人王剑辉,同时,王剑辉是明知该宗土地已经由上诉人承包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又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土地发包权人)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牛背坑村民小组无权将该宗土地转包给第三人王剑辉,如王剑辉需要租赁该宗土地时,必须与上诉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交纳租赁费给上诉人,而不是将租赁费交给被上诉人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牛背坑村民小组。但是,一审法院在认定被上诉人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牛背坑村民小组与王剑辉于2010年8月1日签订的《租用合同合同书》无效的同时,却不予明确判决确认,未对上诉人一审要求确认俩被上诉人于2010年8月1日签订的《租用合同合同书》无效的该诉请进行判决处理,一审期间,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10000元是基于被上诉人侵权,损毁了上诉人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林木)的财产损失,而不是侵犯承包经营权的损失。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一审法院并未判决处理。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处理本案时,为了偏袒被上诉人,不适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等立法机关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专门法律法规,而是按照《惠州市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管理规定》来处理,该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上位法优先适用的法律规定,同时,按照《惠州市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管理规定》来处理本案,本身就是错误的适用法律,因为该规定并未授权被上诉人可以侵犯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剥夺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参照适用该规定不能解决本案的土地承包权纠纷。据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并判准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打击被上诉人的违约、违法、侵权行为,用个案的公正合法处理来教育公民自觉尊守法律。此致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X201512月8日
本文标题:农村土地承包权案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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