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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问题的调查与思考新形势下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事关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是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有效措施。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切实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刻不容缓。当前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并付诸实施,标志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已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近年来,各地以贯彻执行《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为着力点,促进了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任务的落实。但从监督的实际效果及其在整个干部工作中的地位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监督意识不强。从监督客体来说,有些领导干部受传统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的影响,存在“不让监督”、“权力受损”的心态:有的认为监督妨碍决策,影响效率;有的认为监督限制人、束缚人;有的认为监督是“看的盯着干的”,是“没事的找有事的”,是“少数人跟多数过不去”;甚至有的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多地强调干部监督工作是在唱“高调”,是在揭露干部工作的阴暗面,会影响干部形象,会影响人们对领导干部的信任,甚至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改革的信心,等等。从监督主体来说,也存在着“不敢监督”、“无须监督”、“难以监督”、“监督不了”的种种不同心态。从理论上讲,我国现行的干部监督体制中监督主体具有空前广泛性。但现实当中,监督主体各种思想障碍仍然存在,有的担心影响团结,不愿监督;有的害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有的受制于人,不便监督;有的方法简单,不会监督;有的信奉“用人不疑”,无须监督;有的认为有权力就有腐败,谁的权大谁说的就算数,因而“难以监督”、“监督不了”,如此等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干部选拔任和任用工作的监督。其二,监督机制不全。《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相关制度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也必须看到,虽然我们建立了一系列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制度,但从总体上看,干部监督管理的科学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仍有一些制度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全面性、规范性、系统性和操作性;有的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提出正面要求的多,具体实施细则少,与制度配套的奖惩措施跟不上;有的制度与其它制度之间缺乏内在联系,甚至存在互相“打架”的现象,对一些关键环节缺乏统一、相互制约的章法,没有形成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的运行机制。如少数地方和单位把“公开”就视为迫不得已的应付,为的是向上级好交差,向群众好交代,搞“小问题大公开、大问题小公开、实质性的东西不公开”。其三,监督力度不大。首先,民主推荐缺乏有效的监督。一是按主要领导的意志办事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党委主要领导想要提拔某个干部,往往不是通过民主推荐和集体酝酿提出人选,而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安排考察;有的把领导意图以特殊的程序强加给群众,看似程序完备,事实并不代表民意。二是不严格按规定进行。有的在参加推荐的人员上规定过窄,有时甚至有意避开不同意见的同志;有的民主推荐带有功利主义和个人感情的色彩,致使个别推荐出来的不是德才兼备的干部;有的简单地以票取人,致使个别在民主推荐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热衷于拉关系、跑门子、搞团伙的干部被推荐出来。其次,考察考核的监督难以到位。近年来,个别地方和单位在考察中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操作不规范:在考察对象的确定上没有在多个对象中进行考察,缺乏对比性;考察预告的范围过窄,甚至不预告;民主测评方法简单,缺乏细化和量化的标准;考察中参与考察的同志自觉不自觉地迎合主要领导的意图;组织考察时,运用谈话的推荐方式较多,对一些有争议的干部缺乏全面的了解。再次,讨论决定缺乏有力的监督。一是事前酝酿不够,党委(党组)成员对任免对象知之不多、知之不详,在较短的时间内要讨论决定一批干部只能匆忙决定任免;二是会上“一把手”权力较集中,往往是个人说了算;三是由于党委副职多,书记办公会往往实际上取代了常委会;四是在讨论决定某一干部时,如果有一个常委对他提出不同意见,这个干部往往就会被搁置下来;五是势力制衡,有的地方选任干部,党政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你提几个对象我也要提几个对象,要保持“平衡”。由于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力,致使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带病上岗”、“带病提职”等现象屡禁不止,败坏了党的形象。此外,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尚未有效全程监督,以及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惩处尚未达到应有力度等等,也是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对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是一项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新要求,解决当前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我们体会到,必须从社会系统观的角度来选择对策路径。一、搞好宣传教育,强化监督意识。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理论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在当前,尤其要加大对“两个条例”(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两个纲要”(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学习宣传力度。要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强化全民监督意识,着力克服监督工作中的“三种不良心态”,首先要克服“不能监督,怕权力受损”的心态,增强监督客体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帮助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名位观、权利观、监督观,真正把来自组织的监督、群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看作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从面奠定自觉接受监督、从严规范行为的思想基础。其次要克服“不敢监督,不必监督”的心态,增强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主动性。要赋予组织、纪检、审计等监督部门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权限,变“虚权”为“实权”,变“软权”为“硬权”,使监督主体敢抓敢管,敢于碰硬。要明确监督责任,使监督部门充分认识到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既是一种职权,更是一种职责。再次要克服“难以监督,监督不了”的心态,增强广大党员群众参与监督的自信心。要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等形式营造民主健康、扶正祛邪、勇于监督、监督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二、健全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关键在于建立一套便利、管用、真正有约束力的制度。在具体操作中,我们感到尤其要抓好责任制的制定和实施。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必须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包括推荐责任制、考察责任制、决策责任制、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等。通过严格责任追究,实现权力与责任有机统一,促使干部工作人员和决策人员谨慎用权、合理用权。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方面,应结合干部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以下机制。一是完善组织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组织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在整个干部监督体系中居于一种多重职责、协调联动、重在治本的关键位置,是干部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也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的职能机构。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二是健全领导班子内部相互监督机制,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做到重大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三是建立群众参与机制,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要不断推进举报电话接听、办理、查核、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严格执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制度,建立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制度,完善领导干部信访、举报制度、做到未按程序进行民主推荐的不考察、不讨论、不审批。四是建立横向联动机制,形成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合力。要坚持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专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下级监督相结合,制度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上下衔接、左右贯通、互为补充的监督体系。三、抓好主要环节,突出监督重点。第一,要抓好程序监督。一要把好推荐关。推荐必须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没有考察对象应以得票从高到低为原则,二者接近时可采取差额考察的方式。二要把好考察关。对考察环节的监督,既要监督考察人员是否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是否自觉遵守考察纪律、如实反映考察情况,还要监督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乃至谈话对象是否如实向考察人员反映情况。三要把好决定关。常委会或全委会研究干部进行监督,主要是监督是否真正坚持了民主集中制,是否执行了“干部工作十不准”。第二,要抓好标准监督。一要使考评衡量标准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二要细化素质标准。要将评定干部德能勤绩廉的标准和内容逐层分解,形成多级测评指标体系。三要量化工作标准。要在干部工作中设定一些具体的数量标准。四要优化结构整体因素。选拔任用干部,既要重视个体因素,也要考虑整体因素。如是否超职数配备干部,班子的年龄、专业、智能、气质结构是否合理,地域、性别、党派结构是否符合干部选任的有关规定等。第三,要强化对领导班子“一把手”用人的监督。党政“一把手”位高权重,容易发生滥用权力的现象。强化对“一把手”用人的监督,就是减少其在用人上的“垄断权”和“自由裁量权”,增强选人用人责任意识。对“一把手”用人的监督,主要是看其是否身体力行“干部工作十不准”,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是否对违反“干部工作十不准”的行为敢抓敢管,支持干部监督机构严肃查处。四、实行记实制度,实施全程监督。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记实制度,组织部门把对被考察者的考察与监督细化到一举一动,一事一为,对他们的所作所为进行贴身追踪记实,使他们哪怕有一点点违规行为都会被记录在案,为做到有“账”可查创造了条件,提高了选拔任用干部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使那些心存侥幸的被提拔对象“边腐边升”的企图无法得逞,能够有效防止“带病提职”情况的发生。根据我们的具体实践经验来看,记实应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选拔程序记实。主要记载事前沟通、民主推荐、考察预告、组织考察、考察结果反馈、征求分管领导意见、任前公示和任职等程序的执行结果,以此严把程序关口。二是重要情况记实。主要记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容易影响干部使用的重要情况。在推荐环节,主要记载组织推荐提名直接确定为考察对象等情况;在考察环节,主要记载考察预告期间信访举报调查情况及结论,考察期间群众已有反映、考察组一时难以核实的问题;在酝酿环节,主要记载征求执纪执法等部门意见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时主管方、协管方意见不一致等情况;在任用环节,主要记载任前公示期间信访举报调查情况及结论,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情况,超职数配备等情况。五、加大查处力度,严惩用人腐败。当前,要坚持不懈地抓好组织部门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组工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加强组工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使每个组工干部都成为公道正派、严谨细致、求真务实、清正廉洁、严明守纪的典范。要把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反《条例》的行为,尤其是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防止杜绝“带病上岗”、“带病提职”问题作为一个重要任务来抓。要认真抓好全国组织部长会议提出的严厉整治用人不正之风11条措施的落实工作,坚决克服和纠正有章不循、执纪不严的现象,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对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造假骗官的,对任人唯亲、违反规定突击提拔干部的,要从重处理,以儆效尤;对跑官要官的,至少在三年时间内不能提拔使用,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凡本地区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作者:中共洞口县…文章来源:《洞口组织工作》点击数:701更新时间:2007-8-21新形势下
本文标题: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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