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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二七年机关干部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1二○○七年机关干部统计报表指标解释一、统计范围与统计对象本表统计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二、统计依据与分工1、统计的原则①原则上按干部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进行统计。②原则上按照干部的职务进行统计,“就高不就低”。③原则上按干部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进行统计。2、统计分工①关于兼职的统计分工:一是干部在两个以上单位兼任不同级别的职务,由其任较高职务的单位负责统计,并由该单位负责与其他任(兼)职单位联系,以防止重复统计。如:某同志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兼省人事厅厅长,工资关系在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应由省人事厅负责统计在“正地厅司局级领导职务”栏,并与省委组织部机关负责人才统计的同志联系、沟通情况。二是干部在同一层次的两个以上单位担任(兼任)相同级别的职务,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依据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填报,并负责与干部其他任职单位联系,以防止重复统计。如:某同志任县文化局局长兼县文联主席,工资关系在县文化局,应由县文化局统计在“正乡科级领导职务”栏,并负责与县文联联系,防止重复统计。三是干部在两个以上不同层次的单位兼任同一级别的职务,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依据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填报,并负责与其他单位联系,以防止重复统计。2②干部在本年度内已调入另一个单位,暂未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的,应由其新任职单位负责统计,原单位作“调出”统计。③援藏援疆、对口支援、扶贫、挂职锻炼干部,均由派出单位负责统计。④兼任地方各级党委常委的军区、军分区、武装部的干部,本表不统计。三、主要指标解释第一表单位基本情况1、单位名称:填写时原则上要求使用与本单位公章相一致的汉字名称。这里特别提到,与单位公章相一致。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基层单位在填报时,随意简化单位名称。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通常使用的法人单位名称。如:江苏省教育厅与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合署,在“单位名称”栏应按江苏省教育厅的公章填写。有些单位的名称很长,统计表上打印出来不美观,或者根本就打印不下,可不可以使用规范化的汉字简称呢?比如:中国共产党南京市玄武区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可不可以简称为:中共南京市玄武区委统战部?可以,但又不完全是。具体地讲,在使用统计软件时,有两种情况:第一,在录入基层表的封面时,可以使用单位简称。这里所讲的简称,也就是本单位去年填报报表时所使用的单位名称。第二,在录入第一表(单位基本情况表)时,必须使用与公章一致的汉字名称。系统在打印第一表时,遇到单位名称特别长的情况,有可能打印不全,这不影响数据库的内容。在填报、打印其他表格时,3系统会自动提取基层表封面单位名称,作为填报单位。2、法人单位代码:是每个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前八位是一个随机数,第九位是校验码。由于大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的法人单位代码只有一个,统计工作中要求区分党(工)委和政府分别统计,代码又不允许重复,怎么办?这里进行统一的规定:第一,党(工)委和政府已经分别赋码的,分别填报。把党(工)委、武装部、人民团体,以及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干部全部归并在党委系统,统计在“党委办公厅、室”;把政府机关的干部全部统计在“政府办公厅、室”。第二,仅有一个代码的,作如下处理:把这个代码填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的基层表内,党(工)委系统填单位代码时,前八位照抄,第九位填“D”。3、单位地址:一般填写到县(市、区)。其中乡镇机关在填报时填写到所在乡(镇)。4、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其中:第一、二位表示省(区、市),第三、四位表示地(市、州、盟),第五、六位表示县(市、区、旗)。在中组部下发的统计软件的“帮助”里,有2006年9月版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各单位在填报本项时,可以查看系统帮助。行政区划代码是采用基层表方式,对统计数据进行深加工的一个很重要的信息项。各单位在填写时,要认真填写。一般地,各级机关单位都要填写到所在的县(市、区)。驻地在独立开发区(不属于某个县、区)的,填写为该市的“市辖4区”。5、所属部门:指单位属于哪一类工作部门,按单位的工作业务分类。代码中没有列出的部门,可以填写业务相近的部门代码。没有业务相近的部门代码时,按系统分别填“其他”。6、单位隶属关系: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层次管理。分为:中央、省(区、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和乡(镇)五级。在填写隶属关系时,须注意以下几点:⑴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单位,按其所处的实际层次填报。如:省地方税务局,填“省(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填“县(市、区、旗)”。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机关,属于上一级党委管理,但其隶属关系一律填本级。如:乡政府的隶属关系填“乡(镇)”。⑶驻外机构和派出机构一律按其主管单位填写隶属关系。如: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统计时填“省(区、市)”。本省的街道办事处一律填“县(市、区、旗)”。⑷南京市按“地(市、州、盟)”填报,南京市的市辖区按“县(市、区、旗)”填报。7、是否中央驻地方的单位:省内机关单位一律填“否”。第二表机关干部基本情况1、少数民族:指汉族以外的民族。2、中共党员:指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中共党员同时又是民主党派成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中共党员同时又是共青团员的,按“中共党员”统计。3、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5本表只统计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要注意六点:第一,按清理认定后的学历进行统计;第二,两个以上同等学历的,仍统计在原学历层次上。如:两个大学本科学历(双学士学位),在工资政策上“一般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仍统计为“大学本科”;第三,研究生(或大学等)在读尚未毕业的,按原来的学历统计;第四,各类肄业生,均按其下一学历层次统计。如:大学肄业,统计为大专。第五,大学普遍班毕业生,统计为“大学专科”。第六,学位与学历“不匹配”的,仍按原学历统计。一般地,学士学位对应于大学本科学历,博士、硕士学位对应于研究生学历,但有时候会出现“有学位没有学历,或者有学历没有学位”的现象,在统计时需要注意。如: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统计为“大学本科”。5、硕士、博士:指教育机构根据学生的专业知识的技术水平而授予的称号,以经国家学位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学位颁发权力的机构所颁发的硕士、博士学位证书为凭证。要注意三点:第一,按清理认定后的学位进行统计;第二,两个以上同等学位的,仍统计在原学位层次上。如:两个学士学位(俗称“双学士”),在工资政策上“一般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不能统计在“硕士”学位栏;第三,各种荣誉学位,不作为学位统计。6、年龄:指统计截止日期时的实足年龄(周岁)。如1957年12月出生的人员,在2007年12月31日统计时计算为50周6岁;而1958年1月出生的人员,则计算为49周岁。7、职务:干部职务(级别)依据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方案和单位级别,按照干部任免机关对干部职务的批复、干部的工作岗位填写。地方各级人大、政协不驻会的副主任、副主席,未在其他单位按相应职务(级别)统计的,由人大、政协负责统计为本级副职。各级人大、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其行政、工资关系在原单位的,由原单位统计(其中在原单位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统计在相当职务项);行政、工资关系在人大、政协的,由人大、政协按相应的领导职务统计。各级人大、政协的专职常委,按其原职务级别统计在相当职务项:其行政、工资关系在原单位的,由原单位负责统计;行政、工资关系转到人大、政协的,由人大、政协负责统计。⑴“相当省部级职务”、“相当地厅司局级职务”、“相当县处级职务”、“相当乡科级职务”等,一般指从相应级别的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未明确职务,等待分配,以及免职学习、出国援外、病休半年以上的领导干部。⑵明确“高配”的干部,原则上在地厅司局级、县处级、乡科级之间跨管理层次“高配”的,按高配的级别统计在“相当职务”栏;在同一管理层次上“高配”的,按实际职务级别统计在领导职务栏。提高政治、生活待遇的,按原职务统计。如:①由正乡科级岗位“高配”到副县处级的、由正县处级岗位“高配”到副地厅司局级的,分别按“高配”的级别统计为“相当县处级职务”、“相当地厅司局级职务”;②被明确为副乡(镇)级职务的乡(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等干部,统计在“相当乡科级职务”栏;7③由副乡科级岗位“高配”到正乡科级、副县处级岗位“高配”到正县处级、副地厅司局级岗位“高配”到正地厅司局级的,一律按其实际工作岗位的级别统计在副乡科级、副县处级、副地厅司局级领导职务栏。⑶除南京市可以出现担任“副省部级领导职务”和“相当省部级职务”的干部以外,其它省辖市不应出现省部级干部;除南京市的市辖区和被省委明确为副厅级的县(市、区)开发区可以出现担任“副地厅司局级领导职务”和“相当地厅司局级职务”的干部以外,其它县(市、区)不应出现地厅司局级干部;乡镇层次上不应出现担任副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⑷除南京市可以出现“助理巡视员”以外,其它省辖市不应出现担任地厅司局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除南京市的市辖区和被省委明确为副厅级的县(市、区)开发区可以出现“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以外,其它县(市、区)不应出现担任县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乡镇层次上不应出现担任“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的干部。⑸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秘书长,按此次公务员登记所确定的职级统计在相应栏。⑹各级纪检委的副书记、常委、室主任等领导干部按其实际职务级别分别统计在相应的领导职务栏中。⑺在被省委明确为副厅级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凡属本表统计的,一律按其实际职务级别分别统计在相应的领导职务栏中。⑻各级纪检委的纪检员、组织部的组织员、法院的审判员、检察院的检察员等,分别统计在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栏中。8第三表机关干部晋升职务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情况1、晋升职务:系指经任免机关任命,按照职务序列由低向高的变动。比如,从副主任科员变动到主任科员就是晋升。有这几点需要注意:⑴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和提高政治、生活待遇的不作为晋升职务统计;⑵在报告期内,晋升两次以上职务的,按最后一次晋升的职务统计。⑶在报告期内,先晋升职务,后调离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统计其晋升职务情况。⑷提拔到其他单位任职的,一律由新单位按其晋升情况统计。这里包含机关到机关、机关到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到机关这几种情况,都是由新单位负责统计。2、经过培训:指晋升职务前5年内,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中参加脱产学习,累计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干部;或者晋升职务前5年内,参加上述脱产学习累计时间不足3个月,晋升职务后已参加由干部培训部门安排的脱产学习,补足3个月的干部。已列入培训计划,尚未参加培训的不能统计为“经过培训”。参加学历教育的,不能计算为参加干部培训的时间。3、越级晋升:指超越职务、级别等次的顺序,提拔任用干部。包括由办事员直接晋升为副科长或副主任科员、科员直接晋升为科长或主任科员以上职务,以及下一级副职直接晋升为上一级副职、下一级正职直接晋升为上一级正职的干部。根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一)》的通知(组厅字[2003]第10号)的规定,副省级城市的副处长(副处级)提拔担任副9局长(正处级),按越级晋升统计。其余情况类推。4、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指年度内已晋升职务的干部,在现职(级)的下一级工作岗位上的年限。越级晋升职务的,实际上没有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过,统计时归入“不满2年”。如:①年度内由副乡长晋升为乡长,“在下一级岗位任职年限”统计其在副乡科级岗位上的任职年限;②年度内由处长越级晋升为厅长,因为厅长的下一级工作岗位为副厅长(或副厅级职务岗位),所以在统计“在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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