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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規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北市教人字第0九二三0七0一七00號函訂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北市教人字第0九三三二0五五八00號函修定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基於人事公開及提昇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專業自主,訂定本作業規定。二、各校教師職務出缺名額,由教務處會同相關單位核計,並經校長核定後,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本局之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與專任教師甄選同時辦理、分別錄取。三、各校辦理教師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得成立甄選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其組織成員包含教師會、教評會、家長會、教師及行政人員等各類代表,由主任委員聘請之。前項甄選委員會之分工及運作方式由各校教評會規範之。四、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應確實保密,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應試時,應迴避之。前項委員係校內報名參加甄選之實習教師之實習輔導教師應行迴避,另與報名參加甄選者曾有師生、同學關係者,宜避免擔任命題、評分工作。第一項委員辦理甄選試務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參加甄選者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2之接觸。五、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如下:(一)擬訂甄選簡章1、各校由教務處會同相關單位擬訂甄選簡章提交教評會審查,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申請複查成績核算之時間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前項名額如有備取名額,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2、參加甄選人員應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資格條件,並無同條例第三十一條、三十三條及教師法第十四條任用限制且具有各類科合格教師資格者為限。服務於外縣市教師參加本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甄選時之年齡受五十五歲以下之限制,但專案報奉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3、簡章內之附則應含:(1)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若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撤銷原縣市(校)分發,並於當年八月十日前向原師資培育大學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2)為兼顧應屆實習教師於申辦教師證書期3間報名參加各校教師甄選之需要,對當年度實習教師,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暨當年度八月底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報名參加教師甄選。(3)現役軍人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者,因服法定役無法至錄取學校報到,其錄取資格均予保留。(4)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5)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二)公告甄選及報名訊息:辦理教師甄選時,應公告於本局網站、臺北市教師會網站、學校網站及學校門首;另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日不得少於五日(不含例假日)。報名時應經資格審查通過後始得參加甄選。(三)甄選方式:請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1、筆試:(1)筆試之命題委員至少一至二人以上,並具筆試科目之專長或有實務經驗者為宜。4(2)筆試試題於考試前應密封保管、答案卷應予彌封。2、口試、試教及實作方式:(1)聘請口試、試教及實作委員三人以上,其中外聘人員各至少三分之一以上為宜。(2)評分表應予彌封。(3)口試為當場即時回答(內容含教育理念、班級經營、教學知能、表達能力、儀容舉止及行政管理等)。(4)口試時間至少八分鐘、試教時間至少十五分鐘為宜。(四)各項委員宜避免重複,並應建立明確之評分基準與紀錄。口試、試教、實作採分組方式辦理者,同類科委員分派之試場於考試前半小時抽籤決定。口試、試教之評分設最高、最低標準分數,高於最高標準、低於最低標準或評分有變更時,評分委員應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五)應就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六)學校得依校務營運需求,於甄選簡章中酌定甄選之優先標準。當應試者之各項條件皆達錄取標準且同分時,宜優先錄取下列情形之一者:1、身心障礙人士。52、修習特教三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五十四小時以上者。3、曾任選手並得到市級、全國級、世界級獎牌者。(七)成績通知及放榜訊息:以書面通知參加應試者並將榜單公告於本局網站、臺北市教師會網站、學校網站及學校門首。(八)甄選錄取人員應依規定期限向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報到者,其缺額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之。六、其他(一)有關命題、製(印)卷、協助工作人員均應設法隔離作業,或比照典試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採入闈之方式處理。(二)各校應將最終甄選成績書面通知應試者,如採取二階段甄選時,應明列各階段單項成績、總成績及錄取標準等。筆試採測驗題方式行之者,應於筆試後二日內公告試題及答案。(三)各校辦理教師甄選得酌予收取報名費捌佰元整,納入學校預算辦理。(四)各校甄選簡章免報本局核備。(五)各校保存教師甄選作業有關資料,除試卷、評分表及實作作品應保留一年外,應參考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參考表之規定辦理。七、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在不牴觸本作業規定之原則下,由教評會決議通過,自行訂定補充規定。6八、本局所屬學校附設幼稚園及公立幼稚園適用本作業規定辦理。九、代理及代課教師甄選得參照本作業規定辦理。十、本作業規定經本局局務會議通過並奉局長核定後,自函頒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文标题:台北市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甄选作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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