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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对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验收标准安全防范系统的范围包括:电视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口控制(门禁)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等各子系统。一、安全防范系统综合防范功能检测1.防范范围、重点防范部位和要害部门的设防情况、防范功能、以及技防设备的运行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防范死角;2.开通稳定运行时间的检测;3.各种防范子系统之间的联动是否达到设计要求;4.监控中心系统记录(包括大厦监控的图像记录和报警记录)的质量和保存时间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5.对具有系统集成要求的系统还应检查系统的接口、通信功能和传输的信息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二、电视监控系统的检测1.检测内容1)系统功能检测:摄像机的防拆、防破坏等纵深防御功能检测;云台转动、镜头、光圈的调节、调焦、变倍,图像切换、防护罩功能的检测。2)图像质量检测: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下进行,进行图像的清晰度、灰度、系统信噪比、电源干扰、单频干扰、脉冲干扰等检测。检测方法:系统功能检测采用主观评价法,检测结果按《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7401中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主观评价应不低于四级。图像质量检测采用客观测试。3)系统整体功能检测:根据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功能检测。包括:电视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开通稳定运行时间;矩阵监控主机的切换、遥控、编程、巡检、记录等功能;系统的跟踪性能等。对数字视频录像式监控系统还应检测主机宕机的记录、图像显示和记录速度、图像质量、对前端设备的控制功能、以及通信接口功能、远端联网功能等;对数字硬盘录像监控系统除检测其记录速度外,还应检测记录的检索、查找等功能;4)系统联动功能检测:对电视监控系统与安全防范系统其他子系统的联动功能进行检测,包括出入口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等的联动控制功能。5)电视监控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图像记录。2.摄像机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10%,摄像机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三、入侵报警系统(包括周界防越系统)1.检测内容1)探测器的盲区检测,防宠物功能检测;2)探测器的防破坏功能检测,包括:报警器的防拆卸功能;信号线断开、短路;剪断电源线等情况的报警;3)探测器灵敏度检测;4)系统控制功能检测,包括:系统的撤防、布防功能;系统后备电源投入功能等。5)系统通信功能检测,包括:报警信息的传输、报警信息处理功能的检测,6)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7)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测,包括:入侵报警系统与电视监控系统、出入口管理系统等相关系统的联动功能的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报警点相关电视监视画面的自动调入,关闭相关的出入口管理系统,事件录像联动等;8)报警系统管理软件(电子地图)功能检测;9)报警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存储数据记录;10)报警系统和城市报警联网功能的检测。11)周界防越探测器发出警报时,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心的显示屏上显示报警区域、报警时间,并自动记录与保存。12)检测住户室内家庭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的可靠性。13)家庭探测器布局合理、有效,安装隐蔽性强。14)无线报警控制器的发射频率及功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2.探测器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10%,探测器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四、访客对讲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功能检测包括对室内机、门口机、电控锁、管理员机的功能检测。1.室内机1)门铃提示及与门口机双方通话、与管理员通话的清晰度;2)访客图像(可视对讲系统)的清晰度;3)通话保密功能;4)室内开锁功能是否正常。2.门口机和电控锁1)呼叫住户和管理员机的功能;2)CCD红外夜视(可视对讲系统)功能;3)门口机的防水、防尘、防震、防拆等功能;4)密码开锁功能,对电锁的控制功能;3.管理员机1)与门口机的通讯是否正常,联网管理功能;2)与任一门口机、任一室内机互相呼叫和通话的功能。五、巡更系统1.检测内容1)按照巡更路线图检查系统的巡更终端、读卡机的性能;2)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3)检查巡更系统对任意区域或部位按时间线路进行任意编程修改的功能4)检查巡更系统对巡更人员的监督和记录情况、2.巡更终端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10%,探测器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六、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1.检测内容1)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的功能检测a)系统主机在离线的情况下,出入口(门禁)控制器独立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b)系统主机与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c)系统主机与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系统主机和出入口(门禁)控制器之间的信息传输及数据加密功能;d)检测掉电后,系统启用备用电源应急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信息的存储和恢复能力;e)通过系统主机、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及其他控制终端,使用电子地图实时监控出入控制点的人员,并防止重复迂回出入的功能及控制开闭的功能;f)系统对非法强行入侵及时报警的能力;g)系统对处理非法进入系统、非法操作、硬件失效等任何类型信息的及时报警的能力;h)检测与本系统相关的综合安全防范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及消防系统报警时的联动功能;以及本系统报警时与电视监控系统的联动功能;i)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j)出入口管理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存储数据记录。2)系统的软件检测a)演示软件的所有功能,以证明软件功能与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一致;b)根据需求说明书中规定的性能要求,包括精度、时间、适应性、稳定性、安全性以及图形化界面友好程度,对所验收的软件逐项进行测试,或检查已有的测试结果;c)对软件系统操作的安全性进行测试,包括:系统操作人员的分级授权、系统操作人员操作信息的详细只读存储记录等;2.出/入口控制器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10%,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软件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七、停车管理系统1.检测内容:停车管理系统功能检测应分别对入口管理系统、出口管理系统和管理中心的功能进行检测。1)车辆探测器对出入车辆的探测灵敏度检测,抗干扰性能检测;2)自动栅栏升降功能检测,防砸车功能检测;3)读卡器功能检测,对无效卡的识别功能;对非接触IC卡读卡器还应检测读卡距离和灵敏度是否与设计指标相符;4)发卡(票)器功能检测,吐卡功能是否正常、入场日期、时间等记录是否正确;5)满位显示器功能是否正常;6)管理中心的计费、显示、收费、统计、信息储存等功能的检测;7)出/入口管理工作站及与管理中心站的通讯是否正常;8)管理系统的其他功能,如“防折返”功能检测;9)对具图像识别功能的汽车库管理系统应分别检测出/入口车牌和车辆图像记录的清晰度、调用图像信息的符合情况;10)停车管理系统与入侵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检测;电视监视系统摄像机对进出车库的车辆的监视等;11)空车位及收费显示;12)管理中心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车辆出入数据记录。2.停车管理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对车牌的识别率达98%时为合格。八、综合管理系统1.检测内容1)各子系统的数据通讯接口:各子系统与综合管理系统以数据通讯方式连接时,应能在综合管理工作站上观测到子系统的工作状态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实时性;对具有控制功能的子系统,应检测从综合管理工作站发送命令时,子系统响应的情况。2)综合管理系统工作站:对综合管理系统工作站的软、硬件功能的检测,包括:a).检测子系统监控站与综合管理系统工作站对系统状态和报警信息记录的一致性。b).综合管理系统工作站对各类报警信息的显示、记录、统计等功能。c).综合管理系统工作站的数据报表打印、报警打印功能。d).综合管理系统工作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机界面友好、汉化、图形化。2.综合管理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
本文标题:物业对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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